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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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创建方案

娱乐场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创建方案

娱乐场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1目的与原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体系。

1.2为加强娱乐场所安全风险管控,预防事故发生,企业应对所属设施设备和营业活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实施有效管控。

1.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按照“全员参与,领导负责,职责明确,落实至U位”要求,建立“全员工、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模式,及时发现和有效治理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本体系适用于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经营性娱乐场所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3风险分级管控程序3.1步骤风险分析与管控的工作步骤:危险源辨识一风险评价及分级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一风险公告一效果验证等。

3.2危险源辨识3.2.1辨识范围覆盖企业所有设施设备和营业活动,分为意识形态及规章制度、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三大类。

322辨识方法对设施设备和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预测,同时应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和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识别完后列出清单。

3.3风险评价及分级根据行业特点,围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对设备、技术、物料的危险性及人员行为、环境、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凡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行为意识扭曲的,皆判定为风险。

风险等级的判定应遵循从严从高的原则。

组织力量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志。

以下情形应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a)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b)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条件依然存在的;C)存在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人员在10人以上的。

舞厅KTV(迪厅娱乐会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方案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完整版)

舞厅KTV(迪厅娱乐会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方案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完整版)

娱乐场所(KTV舞厅娱乐会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方案娱乐会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套资料《2019-2020新标准整编汇总》单位名称:某娱乐会所2019年 X月1目录第1章风险分级管控作业指导书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2.1 相关法规及规定 (4)1.2.2 部门规章 (5)1.2.3 地方法规及文件 (7)1.2.4 标准和规范 (8)1.3 基本要求 (10)1.3.1 健全机构 (10)1.3.2 完善制度 (10)1.3.3 组织培训 (11)1.3.4 落实责任 (11)1.4 术语及定义 (11)1.4.1 风险评价 (11)1.4.2 危险源 (11)1.4.3 危害 (11)1.4.4 危险有害因素 (11)1.4.5 危害因素辨识 (12)1.4.6 风险 (12)1.4.7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12)1.4.8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 (12)1.4.9 风险评估 (12)1.5 危害因素辨识 (12)1.5.1 辨识范围 (12)1.5.2 辨识内容 (13)1.5.3 危害因素造成的事故类别及后果 (13)1.6 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流程 (13)第2章风险识别措施 (15)2.1 娱乐会所危险源(风险点)分布及辨识标准 (15)2.2 娱乐会所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清单 (18)2.3 娱乐会所危害因素调查及风险评价表 (42)第3章风险评估体系 (61)3.1 娱乐会所风险源识别依据 (61)3.2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62)3.3 娱乐会所风险评价办法 (146)3.4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146)3.4.1 作业活动的划分 (148)3.4.2 作业危害分析步骤 (149)3.4.3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152)3.5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 (169)3.5.1 安全检查表编制的依据 (170)3.5.2 安全检查表编制分析要求 (171)3.5.3 安全检查表分析步骤 (172)3.5.4 测算危害发生可能性L判断标准 (174)3.5.5 测算危害影响后果的严重性S评判标准 (175)3.6 娱乐会所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177)第4章风险控制体系 (191)4.1 风险责任人划分 (191)4.2 娱乐会所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95)4.3 风险控制措施 (204)4.3.1 主要危险源 (204)4.3.2 主要危险源控制措施 (207)4.4 编制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209)4.5 选择风险控制时考虑因素 (209)4.6 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10)4.6.1 娱乐会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0)4.6.2 娱乐会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12)4.6.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2)4.6.4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15)4.6.5 安全教育制度 (219)4.7 控制措施优先选择原则 (221)4.8 风险控制效果评审 (221)第5章附录样表 (222)1.1风险点分类标准 (222)5.1 风险评估表 (227)5.2 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期限 (228)5.3 娱乐会所工作危害分析(JHA)记录表(样表) (228)5.4 娱乐会所安全检查表表法(SCL)记录表(样表) (233)5.5 作业活动清单 (237)5.6 安全检查对照样表 (237)5.7 设备设施清单 (245)第1章风险分级管控作业指导书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娱乐会所安全生产事安全生产分级管控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防范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暂行规定》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的发生,我店决定在建立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体系并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娱乐会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娱乐会所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提升娱乐会所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一篇:《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二篇)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二篇)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歌舞厅、娱乐以及影音放映场所是大众娱乐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消防设施建设1. 安全出口设置: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出口标志清晰可见,不得堵塞、封闭或改变。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安装可靠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报警装置应分布合理,确保对整个场所的有效监测。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大型的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需要时进行自动灭火。

