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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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大纲编写说明《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按照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社会关系领域的复杂性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规则众多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为了便于学习和掌握,本课程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问题,分为国际经济法概述和国际经济法主体两章;第二部分是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规则和制度,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及国家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等五章;第三部分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主要介绍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则,分为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法及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等四章;第四部分是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主要介绍国际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分为国际商业贷款和法律、国际项目融资国际债券和国际股票、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及国际金融监管等四章;第五部分为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需说明的是此部分内容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另一门作为必修课的《国际私法学》中的仲裁程序制度在内容上重叠,为避免重复,在《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中对此部分内容则不再介绍,因此主要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主要采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及采用多媒体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一、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学二、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三、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总学时数:34学时,讲授32学时,实践2学时。

五、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与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学时数:1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次重点)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一)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二)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关系(二)国际经济关系的分类(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四)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与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二)国际经济关系的体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了解)一、早期的国际经济法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三、当今国际经济法的状况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重点)一、国际经济条约(一)双边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二)多边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三)区域性、世界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含义、效力(二)常见的国际经贸惯例三、国内立法(一)国际上主要的立法例(二)我国的作法四、其他辅助性渊源(一)判例(二)学说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重点)一、经济主权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三)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二、公平互利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三、国际合作原则(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二)国际合作原则的新兴模式第五节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了解)思考题⒈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学 时:64学 分:4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体;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国际股票、国际支付与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法律制度;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国际重复征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2.英文简介economic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 nd borderline International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entitiesand individuals,is one of the keyorganizations,internationalbetween states,four-year undergraduatecourses o f the legal s cience a nd is designed f or the full-time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The contents are a s follows: basic theoreticalof internationalproblems and subjectseconomic law,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ncertrade o f technology, basic t heoretical sale o f goods, law of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 legal form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 foreign investment of capital-import countries, laws on oversea investment of capital-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l oans ofcountries,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and law, 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 and the legal sys bonds, issue o f internationalstock and stock trade s ystem, i 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foreignpayment and credit c ard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exchange control; tax jurisdiction and income tax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and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 methods for eli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and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typ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isputes methods for their settlement.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性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及专科专业必修课,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

consensus 国际经济法

consensus 国际经济法

一、导言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对象是国际经济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可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国际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特点1.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领域,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产生。

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国际商事合同、国际海商法等领域,而国际投资法则主要规范了跨国投资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不仅包括了传统的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涉及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其发展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

2.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复杂性、动态性等特点。

国际经济活动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主体和事务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演变具有较强的动态性,需要不断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另外,国际经济法规则之间存在交叉和互动,需要充分协调和统一,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合作。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功能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运、国际支付等领域。

国际贸易法通过国际条约和约定,规范和保护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各方权益,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作为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核心内容,国际贸易法在国际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投资法通过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权益、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保护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

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组织,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流动和转移,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沈吉利考点版)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

从它的来龙去脉到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从其构成要素到其国际地位和影响,多方面的认识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至关重要。

一、国际经济法的来龙去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

自建立国际货币制度以来,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贸易往来、投资、国际支付等活动也日益频繁。

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多种形式性和多级合同性给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经济法是指主要涉及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是一种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交叉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 逐步形成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衍生着国际经济制度的变迁,其逐步形成和发展。

2. 多元化。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面向多个国家、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法律领域。

3. 域内扩大。

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面向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4. 常态化。

国际经济法涉及的问题较大,问题频繁产生,因此有一定的常态化表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国际经济法由多种构成要素构成,其中最核心的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

1.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规范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主要来源于国际贸易组织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 WTO),以及各国与地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

2.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及其相关协定、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等。

3. 其他构成要素。

其他构成要素包括:国际商事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收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内容。

四、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

通常说来,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国际经济规则借鉴。

国际经济规则往往作为国际通行的规范或者实践在世界经济中贯穿始终。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概述】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际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不仅包括国际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包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

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多选题1.国际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包括()A.国际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国际独立自助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C.国际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D.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E.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2.下列有关国际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仅包括国际和国际组织B.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C.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E.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单选题【国际经济法导论】1.我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是()(2016年10月《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A.一般许可制B.注册许可制C.特别许可制D.相互承认制2.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置的单独关税区是()A.采取特殊关税制度的国家B.在关税事项上没有完全自主权的国家C.不设置关税的国家D.非国家实体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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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一、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和组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则、国际组织和国际性协定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 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源自多个国别和国际超国家体系的规则,形成了复杂多样的法律体系。

