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全套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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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教学要求

【知识目标】

1. 熟悉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 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

【能力目标】

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社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课时安排

本章安排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协调、参与、调节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干预和调节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经济法反映了法律对经济事务的有机调整,其综合性特征首先反映在经济法在规范构成上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因素,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经济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性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规范,又包括涉外经济法规范。其次,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上包括了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再次,凡是经济协调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最后,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上既包括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间接的疏导式影响。所有这些都表现了经济法所具有的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2. 经济性

经济法产生于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是统治阶级经济利益和经济愿望在经济领域中的反映和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任何一项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颁布,都是针对一定的经济关系、一定的经济现象和一定的经济问题,适应一定的经济形势,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3. 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直接调整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密切的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浓重的行政主导性特征。4. 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2.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是主体地位平等,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是交易机会均等,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的发展涉及资源的配置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因此,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最终都是为了从宏观上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4.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国家干预始终是经济法发展中的主题,但国家应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对经济生活做出适度的干预,做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限定市场主体资格、规制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经济的过程中,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领域,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而且,经济法律关系又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当事人的意志。

2.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3.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4.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所制定,所以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受到国家的保障,经济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即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遇到障碍时,或权利人不能完全行使和享有权利,或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依靠国家机关,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甚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必要的制裁,以有效地保证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是经济法律权利,承担的是经济法律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

(2)授权取得

(3)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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