4.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确保消防给水系统与建筑防火分区要求一致,以提供足够的灭火水源。

5. 灭火器:必须摆放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且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不同类型的场所应选用适合的灭火器。

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以确保员工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消防巡查:加强消防巡查力度,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及时处理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包括火灾的预防、逃生技巧以及使用灭火器的方法等,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4. 灭火器使用指导:针对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特点,制定相关灭火器使用指导,让员工清楚掌握使用不同灭火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 电气设备管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避免电器故障引起火灾。

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规划1. 应急预案编制:制定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熟悉预案内容和操作流程。

2. 逃生路线标识:设立明显的逃生指示标志,确保顾客和员工能够迅速找到逃生通道,避免拥挤和踩踏发生。

3. 安全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放置任何障碍物,以确保顾客和员工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规范在当今社会,娱乐行业蓬勃发展,娱乐场所如电影院、KTV、酒吧、游戏厅等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

然而,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电气设备众多、装修复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制定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对于保障娱乐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建筑设计与布局1、选址娱乐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

建筑应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便于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

2、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

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设置障碍物或安装影响疏散的设施。

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和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楼梯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安全出口娱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且分布应均匀。

安全出口的宽度应符合人员疏散的要求,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常亮状态。

二、消防设施与设备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娱乐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

探测器应根据场所的不同区域和火灾特点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能够及时探测到火灾信号。

2、灭火系统根据场所的面积、火灾危险等级和使用功能,选择合适的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

灭火系统应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3、消防栓系统设置室内外消防栓系统,配备消防水枪、水带和消防栓扳手等设备。

消防栓的布置应满足灭火的需要,水压和水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4、防烟排烟系统安装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排除烟雾,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疏散通道和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_信息与通信_工

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_信息与通信_工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歌舞类服务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相应的设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KTV、舞厅、卡拉OK厅及设置歌舞娱乐项目的酒吧、沐浴场所、音乐茶室等。

本要求所称的包房(间、厢)均指用于歌舞娱乐项目的包房(间、厢)。

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本要求执行。

2 总体要求2.1 场所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要求。

2.2 场所取得相关证照15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制度,相关技防设施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2.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

2.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2.5 场所不应设置以下设施和物品:音响、灯光等报警装置;“暗室”、“暗门”、“暗道”等设施;提供“跳蚤”、“电动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内存在插销、门链、搭扣等反锁装置等。

2.6 场所经营者不应利用技防设施规避或阻碍治安管理检查。

2.7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等级场所根据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划分。

3.1 KTV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a)包厢(间)数≥40为一级场所;b)包厢(间)数<40、≥20为二级场所;c)包厢(间)数<20、≥10为三级场所。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在此类场所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般的消防安全制度内容:
1. 消防设施要齐全: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路线指示标志、疏散通道、防烟设施等,这些消防设施要在场所内合理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2. 消防通道要保畅: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阻塞;防火门要常闭,不得随意堵塞。

3. 安全出口要保畅:安全出口要开设足够数量,并要在明显位置标示,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4. 防火巡查要定期:场所内部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并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5. 救援预案要制定:制定适合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响应能力。

6. 火灾报警装置要有效: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7. 重点区域要特别关注:对于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如灯光设备、电力线路等,要进行特别关注和保护。

8. 灭火器和灭火器具要配置合理: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和规模,配置足够数量和适合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具。

9. 员工要进行消防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具体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与相关消防部门进行配合和审核。

同时,场所的管理者要时刻关注消防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查。

(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理。

份。

定和标准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在非营业性时间内进行;对实行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娱乐服务场所开业或者变更的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八条公开检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章暗访侦察的;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批准暗访侦察的主管负责人外,实施暗访侦查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访工作意图、方案和身份。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7.02•【文号】公通字[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6月3日正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总结各地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娱乐场所基本状况和治安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制定的。

《办法》增加了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程序规定,增加了娱乐场所硬件设施、技防设施、安防设施和保安员配备、自身安全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吸收了地方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动态管理以及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经验做法,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提升公安机关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是确保《办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首要环节。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和民警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

要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大力宣传《办法》的基本内容,营造贯彻执行《办法》的良好舆论氛围,督促、引导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守法经营和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自觉性。

