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行政许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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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行政许可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8日,被申请人某局认定申请人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某条例的规定,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吊销某公司的通报》;作出决定后,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送达程序,而是于3月 10日在某报纸上对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事进行了披露。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某政府撤销了被申请人某局《关于吊销某有限公司的通报》。
三、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采用了书面通报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对案件事实充分掌握,明细案
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积极发挥复议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