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异常情况处理意见反馈表(发文)
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科学、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评标专家库”,为公司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平台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由招投标平台人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违纪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成立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该小组由招投标平台、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调整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平台组织的评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与产生第七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在职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业务水平;(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评标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至招投标平台。
(二)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择优入取;(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进入平台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组织招投标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确保进场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进入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资源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行政相关行业监督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市资源中心诚信库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管理。
第五条凡进入市资源中心诚信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要求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并对上传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否则不能进场开展业务。
诚信库登记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
诚信库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应上传以下资料:(一)诚信承诺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资质证书(副本);(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印章、签字字样或授权委托书;(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七)在宛分支机构需提供在宛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在宛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上传以下资料:(一)《招标代理人员申请表》;(二)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三)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四)近半年连续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五)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六)《进场从业人员承诺书》。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工作要求:(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提交《进场交易登记表》和相关项目资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好进场从业人员的人数和岗位职责,并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进场从业人员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正式人员,具有组织招标活动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且熟悉招投标代理业务.(三)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人员应在开标前到达市资源中心,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渝发改标[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关于暂估价的设定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
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关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修订意见反馈表
修订意见反馈表
本《修订意见反馈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性修订意见,包括对《办法》的修订思路、原办法的重要问题与不足、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在此提出的内容等;第二部分为针对原《办法》中条目的逐一修订意见,请在对应的条目下描述修订意见(修改或删除)和原因;第三部分为增加内容的修订意见,请描述新增加的内容、位置(章、条目)及原因。
如空间不够,可另外附纸。
请于年2月20日前将此《修订意见反馈表》通过传真或的方式发送给我们。
联系人:朱澄电话:传真:
: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部分总体性修订意见
第二部分针对原《办法》具体条目的修改意见
第三部分建议新增内容的修订意见。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财库〔2016〕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8〕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桂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审专家参加桂林市政府采购活动诚信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诚信履职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实施。
第五条考核实行累计计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1.接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邀请后,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2.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3.不熟悉电脑操作,不能胜任电子化评审要求;4.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及建议
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及建议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8期李瑞雪摘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专家评审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通过多年交易实践的总结,梳理出当前评标专家管理中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交易秩序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评标评审专家库约束机制围标串标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专家评审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与效能。
如何抓好评标专家管理,确保其合法公正地履行职责,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及其立法目的的基础与保证。
一、现状及问题(一)评标专家库分散不统一2003年2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据此先后出台了评标专家库配套管理办法,在不同领域、行业指导着评标专家的选聘、专家库组建、评标规则、监督管理等活动。
以东营市招投标工作开展为例,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专家抽取;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进行专家抽取;水利工程招投标项目使用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专家抽取;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使用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进行专家抽取。
由于建设部门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各评标专家库系统在专家推荐、资格认定、抽取使用、管理约束等方面规则各异,专业划分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
标准规范的不统一带来不利影响:一是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按行业(部门)分类组建,存在交叉、重复,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给部门垄断和行业封锁提供了机会,限制了专家资源共享;二是地域性分库的专家大多来自本地区或与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易出现评标专家袒护本地区、本系统投标人的情形,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