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

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
文件名
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AQGL037
页码
(1)歌舞厅营业时,保安部派保安员在现场值勤。
(2)歌舞厅应按上级批准限额售票。
(3)在歌舞厅值勤的保安员一般不进入内厅。营业前期重点观察售票处,后期可间隙进入内厅巡视。
(4)如发现客人有争吵,首先要劝导隔离。
(5)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要立即上前制止,并使用紧急报警装置报告情况。
(6)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事故发生的苗头,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做好严密控制;
(7)严密注视厅内客人情况,防止不法分子混进厅内进行盗窃、诈骗活动。
文件名
餐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ຫໍສະໝຸດ 电子文件编码AQGL034
页码
(1)餐厅在正常营业期间的安全管理由餐厅经理负责。
(2)餐厅迎送员和服务员要维持好用餐秩序,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友熟人优先安排座位。
(3)餐厅客满时,应请客人在餐厅外面排队候位,不能让客人进入餐厅自行找位。
(4)对正在用餐的客人,迎送员和服务员要照看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时提醒客人保管好,防止他人顺手牵羊偷走财物。
(5)餐厅服务与客人发生矛盾,还未达到构成治安案件的,应按照层次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6)餐厅如有重要宴会或大型宴会、酒会,保安部必须派保安员在门口负责维持治安秩序。
(7)各人用餐完毕,服务员应及时检查,防止客人遗留物品。

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

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

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标准一、引言歌舞厅作为一种娱乐场所,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环境复杂、人员众多等原因,歌舞厅治安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歌舞厅治安管理的标准,以确保歌舞厅的安全和秩序。

二、歌舞厅治安管理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安全:歌舞厅人员众多,若无治安管理,将导致人员聚集、扰民等情况发生,威胁公共安全。

2. 维护社会秩序:歌舞厅作为一种公共场所,其管理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保护经济利益:合理规范歌舞厅的经营行为,可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济利益。

三、歌舞厅治安管理的标准1. 人员管理a. 歌舞厅应设立专门的治安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治安管理人员。

b. 依法进行人员的登记和身份核实,防止犯罪分子进入歌舞厅。

c. 对歌舞厅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

2. 预防措施a. 安装完善的安防设备,如摄像头、报警器等,提升歌舞厅的监控和紧急处理能力。

b. 增加安保力量,加强对歌舞厅周边环境的巡逻和防范。

c. 配备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提供安全疏散的保障。

3. 治安巡查a. 定期组织治安巡查行动,集中解决歌舞厅周边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

b. 对疑似违法行为和涉案人员进行盘查和调查,切实维护歌舞厅的良好治安环境。

c.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升治安防控能力。

4. 突发事件应对a. 预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b.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歌舞厅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c. 协同相关部门,积极作为,保障突发事件的应对效果。

四、歌舞厅治安管理的问题与对策1. 问题a. 治安管理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和秩序混乱等问题。

b. 部分歌舞厅存在脱离治安管理要求的经营行为,导致犯罪活动增多。

c. 治安巡查不及时和不彻底,未能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对策a. 加强歌舞厅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规范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规范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规范一、场所管理娱乐场所作为一个以提供娱乐和休闲服务为主的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娱乐场所的安全,以下是针对娱乐行业娱乐场所的安全规范。

1.1 安保措施娱乐场所应设立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场所内部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

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1.2 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应设立明确的消防通道,并配备消防器材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同时,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1.3 活动场地布局娱乐场所应根据不同设施和活动的需要,合理规划场地的布局。

避免拥挤、堵塞和安全隐患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安全针对娱乐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应有一系列的安全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2.1 设备维护娱乐场所应建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在设备使用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换。

2.2 电气安全娱乐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应加强对员工的电气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正确认识电气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3 环境安全娱乐场所应对环境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场所内没有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泄漏。

同时,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娱乐场所的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三、人员安全为了保护娱乐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顾客的安全,应制定以下规范。

3.1 培训与教育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对顾客纠纷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等。

通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3.2 安全防范娱乐场所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例如监控系统、报警器等,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员工应密切关注顾客的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3 急救处理娱乐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工作。

员工应接受急救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常见急救技能,以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1.26•【文号】•【施行日期】1995.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5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25日)废止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四)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3篇)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3篇)

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因为人员密集、高噪音、火灾风险大等特点,对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较高。

下面是一个关于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的____字详细介绍。

一、概述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是现代社会人们娱乐休闲的重要场所。

但是,由于其人员密集、噪音大、火灾风险高等特点,对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较高。

只有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切实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才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建筑设计和消防设施2.1 建筑设计: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安全法规要求。

