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操作规程(2013.10.8)
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
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第一篇: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考点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
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
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4款)1.行政机关过错,可以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2)超越法定职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申请人具有过错,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1)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3.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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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
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
2019年01月19日。
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doc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
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撤销通常指该许可有瑕疵。
2。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的、要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一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一种采用办法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为;三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抽象行为的公布亦视为告知)、受领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行为自受领和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起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都是自告知(成立)之时起发生的。
法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上述生效时间是仅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生效时间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说,法律就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对行政主体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以体现行政行为的严肃性。
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而言,一般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如果某一行政许可虽然已作出,但在没有被告知或受领或者附款所定法律事实未发生时,其对相对人的效力并未发生,此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予以收回,则应视为行政许可的撤回。
撤回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前,而撤销却只能发生在行政许可决定生效之后,并且取得许可时要有违法情形的存在。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摘要撤销行政许可是政府保证公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许可的撤销不仅涉及到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更关乎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本文主要阐述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撤销决定书的相关问题。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开端。
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相关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相关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一旦提交后,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必须清晰、明了,涵盖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其它的说明。
受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如果不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他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同时提出要求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复议受到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申请人在法定程序内提出异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行政许可裁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等问题。
裁定是否合法主要是指该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等有关文件的法律依据。
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则是指行政许可决定的做法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撤销当行政许可的决定存在颁布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确立相关法律责任,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变更、撤销。
在行政许可的撤销案件中,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明确许可事项的达成,处罚依据和依据的充分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约束性法律规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体现政府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审计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当进行审计。
审计工作是行政监管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审计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清晰、明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期限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期限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引言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许可是用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有行政决定不当的情况发生。
这时,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撤销。
本文将介绍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
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有效实施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的撤销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发现许可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越了权限范围,或者诈骗、贿赂等情况,就需要撤销该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重要举措。
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基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机关在发现许可决定存在问题后,可以主动撤销行政许可。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自行撤销行政许可前,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调查。
如果证明该许可决定存在问题,那么就要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撤销。
2.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的撤销申请。
原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调查。
如果证明该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问题,那么就要立即采取行动予以撤销。
3.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撤销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核下级行政许可行为时,如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违反情况,可以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行政许可的撤销需要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原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基本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作出决定人的姓名和职务;•决定的日期;•申诉权利和申诉期限;•法律效力的说明。
结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使用的重要手段。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
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流程
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流程1.提交注销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Submit the cancellation application form with theofficial seal of the unit.2.出具注销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Issue a cancellation application letter with the official seal of the unit.3.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等。
Provid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including a copy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and proof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identity.4.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相关事项。
Conduct on-site verification to confirm relevant matters.5.缴纳相应的注销费用。
Pay the corresponding cancellation fee.6.初步审核材料,确保齐全正确。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materials to ensure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7.形成注销审批意见,报领导审批。
Formulate the cancellation approval opinion and submit it for leadership approval.8.乙方领导审批后,出具注销许可通知书。
Issue the cancellation permit notice after approval by the leader of Party B.9.通知申请人领取注销许可证。
Notify the applicant to collect the cancellation permit.10.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注销许可证。
谈谈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谈谈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取得从事某种事项的行政许可之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再从事所许可的活动。
此时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异地的同类同级行政机关会就作出一定的决定,禁止被许可人继续从事相关的活动。
这就涉及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问题。
然而笔者发现一些文件中,对于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规定上有混淆及不当之处。
现试分析如下:一、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二、简要分析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一)撤回行政许可适用情形为:被许可人在取得许可时合法,但取得许可后,因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修改,许可条件发生了变化,被许可人不能达到新规定要求的条件;或者被许可人自身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被许可人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就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消、吊销与注销辨析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消、吊销与注销辨析
胡文校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是比较容易混淆的四个概念,现结合《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第70条中撤回、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学习,就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的关系谈点意见。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胡文校
【作者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J],
2.国家质检总局撤回吊销和注销一批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J],