(二)个别专家系统管理不规范《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鲁财采〔2017〕64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以省财政厅组建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为例,实际工作中,该系统并未明确要求设立专网专线,通过互联网即可进入网站登录账户进行专家抽取,专家名单打印未使用密函,此类规定及设置极易造成专家信息的泄露,存在较大隐患。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赣交基建字[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1]5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
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6.14•【文号】国机采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办〔2013〕11号)各处(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13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6月14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
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项目交接第六条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财购〔2013〕2369•【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联系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七)其他监管事项。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
工作效率与协作能力:高效认真的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不在个别问题或者事项上拖延时间。与整个评标委员会协同一致的工作,不因个人喜好及见解而排斥或拒绝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法规理解与执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能深入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评审的各项规定,并依据法律进行保密等工作。
配合工作程度:在评标现场,对招标机构的工作要求进行积极的配合,并协助有关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调查处理。
整体评价
备பைடு நூலகம்:
(盖章)
2020年11月03日
填表说明:请在优、良、差对应的框框里打“√”,特殊事项可在“备注”里填写。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专家姓名
评价内容
优
良
差
到场时间及过程:是否在约定时间到达评标地点,并及时投入相关工作。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对评标流程及内容是否熟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评标专家评标考核成绩记录表【模板】
评标专家评标考核成绩记录表出勤情况(签名):时间:年月日工作态度、违规事项(签名):评标质量(签名):注:1、请在项目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或者评审完成后完整填写本表,其中出勤情况由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员负责打分、记录,工作态度、违规事项由中心其他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打分、记录,评标质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打分、记录,各填表人签名确认后投入“意见反馈箱”;2、请填表人按下列考核指标对评标专家进行打分,并在记录栏里注明是根据哪一个指标进行扣分,比如出现“四、违规事项第(1)的内容,就在相应记录栏中填写“(1)-5”;3、本项目的评标考核成绩得分为100分减去各项扣分。
联系部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规信息部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考核指标:一、出勤情况(20分)(1)迟到的,十五分钟以内扣2分,十五至三十分钟扣4分,超过三十分钟扣8分;(2)承诺到场又无故不到场的,扣12分;(3)未经同意提前离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8分;(4)其他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形,按一般、轻微、严重分别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上、10分以上的扣减。
二、工作态度(25分)(1)被推选为主任评委但拒不接受的,扣2分;(2)在评标现场谈论与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或者评审项目无关事项的,扣2分,经工作人员提醒仍继续的,扣6分;(3)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或无理取闹的,扣5分,经工作人员制止无效的,扣10分;(4)不执行珠海市现行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索要高额评标劳务费的,扣12分;(5)故意拖延项目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或者评审时间的,扣10分;(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以积极协助、配合的,扣10分;(7)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有关会议的,扣5分;(8)未及时更新个人注册资料导致在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不能有效回避需要进行评标专家补抽的,扣5分;(9)其他有违评标专家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的行为,按一般、轻微、严重分别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上、10分以上的扣减。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6]333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6]3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七月六日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五)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专家意见整改确认书(五篇范文)
专家意见整改确认书(五篇范文)第一篇:专家意见整改确认书鹭岭尚品转换层模板支撑体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修改确认报告一、工程概况:已补充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施工周边环境影响、转换层模板支撑平面及立面布置、已明确不同层高具体支模区域、跨度及支撑体系的地基情况等。
详见P3-P7第一章工程概况各分节,平面布置详附图。
二、编制依据已补充:1、《钢管满堂支撑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2、《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3、《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等详见编制依据第三节P9-P10.三、施工计划已补充材料计划、设备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详见P11-P16附进度计划图。
四、施工工艺技术已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补充完善:1、工艺流程修改完善详见P29-P30页。
2、施工方法已补充完善,详见P30-P40页。
3、检查验收补充完善,详见P40页。
五、施工安全保障1、组织保障已明确具体人员,详见P52-P53.2、安全技术措施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补充完善,详见P53-P56。
3、应急预案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补充完善,详见P56-P62。
4、监控监测已按照专家意见进行补充完善,详见P63-P64。
六、劳动力计划已完善,详见P65.七、《方案》中的计算书和相关图纸:已根据专家意见在专家周训银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完善,详见《计算书》和附图。
鹭岭尚品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二篇:专家推荐意见专家推荐意见姓名:***,性别:**,年龄:**岁,现专业职务:营林工程师,拟推荐职务:营林高级工程师。
推荐意见***同志现为***林业局副局长、营林工程师。
多年来,该同志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加强各种业务知识的学习,他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创新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同志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参与了《吉林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新时期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吉林省绿化苗木产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等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被吉林省林学会优秀学术论文奖,积极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合理化建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