建筑物应具备良好的防火隔离、疏散通道和灭火设施等。

同时,要合理规划场内的人员疏散路径,并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性。

2.2 消防设施: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的消防设施应以预防火灾为目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各类消防设施应设置在容易发生火灾的位置,并保持处于正常状态,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三、职责划分3.1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并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2 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由专门的人员负责,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保证消防器材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日常的消防需求。

3.3 负责火灾疏散和救护工作:在发生火灾时,应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组织火灾疏散和救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疏散预案和救护措施。

同时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火灾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四、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4.1 消防安全培训:歌舞厅、娱乐场所和影音放映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报警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疏散和救护等方面的知识。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近年来,娱乐行业蓬勃发展,各类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娱乐场所中时常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

为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提升人们在娱乐活动中的安全感受,制定并遵守娱乐行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一、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维护1.1 灭火设备娱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

灭火器要摆放在明显的位置,便于员工和顾客使用。

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下来。

1.2 疏散通道每个娱乐场所都应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1.3 视频监控系统娱乐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程监控场内活动。

监控设备的分布要合理,能够全方位记录和抓拍场内情况。

监控录像要长期保存,以备调查和证据使用。

1.4 电气设备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

设备损坏或存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二、人员管理和培训2.1 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娱乐场所的员工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员工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了解火灾防范知识和疏散逃生流程,并进行定期培训。

2.2 安全意识的培养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员工要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有效的援助。

三、消防安全措施3.1 消防演练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疏散逃生。

演练过程中要实际操作,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3.2 安全巡查娱乐场所需定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通道畅通无阻,火灾逃生标识清晰可见,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应急预案4.1 编制应急预案每个娱乐场所都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突发事件等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步骤和应对措施。

娱乐场所行业管理制度的安全监管与消防要求

娱乐场所行业管理制度的安全监管与消防要求

娱乐场所行业管理制度的安全监管与消防要求一、引言娱乐场所是人们进行休闲娱乐的场所,如电影院、夜店、酒吧等。

为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顾客的身心健康,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安全监管和消防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二、背景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与消防要求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娱乐场所一般人流量大、密集,所以必须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其中包括安全监管和消防要求。

三、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1.职责分工:在娱乐场所中,各部门应明确人员职责,包括安全主管、现场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

他们要负责场内的安全控制,监察顾客行为,留意可疑人员等。

2.场地设施: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度应包括场地设施和环境方面的要求。

例如,应确保紧急出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标示有效、场内设有灭火器具、安全疏散指示牌等。

3.人员保护:娱乐场所对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制度应包括员工培训、安全意识教育、紧急情况预案等。

员工应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和顾客。

四、娱乐场所的消防要求1.消防设施:作为娱乐场所,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例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经常检修保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正常运作。

2.疏散通道:人员疏散是火灾发生时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娱乐场所应设置宽敞、明亮的疏散通道。

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方便顾客随时疏散。

3.防火安全措施:娱乐场所应制定并执行防火安全措施,如定期组织消防演习、设置火灾报警器、安装防火门等。

同时,培训员工掌握灭火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娱乐场所行业管理制度的完善1.法律法规:娱乐场所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各方责任。

例如,应加强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制度: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日常检查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等。

各项制度的落地实施对于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消防要求至关重要。

娱乐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娱乐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KTV、酒吧、夜总会、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业主(经营者)是治安、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场所安全。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场所内的人员管理。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治安巡逻、监控、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物品检查,防止可疑人员进入。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加强对场所内消费人员的身份核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禁止以下行为:(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场所;(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他人等违法行为;(三)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破坏公共财物、损坏设施设备等行为。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

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场所内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灭火器材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明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禁止以下行为:(一)违规使用明火,如吸烟、焚烧等;(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四)在场所内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二章检查主体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第三章公开检查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对治安秩序良好或者尚未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自行整改的,实行一般治安检查管理.一般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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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歌舞类服务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相应的设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KTV、舞厅、卡拉OK厅及设置歌舞娱乐项目的酒吧、沐浴场所、音乐茶室等。

本要求所称的包房(间、厢)均指用于歌舞娱乐项目的包房(间、厢)。

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本要求执行。

2 总体要求2.1 场所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要求。

2.2 场所取得相关证照15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制度,相关技防设施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2.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

2.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2.5 场所不应设置以下设施和物品:音响、灯光等报警装置;“暗室”、“暗门”、“暗道”等设施;提供“跳蚤”、“电动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内存在插销、门链、搭扣等反锁装置等。

