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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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2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2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原则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利用;2)公平公正,依法管理;3)协调一致,多部门合作;4)全民参与,广泛宣传;5)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二、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2.1 古树的定义指年限较长,树龄达到或超过一定年限(根据不同树种而定)的树木。

2.2 名木的定义指兼具观赏、科研、教育、历史或文化价值的树木。

2.3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树种特点、形态、树龄、历史及文化价值等因素,将古树名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3.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种类和分布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合理划定和标识。

3.2 古树名木的登记与评定3.2.1 根据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评定。

3.2.2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古树名木的管理等级和保护措施。

3.3 古树名木的养护与修剪3.3.1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检查。

3.3.2 对老化、病虫害或其他损害严重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修剪和治理。

3.4 古树名木的防火措施制定古树名木火灾防控方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5 古树名木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安装监控设备等,确保游客和古树名木的安全。

3.6 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化素养。

四、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4.1 违规行为指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破坏树干或根系、堆放垃圾等。

4.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4.3 责任追究对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责任。

五、制度的执行与监督5.1 执行机构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3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3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的古树名木资源,加强对其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古树名木指的是树龄在一百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促进其生长发育,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五条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包括保护区划、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八条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适当的修剪和护理,保障其健康生长。

第九条对于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可能危害古树名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救护。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第十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在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不受破坏或侵害。

第十一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进行乱砍滥伐、乱挖乱掘等活动,防止根部受损、土壤侵蚀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古树名木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展示、景观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制定古树名木的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减少对古树名木的破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如有渎职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弘扬生态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三、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稀有、珍贵树种的老树,包括:1.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2.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树木;3. 稀有、珍贵树种。

四、保护措施1. 标识与登记: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设立标识牌,标明树名、树龄、保护等级等信息。

2. 管理责任:明确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定期巡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病虫害、自然灾害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5. 防止破坏:加强对古树名木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采、乱堆乱放等破坏行为。

6. 生态修复:对受损的古树名木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生长状态。

五、管理职责1. 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安全保护等工作。

3.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周边的安全防范,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

4. 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确保古树名木的传承与发展,为建设美丽校园、弘扬生态文明贡献力量。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等级、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生境保护,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态平衡。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抢救复壮、修剪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5. 禁止砍伐、移植、损伤、盗伐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宣传和教育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生态功能,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包括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名木。

第三条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三)社会参与,共同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调查、登记、鉴定和保护工作;(三)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方案,监督实施;(四)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五)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二)后勤处:负责古树名木的养护、巡查和应急处置;(三)保卫处:负责古树名木的安全保卫工作;(四)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七条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古树名木:(一)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方案,定期进行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三)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严格控制人为破坏,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和采摘果实;(五)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建筑材料等物品。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存活率和观赏价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古树名木的分布、生长状况、养护措施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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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制度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

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

指树龄超过1=3年以上的树木。

指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珍稀树木、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这个系统叫做命木。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调查宣布建立资源文件。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市区内古树名木、登记数、照片、数量。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分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年以上=3年以上。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一级保护;(2)如果树龄为3xx年至499年,市人民政府将宣布实施二级保护;(3)对于树龄1xx年至299年的树木,区人民政府应宣布实施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确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专业保护部门保护和管理与单位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个人。

保管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古树名木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

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滩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名胜古迹中的古树名木。

由单位和个人保护和管理。

分散在各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确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保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根据维护水平,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抢救、古树名木复壮费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和弘扬优秀的自然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监督、利用及相关方面。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发展。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应当经过科学鉴定,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护树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警示牌,设立保护机构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伐危害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或改变其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修复其受损部分,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对每一棵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树龄、物种、生长环境、历史变迁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能力。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资源,可进行科研、观赏、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超过其承载能力,并保证其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和生态平衡。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学校古树名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古树名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行政区域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名木。

三、保护原则1. 原地保护:优先保护古树名木的原生环境,不得随意迁移。

2. 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管理。

3. 社会参与:鼓励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 继承发展:将古树名木的保护与学校文化传承相结合,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职责1. 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措施;(2)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3)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档案,做好登记、编号、拍照、造册等工作;(4)加强对古树名木的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5)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2. 学校其他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绿化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五、保护措施1. 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

2. 加强古树名木的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确保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3. 严禁在古树名木周边乱砍滥伐、乱挖乱建、乱堆乱放等破坏行为。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加固、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

5.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

六、监督与奖惩1. 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本制度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树名木,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自然生长的古树、人工培育的名木,以及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命健康,保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美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功能,保护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益性原则。

古树名木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实行公益性保护。

第七条生态原则。

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护其所在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文化原则。

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存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并加以有效传承和利用。

第九条科学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托,进行科学研究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治。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确保古树名木的范围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加强古树名木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古树名木的疾病、虫害等问题。

第十三条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基金,用于支持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日常工作,包括划定保护地、巡查监测、科研管理等。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古树名木保护细则

