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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在寻求解决村企纠纷时,没有 采取正当手段和方法予以处理,而是召集村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严重影响了 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
点评: 同事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偶尔玩笑两句也无可厚非,但必须得
注意玩笑有个度,不能无节制地、长时间开某人玩笑,也更不可在玩笑 中伤及他人自尊,这样极容易因为小事导致故意伤害事件。俗话说:
8 “兔子急了也会咬人”呢!
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
云 对
人 达
9
故意伤害案中,近 7成是熟人作案。
根据江苏省连 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处理结果:
案发后,王某不认为是犯罪,辩称与丹丹闹着玩。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 月。
6
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
案例:
闫某、柴某、吕某和付某本是朋友,2011年9月10日晚,几人到一酒店 吃饭,因高兴都喝了不少酒。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 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 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 闫某拉到饭店外。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 回去。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 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 后闫某、柴某、 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制宣传教育
1
目录
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讲述。 二、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 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 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 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 六、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
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
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 刑。 二、法官说法。 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 判十年。 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 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
法院审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
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
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
7
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
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 向
案例:
2
第三类:纵火案件
一、讨薪不成烧车间 构成纵火罪。 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 定纵火罪。 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 定纵火罪(续)。 四、纵火罪讲述。
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一、一枚螺丝钉 换来三年刑。 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 赔款坐牢追悔莫及。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
近年办理的47件故意 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仅有15件被告人与被害
不认识,其余32件全部发生在熟人之间,占比高
68%。而且这类案件尤以邻里关系、工作关系、
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
10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 判刑
事件:
禹州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在2005年初经依法审批占用梁北镇某村土地建厂, 并投入生产。近两年,部分村民认为当时补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 并发生争执。自2012年6月18日起,村组干部的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多次召集、 鼓动部分村民到陶瓷公司大门口集合,采取拦堵打骂等方式,禁止所有车辆出 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意欲迫使其提高补偿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多次 赶往现场疏导、调解,要求村民撤离。二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组织部分村民 驾驶农用车拉渣土、石块等垃圾往该公司大门口倾倒,并用铁锨将垃圾堆高封 堵大门,违法行为持续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该陶瓷公司被迫三次停产,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4238元。 法院判决:
第五类:盗窃案件
一、报复老板行盗窃 ,自摆乌龙获刑罚。 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分获十 年刑。 三、盗窃罪名讲述。
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
3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5
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
案例:
2012年5月2日15时许,王某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白沙村陈某家中 参加朋友的婚礼,本是喜庆的事。但是在婚礼过程中,王某喝了一些 酒,对婚礼伴娘丹丹动手动脚, 致使伴娘恼羞成怒,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便将丹丹拉到床上仗着酒劲将伴娘打伤。经中牟县法医鉴定中 心鉴定:陈利丹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2年正月里的某一天,正是某制造公司开工的第一天,员工刘 某拿着毛刺刀直接捅向了另一个员工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 被捅伤。经法医鉴定:暂定伤者游某的伤势为轻伤,而刘某也因捅伤他 人而逃跑,现在连家都不敢回。
经了解,原来刘某与游某是一起工作三年的同事,因为刘某比较年 轻,而且老实,游某总是喜欢开刘某的玩笑。而在以前的相处中,刘某 对于游某的玩笑也是笑脸相迎,没有出现过什么脸红脖子粗的事情。但 在12年开工的时候,当游某再次对刘某开玩笑时,刘某突然爆发,拿着 刀就捅向了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的刑事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点评: 同事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偶尔玩笑两句也无可厚非,但必须得
注意玩笑有个度,不能无节制地、长时间开某人玩笑,也更不可在玩笑 中伤及他人自尊,这样极容易因为小事导致故意伤害事件。俗话说:
8 “兔子急了也会咬人”呢!
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
云 对
人 达
9
故意伤害案中,近 7成是熟人作案。
根据江苏省连 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处理结果:
案发后,王某不认为是犯罪,辩称与丹丹闹着玩。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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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
案例:
闫某、柴某、吕某和付某本是朋友,2011年9月10日晚,几人到一酒店 吃饭,因高兴都喝了不少酒。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 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 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 闫某拉到饭店外。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 回去。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 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 后闫某、柴某、 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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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讲述。 二、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 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 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 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 六、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
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
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 刑。 二、法官说法。 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 判十年。 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 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
法院审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
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
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
7
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
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 向
案例:
2
第三类:纵火案件
一、讨薪不成烧车间 构成纵火罪。 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 定纵火罪。 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 定纵火罪(续)。 四、纵火罪讲述。
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一、一枚螺丝钉 换来三年刑。 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 赔款坐牢追悔莫及。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
近年办理的47件故意 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仅有15件被告人与被害
不认识,其余32件全部发生在熟人之间,占比高
68%。而且这类案件尤以邻里关系、工作关系、
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
10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 判刑
事件:
禹州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在2005年初经依法审批占用梁北镇某村土地建厂, 并投入生产。近两年,部分村民认为当时补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 并发生争执。自2012年6月18日起,村组干部的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多次召集、 鼓动部分村民到陶瓷公司大门口集合,采取拦堵打骂等方式,禁止所有车辆出 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意欲迫使其提高补偿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多次 赶往现场疏导、调解,要求村民撤离。二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组织部分村民 驾驶农用车拉渣土、石块等垃圾往该公司大门口倾倒,并用铁锨将垃圾堆高封 堵大门,违法行为持续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该陶瓷公司被迫三次停产,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4238元。 法院判决:
第五类:盗窃案件
一、报复老板行盗窃 ,自摆乌龙获刑罚。 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分获十 年刑。 三、盗窃罪名讲述。
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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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5
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
案例:
2012年5月2日15时许,王某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白沙村陈某家中 参加朋友的婚礼,本是喜庆的事。但是在婚礼过程中,王某喝了一些 酒,对婚礼伴娘丹丹动手动脚, 致使伴娘恼羞成怒,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便将丹丹拉到床上仗着酒劲将伴娘打伤。经中牟县法医鉴定中 心鉴定:陈利丹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2年正月里的某一天,正是某制造公司开工的第一天,员工刘 某拿着毛刺刀直接捅向了另一个员工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 被捅伤。经法医鉴定:暂定伤者游某的伤势为轻伤,而刘某也因捅伤他 人而逃跑,现在连家都不敢回。
经了解,原来刘某与游某是一起工作三年的同事,因为刘某比较年 轻,而且老实,游某总是喜欢开刘某的玩笑。而在以前的相处中,刘某 对于游某的玩笑也是笑脸相迎,没有出现过什么脸红脖子粗的事情。但 在12年开工的时候,当游某再次对刘某开玩笑时,刘某突然爆发,拿着 刀就捅向了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的刑事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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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