2.6 场所经营者不应利用技防设施规避或阻碍治安管理检查。

2.7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等级场所根据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划分。

3.1 KTV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a)包厢(间)数≥40为一级场所;b)包厢(间)数<40、≥20为二级场所;c)包厢(间)数<20、≥10为三级场所。

3.2 酒吧、舞厅、OK厅、沐浴场所、音乐茶座的等级分为二个级别:a)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一级场所;b)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二级场所。

4 硬件设施的基本配置4.1 根据硬件设施基本配置与治安管理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各类各级场所硬件设施应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配套表注:符号“√”为强制性配置,“△”为推荐性配置。

4.2 技防设施要求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2.1.2 系统前端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规定:a)摄像机最低有效照度应≤5Lx;b)可使用分置式LED彩色摄像机;4.2.1.3 场所正门外监控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外(包括街面)周围10m内,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

4.2.1.4 场所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无盲区,无逆光,且安装朝向应一致。

出入人员面部有效画面不宜≤监示屏画面的1/60。

4.2.1.5 每层楼面出入口、收银处、前台、值班室、IC卡考勤点、贵重物品寄存处和监控存储设备放置处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操作行为。

4.2.1.6 室内主要通道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包房通道的全程,摄取的图像应能显示包房通道内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分辨出顾客进出的房间。

4.2.1.7 地下车库出入口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机动车车辆的牌号;场所自有地面停放区摄取的图像应能显示停放车辆、人员活动的情况。

4.2.1.8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9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

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国家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保存30d,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 应以≥25 frame/s和≥ 2 frame/s二种帧速记录方式分别进行图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其后20d的图像宜以≥2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c) 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4.2.1.10 系统按《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国家标准的规定,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值应≥4级评分等级的要求。

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

4.2.1.11 系统应能自动监测前端设备以及系统的各种运行状态,实时或定时提交至公安监管平台,并根据监测情况可将监测数据按以下种类进行分类:a)运行信息:系统设备、软件运行情况,系统资源使用状态,通道录像状态,硬盘容量占用情况,设备参数设置修改等。

b)故障信息:视频丢失、硬盘故障、进程异常、心跳超时(包括系统死机、传输故障、退出监测等)。

4.2.1.12 应能定时自动截取并上传指定通道的图像或图片,以提供远程控制中心管理人员进行比对。

4.2.1.13 应能自动启动设备监管服务,且具有≥3种类型用户的登录、操作及记录服务:a)用于验收人员对系统验收图像进行确认,以及系统验收情况评介的信息输入;b)用于维保人员对系统设备的类型、数量、品牌、型号等主要信息及调整信息进行输入,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的信息输入;c)用于操作使用人员对各技防子系统运行过程中所发现的故障报修信息输入。

4.2.1.14 应具有通过远程控制中心自动分类、转发前端设备运行故障信息至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功能。

4.2.2 报警系统4.2.2.1 场所的报警系统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3 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4.2.2.4 入侵探测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1、《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0408.8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4.2.2.5 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

4.2.3 安检设备4.2.3.1 娱乐服务场所可选配通过式金属安检门和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

4.2.3.2 娱乐服务场所经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2把。

4.2.3.3 场所自管的地下车库可配置车底探测仪。

4.2.3.4 金属安检门应符合《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技术通用技术要求》GB15210国家标准的规定,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国家标准的规定,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应符合《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技术规范》GB15208国家标准的规定。

4.2.3.5 场所的技防设施应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

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7章要求由公安机关职能部门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合格后,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8章、《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4.2.3.6 场所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2.4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4.2.4.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按表1的要求在场所设置巡查点和巡查路线,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c)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d)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2.4.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4.2.4.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44的规定。

4.3 其它设施要求4.3.1 警示标志4.3.2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4.3.3 警示标志应悬挂或张贴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等显著位置。警示标志的尺度应符合环境、距离与目视的效果。

4.3.2 包厢、包间的设置4.3.2.1 娱乐服务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括屏风或“卫生间”、“休息间”、“房中房”和沐浴设施等。

4.3.2.2 娱乐服务场所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4.3.2.3 包厢、包间的吧台、餐桌等物品高度≤1.2米。

4.3.2.4 包厢、包间内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4.3.3 灯光照明4.3.3.1 经营期间,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应设置长明灯,电源应通过营业场所的总开关控制。

4.3.3.2 经营期间,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的长明灯平均照度(现场测定值)应≥1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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