3."吊销"、"撤销"、"撤回"、"注销"在行政法中适用情形之比较 [J], 徐嫣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二论食品流通许可 [J], 陈骥
5.哪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国家质检总局撤回吊销和注销?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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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撤回的区别及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撤回的区别及程序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撤回的区别》法律规范上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和撤回的规定,分别表达不同的含义,不仅是方式方法上的区别,法律后果也不同,执法中应慎重选择。
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
如果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则由被许可人自行负责。
有时,为了公共利益,本来应撤销的不撤销。
如果是许可机关的过错,不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是申请人有过错,不当得利应当追回。
吊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
因为被吊销的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此,因吊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被许可人原因,如被许可人死亡或主体资格丧失等。
注销本身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
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限制性撤销》【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从近年来程序违法区分效果论、程序治愈论等理论的引入来看理论界并不接受实定法这样无弹性的制度安排,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个案否定了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这样的立法逻辑。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第一篇: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1.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种:(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撤销与注销撤销与注销案例:马某是某县某村村民,2013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某镇某村马某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以空闲未建设、四至不清、指向错误为由注销了马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该处理决定前文如下:申请人:……被申请人:马某,……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给马某颁发的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笔者在办理本案时,发现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是“撤销”,行政机关却“注销”了事!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撤销”是一种对错误行政行为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其本意其一、确认了原来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二、有关权力机关通过“撤销”行为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
“注销”则是给行政行为划上了一个句号。
如果“注销”针对的是正确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超过了存在的期限、或者丧失了存在的条件、已无存在必要,此时有权机关对其进行注销,宣告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经完结。
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
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行政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批、批准或许可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行政许可证可能需要被撤销。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
一、撤销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行政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 行政许可证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3. 行政许可证持有人不再符合获得行政许可证的条件;4. 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停止从事或者丧失行政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活动范围;5. 其他需要撤销行政许可证的情况。
二、撤销程序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应符合以下程序性要求:1. 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证的撤销依据、理由和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2. 听证权利: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享有听证的权利,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3. 事实查证: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事实查证,确保撤销行政许可证的依据充分、准确;4. 决定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将撤销决定书面通知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并说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撤销程序的具体步骤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线索收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行调查、举报或者其他途径收集涉及行政许可证撤销的线索;2.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3. 事实查证:行政机关应当对涉及行政许可证撤销的事实进行查证,可以采取调查取证、听证等方式;4. 撤销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查证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决定;5. 通知行政许可证持有人:行政机关应当将撤销决定书面通知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撤销程序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行政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撤销程序应当设立以下保障措施:1.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撤销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决定;2.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撤销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撤销决定进行审查;3.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及时处理行政许可证持有人的申请和诉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规范管理行为等目的而对特定行为、事项或者行业领域所给予的特殊许可。
行政许可在经济、教育、医疗、建筑、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不完善,行政许可往往出现错误的情况。
在行政许可中存在错误的情况,特别是在行政许可决定中出现错误的情况,需要进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本文将对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介绍,并重点介绍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相关法律问题。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1. 取消权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或变更,属于行政机关的范围内权力行使。
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依据法律错误或者伪造、篡改证件、证明文件所得的许可,有悖于公共利益的情形。
”,如果存在,则应当及时撤销行政许可,取消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权利。
2.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转送下一审法定期限内,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 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辩。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律问题在进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程序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重要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出现法律错误的情况,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以上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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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怎样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一、怎样撤销行政许可事项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撤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无法收回予以公告;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
怎样撤销行政许可事项二、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基于行政许可种类繁多,事项各异,为避免列举不全,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本条第一款在列举了四项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外,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
当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而不能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自己说了算。
三、行政许可撤销有期限吗《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该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的中止、撤销和注销——规范阐释
撤销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行为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有两种形式:争讼撤销和依职撤销。
前者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诉诸争议处理机关时,由该机关对该争议审查后,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主要有复议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形式。
复议撤销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作出;诉讼撤销由人民法院作出。
后者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直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除诉讼撤销外复议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情况。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机关的权力,对于机关职权范围以外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确良必要的限度等情况。
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1)职权僭越,即许可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使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消散的检察权或者本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况;(2)超越事务管辖权,指许可机关作出的许可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3)超越地域管辖权,指许可机关作出的许可行为超越了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如甲地的公安机关为乙地的相对人颁发了印铸刻字业许可证;(4)超越时间管辖权,指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于工作时间之外为相对人颁发行政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超越职权的许可行为依法将被撤销。
●行政许可的颁发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相对人财产权利的获取,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公民私人权益的协调问题,慎重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
1、撤销许可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许可机关可以不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
如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的申请,批准在本地建立一个公共桥梁,有关部门已经组织了施工建设,并已完成主体工程。
此时,行政机关审查发现,该审批行为未经过上级机关审核,依法应当撤销。
