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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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掌握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管理,促进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现对我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价范围

(一)对试点地区州、县、市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监测评价。

(二)对其它地区州、县、市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测评价。

二、监测评价内容

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包括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文件制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报销、补偿、质量监督、配备使用和卫生服务利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推广、不良反应报告以及配送情况和使用前十位药品等监测评价指标。

三、相关要求

(一)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对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监测评价任务按时完成,并以此次监测评价工作为契机,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平稳发展。

(二)各州、地、市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监测评价指标统计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汇总统计,按时报送。

(三)各州、地、市卫生局按附件1内容填报,各州、地、市、县级医院、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附件2内容填报,相关附件可在青海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各州、地、市卫生局应复核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结果,并统一汇总后报我厅药政处。

(四)本次监测评价时间范围为各地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至2010年6月底。请各地于9月30日前完成此次监测评价工作,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报告包括评价内容的全部指标,以及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五)今后,各地要将监测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评价工作,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1月25日。

(六)各州、地、市卫生局每次完成监测评价工作后,将盖章后的监测评价报告、州、地、市卫生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原始资料报我厅药政处,并将监测评价报告和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原始数据电子版本发至yaozhengchu@。

(七)各地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在改革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随时报送。

(八)我厅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对试点地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

(九)我厅药政处每季将对全省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结合检查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十)尚未列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单位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附件:附件下载.doc

1.青海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和评价指标(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部分)(试行)

2.青海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和评价指标(基层医疗机构填写部分)(试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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