古树名木保护细则

古树名木保护细则古树名木是指年龄久远、树种稀有、形态壮观、历史文化价值重要的树木。

它们作为自然与文化的结晶,具有重要的生态与观赏价值。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古树名木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失落。

为了保护这一珍稀资源,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细则是必要且迫切的。

I. 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古树名木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

首先,它们承载着历史的传承,代表着一个地区的文化记忆。

古树名木见证了城市发展的演变,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古树名木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提供栖息地和食物来源,维护着生物多样性的平衡。

保护古树名木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II.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细则的必要性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细则可以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首先,细则可以确立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的权责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推动相关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其次,细则可以规范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细则可以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刑事责任,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III. 古树名木保护细则的原则与内容古树名木保护细则应基于以下原则进行制定:1. 确定古树名木的界定标准:通过确定古树名木的年龄、树种、形态特征等明确其范围,避免保护工作的模糊性和主观性。

2. 强调保护优先:将古树名木保护置于重要地位,确保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给予其充分的保护,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个人和机构参与保护工作。

3.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机构,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

4. 促进科学研究与教育宣传: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提高对古树名木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引导人们树立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

古树名木保护细则的具体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 古树名木保护区划划定及管理制度:明确古树名木保护区的划定方法和管理办法,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古树名木的有效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是一套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
1. 定义古树名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古树名木的大小、年龄、稀有性、历史和文化价值等因素,以确定符合保护的条件和标准。

2. 古树名木的登记和分类: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分类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收集和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提供依据。

3.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维护、修剪、保养等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其生长和发展。

4. 古树名木的禁止破坏和乱伐:规定严禁破坏、乱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5. 古树名木的监测和评估: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要求,检查其健康状况和保护效果。

6. 古树名木的生态保护:规定在古树名木周围建立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进行大规模开发或工程建设。

7. 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保护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8. 古树名木的宣传和教育:规定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养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负责。

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树名木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主体。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养护责任,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健康。

第八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的养护方法。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需要,进行浇水、施肥、修剪、治虫、护根等养护措施。

第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开采地下资源等可能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活动;(三)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树名木;(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条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林业、园林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管理制度

古树管理制度

古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保护管理,促进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古树资源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境内的古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古树保护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古树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分类管理,合理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章古树资源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古树资源的调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全面、系统、可比的原则,依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竖、管、横三向调查,详细了解古树的生长情况、数量、地理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古树资源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派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古树资源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古树资源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古树物种的鉴定和分类工作,确保古树资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对于古树资源的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古树资源进行认定,确保古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

第三章古树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九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对古树资源进行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护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古树名木专用标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古树资源进行保护和修护工作。

第十一条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古树资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古树资源的生长状况和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古树资源的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古树资源档案,对古树资源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成长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古树资源。

第十四条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遵循合理、科学、可持续的原则,不得随意砍伐、挖掘和移植古树资源。

第十五条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坚持科学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加强对古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1)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景点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2)生长在景区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景区林业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3)生长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景区林业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4)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学校古树名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古树名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古树名木管理制度范本学校古树名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美化校园环境、提升教育品位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古树名木的管理宗旨是:维护校园古树名木的公共利益,兼顾古树名木的自身利益,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发展与保护需求的平衡。

第二章古树名木认定与登记第四条学校设立古树名木认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内古树名木的认定与登记工作。

第五条学校历史悠久、具有显著历史、文化或自然价值的树木,经古树名木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方可成为学校古树名木。

第六条学校古树名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树种稀有或特殊,不易于再生或移植;(二)树木年限较长,具有悠久历史;(三)树冠形态完整,生长状况良好;(四)树木具有明显的历史、文化或自然价值。

第七条学校古树名木的登记内容包括:古树名木的编号、位置、树种、生长环境、历史沿革、相关文化价值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古树名木档案,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管理与保护措施等。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与保护第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管理与保护计划,明确管理与保护目标、内容、责任部门等。

第十条学校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保护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古树名木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对古树名木造成危害的因素;(二)定期修剪古树名木,保持树木的健康生长;(三)修复古树名木的树体,修补树皮破损等;(四)及时清理树冠上的杂物,保持树冠的通风透光。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师生员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与责任感。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利用与开发第十三条学校古树名木的利用与开发应当尊重古树名木的自然生长状态和文化价值,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形态特征。

第十四条学校古树名木的利用与开发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古树名木的实际条件,不擅自移植或重新布置;(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美化、教育、研究价值;(三)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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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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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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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1)
单位;
(2)
(3)
(4)
共同管护责任人。

11、对古树名术进行养护管理。

12、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13、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

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以下(含二级)古树名木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批准实施。

14、景区建设规划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地址,
15、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

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6、建设工程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风景区管理办
方可实施施工。

17
(1)
(2)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3)
有害污水污物;
(4)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
(5)
(6)
18
不得买卖或转让。

19、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景区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20、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2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费,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测评后确定。

赔偿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22、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
(1)
(2)
(3)
23
24
25
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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