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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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

(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

(二)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而可能导致担保能力下降或丧失;

(三)反担保人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第三章抵押反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反担保是指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的行为。当委托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本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该财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财产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本公司是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抵押物:

(一)可接受的抵押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合理测算转让时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采矿权、林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抵押:

1.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向本公司设定反担保抵押;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实际业务中,首选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以上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或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取得)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抵押财产。

(四)原则上不接受的抵押物:

1.变现能力弱的财产;

2.抵押人与其所赡养对象必需的住宅或生活必需财产;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4.未经全体财产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共有财产;

5. 建筑商或预购人享有优先权的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存放地址等基本情况资料、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抵押人为第三人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表(原则上已经过审计)等资料。

(三)按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完备抵押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抵押担保的决议或授权等手续。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抵押人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出具该财产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项目建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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