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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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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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〇一一年目录1.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3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暂行) .......... ()9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 2022 年版) ...... ( )14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说明........................ (21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

2022 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沈政办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30日沈阳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和《2012年沈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把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用药负担,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12年11月底前,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所有涉农地区规划设置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实行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

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门诊统筹,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合理确定乡村医生的报酬,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实现村卫生室公益性。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川卫办发[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

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

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川卫函〔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川卫函〔2020〕31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1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疗保障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川医保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试点地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健康四川”战略的重要措施。

通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体系整合、落实政府责任,对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试点地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有利于加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卫农秘[2012]274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农秘〔2012〕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全面了解我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我厅确定近期组织对全省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检查内容(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补充药品,下同);配备和使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是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配送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三)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情况。

检查药品零差率的执行情况,有无加价销售现象的存在。

(四)是否实行村卫生室财务集中专户管理(分室核算)、票据统一印制、收入统一上交、支出统一报批,做到处方、发票、药品进销台账、收支账目等能够互相验证,严禁截留或坐支收入资金。

(五)卫生院是否建立村卫生室药品入出库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或定期盘存)配送药品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经常将处方用药与门诊发票和门诊登记(日志)以及财务账目互相核对,杜绝使用非配送药品或虚开处方现象的发生。

(六)村医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七)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政策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各地卫生局检查和省卫生厅组织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4月下旬)。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湘卫药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0〕3号)各市州卫生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地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卫生部药政司《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评价目的监测评价各试点县市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全面掌握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了解各试点县市区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新措施、积累的新经验,为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工作,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范围与程序(一)全面监测评价监测报表附件1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填报。

凡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自实施该项工作起开始填报监测报表附件2,在每年4、7、10月和次年1月的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监测报表上报市州卫生局。

市州卫生局汇总后,连同本级报表,在当月的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二)抽样监测评价每半年抽取7个市州,每个市州抽取一个县市区。

每个县市区再根据区域地理位置、业务状况,抽取辖区内5个有代表性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尽可能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各1个),填报附件3,上报时间分别在年度的4、10月份的10号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5月29日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落实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政策,全面带动本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北京市基本药物目录。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和执行要求,原则上不再进行本市增补。

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原北京市增补基本药物不再保留,实现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全面对接。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更新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和用药手册,确保基本药物及时应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着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减轻了群众的用药负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化,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仍存在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不吻合、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需要认真研究谋划,不断完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予以解决。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基本药物采购平台药品目录。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

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一、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定及监督考评办法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在我院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同时,强化监管机制与考核工作,确保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的范围1.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与山西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化学药物123种、中成药75种)(二)、组织管理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组负责我院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2.职责及分工(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医务处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对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督查、分析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1.医院优先配备基本药物,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遴选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时,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进入本院基本药物目录。

2.新品种的引进: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山西省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

3.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对于国家和山西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金额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管理机制。

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及成本效益优先的原则,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并建立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常用药品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

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省内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优化产品结构、改进产品质量。

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增强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

及时准确掌握我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运营状况,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统一采购、定点生产、强化储备等措施保障供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采购配送机制。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吉卫药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药政发〔2019〕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推进健康吉林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省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确保较好完成此项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8日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省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对于健全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推进健康吉林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较好完成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完成标准1.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为全省村卫生室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3.调整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政策。

4.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网络培训2000人。

三、进度安排拟于3月底前完成《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起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省政府,6月底前完成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配备,8月底前完成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政策调整,12月底前完成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网络培训。

关于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查标准

关于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查标准
1-5.按要求参加市、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集中培训,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应用知识内部培训,按国家培训大纲要求落实培训工作,培训率和合格率达100%。(10分)
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未按要求落实培训一处扣2分。
2.药事管理
(20分)
2-1.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织并按要求开展工作(5分)
查看有关资料和记录,未成立相应组织扣1分,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扣1分.
督查单位:总分:
4.在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医用耗材(2分),按要求落实《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按规范流程操作。(3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100%(5分)。
有1家未在网上采购扣2分,一项制度不健全扣1分,一项未落实扣1分,网上采购占比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分。
2-2.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落实抗菌药物、肿瘤治疗药和肿瘤治疗辅助治疗药、特殊药品临床应用以及管理制度;完善药品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机制;建立并落实药品(耗材)不良反应、药物损害等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指导临床用药;药库(房)设置、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制度措施健全。(10分)
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每发现一项未做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记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1-2.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落实年度计划任务,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医疗机构验收确认率、发票输入率达95%以上;建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建立周转金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及时上缴结算资金,30天内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在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和市监管平台上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支付、统一监管,严禁网下采购、目录外采购、标外采购、违价格采购和二次议价。(20分)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京卫药械字[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卫药械字〔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国卫药政函〔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心血管中心、癌症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及时准确掌握药品使用情况,不断提高药品规范科学使用管理水平,更高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现就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的重要性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是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具体要求。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文件对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确定为卫生健康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不断增强药政管理领域补短板、强弱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家药物政策,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二、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一)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不断深化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国家药物政策决策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统筹组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指导相关技术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开展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协调推动评价结果运用、转化。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安排,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本辖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建立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协调实施区域内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鄂卫通〔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鄂卫通〔2021〕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进一步落地落实,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监测评价、降低负担等方面开展工作,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强化医改政策的协同推进和探索创新,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推进卫生健康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一)持续提升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在省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基础上,每年至少提高5%,最终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规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目标。

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三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二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10%。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抚府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生产储备第五章采购配送第五章配备使用第六章价格管理第七章补偿报销第八章质量监督第九章考核评估第十章组织实施第十一章附则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赣府厅发[2009]96号)和《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抚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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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掌握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管理,促进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现对我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价范围
(一)对试点地区州、县、市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监测评价。

(二)对其它地区州、县、市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测评价。

二、监测评价内容
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包括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文件制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报销、补偿、质量监督、配备使用和卫生服务利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推广、不良反应报告以及配送情况和使用前十位药品等监测评价指标。

三、相关要求
(一)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对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监测评价任务按时完成,并以此次监测评价工作为契机,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平稳发展。

(二)各州、地、市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监测评价指标统计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汇总统计,按时报送。

(三)各州、地、市卫生局按附件1内容填报,各州、地、市、县级医院、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附件2内容填报,相关附件可在青海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各州、地、市卫生局应复核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结果,并统一汇总后报我厅药政处。

(四)本次监测评价时间范围为各地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至2010年6月底。

请各地于9月30日前完成此次监测评价工作,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报告包括评价内容的全部指标,以及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五)今后,各地要将监测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评价工作,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1月25日。

(六)各州、地、市卫生局每次完成监测评价工作后,将盖章后的监测评价报告、州、地、市卫生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原始资料报我厅药政处,并将监测评价报告和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原始数据电子版本发至yaozhengchu@。

(七)各地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在改革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随时报送。

(八)我厅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对试点地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

(九)我厅药政处每季将对全省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结合检查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十)尚未列入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单位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附件:附件下载.doc
1.青海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和评价指标(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部分)(试行)
2.青海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和评价指标(基层医疗机构填写部分)(试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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