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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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内部审计的服务功能

功能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展,科学技术和人的思维能力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会进一步深化和延伸。这种认识上的深化和延伸既会改变事物现在具有的某些功能,也会揭示出事物的更多功能,从而使人们更能更好地驾驭它,使之为实现人们的某种目标发挥更好、更优的服务。内部审计的服务功能是内部审计本质属性的反映,是人们对内部审计在客观上发挥的有利作用的一种抽象概括。内部审计的功能也应该由以往的监督、评价、鉴证、促进“四元论”向操纵、评价、监督、咨询、增值“五元论”转变。

一、操纵功能

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历史性文件《利马宣言》讲到审计的目的时指出,“审计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整个操纵系统毕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要尽早地揭露背离公认标准、违背资源治理的合法性、效率、效果和经济原则的现象,以便在发觉上述各种情况时,尽可能及早采取改正措施,使当事人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或采取措施防止重犯,至少也要使之今后难以再度发生违纪行为”。可见,审计是对合规性和效益性的一种操纵。这种操纵在上述宣言中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检查操纵(揭露现象);其二:纠正操纵(采取改正措施);其三,预防操纵(采取措施防止重犯)。

在内部审计领域,审计操纵功能就更应成为一项重要功能,

甚至是差不多功能。

审计操纵不仅是针对会计和财务的,而是对业务活动的一个操纵或对业务操纵的一个再操纵。它不是仅仅要对结果进行一个评价,而是要对结果和结果产生的机制进行阻碍或操纵,使之更加符合组织的目标。因此,在方式上,它不能是事后的,而应当是事前的。与检查评价式的审计不同,预防操纵式的审计在发觉问题(或潜在问题)之后,不是满足于问题的揭示,而是要将其消除在解决机制之中。这种功能的转化,以及带来的工作方式的转化,关于内部审计来讲是革命性的。审计操纵不管关于合规性依旧效益性目标的实现,无疑都有着专门大的推动力。

审计操纵是通过审计活动对运用组织资源的业务活动的一种操纵或者是业务操纵的一种再操纵,旨在使之符合组织的目标。其特点能够概括如下:

1、审计操纵的目标是合规性和效益性,通过审计操纵使组织中纳入审计操纵范围的业务活动提高合规性和效益性水平。

2、审计操纵的内容是组织的业务活动,而不仅仅是财务活动;只要这些活动利用组织的资源,而不仅仅是资金、资产。

3、审计操纵的方式是过程式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而不是仅仅是结果式的、事后的。

4、审计操纵的范围不仅仅是业务活动的结果,更要紧的是结果产生的机制。

5、审计操纵的性质是一种重点操纵,而不是全面操纵。纳入审计操纵范围的是组织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重要资产、资源。审计操纵遵循重要性原则。

从对审计操纵理念的分析不难看出,通过审计操纵能够提高效益、制造效益,简要阐述如下。

第一,审计操纵的范围是业务活动,而业务活动的改进是产生效益的源泉。

审计操纵不局限于财务活动,而是利用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业务活动。而提高效益、制造效益正和业务流程改进、业务操纵优化紧密相关。只有在对组织业务及其操纵深入研究与把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发觉效益提高之源,为找到制造效益之路打下基础。

第二,审计操纵的方式是过程式的,只有如此才能发挥预防操纵的作用,切实提高效益。

与“结果式审计”只是检查和评价不同,“过程式审计”在检查和评价之外,更好地体现了审计的预防操纵职能,并通过操纵职能的履行,促进了效益的提高或直接制造了效益。其道理在于,在过程审计中,把原来结果审计中的审计依据变成了审计对象。例如,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中,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审计)依据的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资料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变成了审计的对象,这就使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关于建设方的不利因素得以幸免,使得工程造价在招投标时期得到有效操纵。

“过程式审计”能够在过程中发觉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做到规范治理、防范于未然;能够通过对治理过程的操纵来实现效益。而“结果审计”作为一种事后的检查,只能发觉过去业务活动中差不多存在的问题,尽管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然而,假如采取这种方式来开展效益审计,那么,审计所能带来

的效益就大打折扣甚至于事无补。因此讲,“过程式审计”能够解决“结果式审计”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过程式审计”更有利于效益审计目标的实现。

“过程式审计”融入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的成分,变事后检查为事前操纵,变“事后没方法”为“事前有方法”,才有效益之产生。而关于事前、事中审计的认识,目前,仍然存在着分歧。分歧要紧在于:开展事前、事中审计是否有越位之嫌?本文认为,只要坚持如此一条原则就够了,即:在过程式效益审计中,必须坚持由业务治理方(被审计方)先提出意见或方案,审计方再进行审计。不能因为是效益审计就共同商量或先行提出意见,那更象是咨询而不是审计。例如,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关于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洽商,必须坚持先由工程治理方初步审核,再由审计方审计,而不能治理方先来征求审计方意见再做初步审核。

第三,审计操纵更加关怀机制的解决,而机制解决才是提高效益的全然之策。

审计操纵要使得组织业务活动提高合规性和效益性水平,而这种提高往往是通过建立机制而不是个案解决的。而且这种机制往往不是通过组织部门内部操纵机制所能够解决的。一般而言,假如通过部门内部操纵机制就能够达到组织合规性和效益性目标,就无须通过审计操纵这一方式。审计操纵的实施,从机制上解决了提高效益的全然之策,能够更好地实现效益审计目标。

二、监督功能

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差不多的职能,审计是监督的一种专

门方式,审计离开了监督,也就不可能称之为审计,审计因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并因监督的需要而进展。审计监督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白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治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治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使各治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操纵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打算、预算等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白费以及经营治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操纵、严肃制度、加强治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功能是内部治理科学的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

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要紧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监督企业各种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一方面要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维护国家法纪。另一方面内审人员还要监督企业内部方针、政策和程序的遵循程度,保证企业所拟订的规范得以高效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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