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以下是根据你给出的题目,按照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来写的文章)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撤销行政许可是指当当事人认为自身已经不再需要或者希望取消行政许可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
本文旨在介绍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
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了解相关流程。
一、撤销行政许可的合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其行政许可。
二、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撤销行政许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详细阐述撤销的理由和依据,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 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行政许可证明、变更登记证明等。
3. 其他辅助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与申请相关的其他辅助材料,例如合同、协议等。
三、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途径申请撤销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直接提交申请。
当事人可以亲自前往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将书面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直接递交给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
2. 网上申请。
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提供了在线申请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等设备,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四、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一般情况下,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如下:1. 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进一步核实。
如果申请受理,行政机关会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 现场核查。
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 简易程序审查。
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能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此时,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补充说明。
5. 决定撤销。
最终,行政机关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经过审查的材料,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决定的告知和执行行政机关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后,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法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要走哪些程序
⾏政机关撤销⾏政许可要⾛哪些程序
⾏政机关是我国政府设⽴的管理部门,⾏政机关具有⼀定的执法权,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
那么,⾏政机关撤销⾏政许可要⾛哪些程序?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政机关撤销⾏政许可要⾛哪些程序
⾏政机关撤销⾏政许可要⾛的程序如下:
1、启动,⾏政许可作出机关或者上⼀级⾏政机关⾃⾏启动,依据申请⼈请求启动撤销程序;
2、⽴案;
3、调查取证;
4、听证;
5、作出决定。
⼆、⾏政机关撤销⾏政法许可未及时告知当事⼈有何后果
⾏政机关撤销⾏政许可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会有何后果,此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撤销⾏政许可程序来确定相关的情况,通常来说,⾏政机关撤销⾏政许可未告知当事⼈属于程序违法,如果给当事⼈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
⾸先,《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政许可:
1、⾏政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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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2
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两类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但对如何撤销,也就是说对撤销的程序,行政许可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以下是参考程序。
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
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
三、调查取证。
主要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收集撤销的依据。
四、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五、听证。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章第4节听证有关条款。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六、作出决定。
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将听证笔录连同案卷材料报主管县长审批,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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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办理规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适用本规程。
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三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第七条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由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第八条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的,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受理注销申请,并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行政许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承办。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要领导指定承办部门或者组成调查组承办。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过程中涉及听证的,路南、路北区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主持,其他区的项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的事实结果公布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章撤回程序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撤回的基本程序:(一)出现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回程序;(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确定调查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意见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查。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四)政策法规处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撤回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六)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撤回行政许可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政策法规处提出相关意见,并提报局务会审定。
(八)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撤回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撤回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九)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十)办公室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十一)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三章撤销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撤销的基本程序:(一)出现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后,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二)承办处室确定调查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写出调查报告。
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陈述、申辩;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承办处室提出相关意见,报局务会审定。
(五)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撤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六)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七)办公室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八)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四章注销程序第十四条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的行政许可注销的基本程序:(一)被许可人提出注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说明注销的理由;提供与注销理由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受理注销行政许可申请经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同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三项。
(三)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的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查。
(四)拟同意注销的,对拟注销事由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并听取意见,公示期十日。
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不同意注销的,书面告知被许可人。
(五)拟同意注销的,公示期结束后由政策法规处结合公示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务会审定。
(六)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注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七)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八)办公室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九)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通过有关途径发现,符合本规程第五条(一)项规定的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确定调查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查,报局务会审定。
调查报告内容同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三项。
(三)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注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四)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五)办公室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六)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其注销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行政许可处室或者分局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基本情况、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情况、行政许可被撤消后的后续管理建议等。
(二)处理意见报局务会审定。
(三)政策法规处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同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各一份。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应的诉权。
有关注销许可证件事宜应当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
(四)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收缴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
(五)办公室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
信息中心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六)政策法规处会同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将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批表、决定书等连同缴回的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档案室将移交材料一并归入原行政许可卷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过程中涉及听证的,其程序参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撤回、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