2. 勿庸之道:国际经济法以市场经济的原则为基础,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3. 国际普遍性: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普世性的特点。

4. 法律与政治因素结合:国际经济法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体系,同时融合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种因素。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贸易自由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内容。

2. 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跨国投资、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

3. 国际金融法:主要涉及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协定等方面的规则。

4. 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准则。

5. 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制度、货币政策和汇率等问题。

四、国际经济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促进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规范和保护,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和繁荣。

2. 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经济法为各国提供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机制和渠道。

3.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法通过各种协定和机制,促进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4. 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国际经济法有助于调整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减少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五、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1. 区域经济一体化:各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需要制定适应区域需求的国际经济法规。

2. 信息化与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

3. 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需要适应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4. 经济强权的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大国经济实力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重要影响,需要制定公平、平衡的规则。

2023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

2023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

2023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介绍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自考国际经济法是指在2023年10月,自主招生考试中的一门科目,旨在考察考生对国际经济法相关内容的掌握程度。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以及重要内容,以便考生对该科目有更深入的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子领域。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规则和原则,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合作,其法律规则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共识为基础。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国际私法和商法规则。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扩大和深化,国际经济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的增加,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断扩大。

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内的多个国际经济组织和协定相继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经济法涵盖了广泛的内容,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领域。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例如《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协定》(TFA)。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争端解决等原则。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是国际投资协定,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条约》(ICSID)和《双边投资协定》(BITs)。

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规定了投资行为的标准和保护机制。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一门关于跨国金融活动的法律学科。

它涵盖了跨境金融交易、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联合国大会决议(简称联大决议)(四)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五)其它辅助性渊1、判例2、学说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二)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三)国际合作谋求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有约必守原则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及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一)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二)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三)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四)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五)促进法学学科发展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二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区别: 1、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个人、法人及其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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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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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

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

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

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

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

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

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

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它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必然是它的反映。

在国际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其主体的活动和关系总是要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体系,在客观上形成种种相互交错的关系,引起各种跨国性的法律问题,绝对会沿着法学家人为的分科界限去发展。

这些跨越国境而发现的种种法律关系,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部门,作为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体制,有其本身的独立性和特点,正是跨国经济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不是人为的揉合,从而以国际经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其自身特点和独立性。

它既不同于仅以研究国家(及国防组织)间关系为对象的国际法学,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关系中冲突规范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学,有其本学科固有的科学规定性,不是出于法学家人为的设计。

如果忽视这点,拘泥传统观点,把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是无异把本来属于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加以割裂,必将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因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首先要问的是,客观现实的“问题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从何所出?”只有立足于这一基点,运用综合的方式,着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去探索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拘束,面对现实,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这一新兴法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再证之科学发展的历史,几种相关学科交叉而综合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或称边缘学科,或称交叉学科甚至称为综合学科者,其例并非鲜见。

在自然科学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也不断出现新的突破,终至形成各种跨学科的新兴学科者,有物理化学、仿生学、生物化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等等。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各类跨国经济主体在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领域产生的具有跨国性、经济性、多样性的复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主体的多元性(既包含有公法主体的国家、国际组织,也包含有私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规范的综合性(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既有诸如跨国贸易与投资的横向民商事关系又有诸如金融与税收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扩展: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国家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法规, 因而既有国际法, 又有国内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国际经济法完整版(1)

国际经济法完整版(1)

总结之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一)就主体而言:除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二)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1、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活动的管理或管制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私法规范,公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重点准备见后面整理)(一)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调整其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二)国际惯例: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人们所公认和适用的习惯法规范。

往往具有契约性。

(三)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和规范性文件(五)判决(六)学说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二)分类1、跨国公司: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所组成的企业。

特征:跨国性、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公司内部一体化、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2、国际经济组织: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国家联合。

特征:具有明确的目标或宗旨,条约或协议,不凌驾,职能限度内豁免3、国家4、自然人5、法人总结之国际贸易法五、国际贸易法(名解):【定义、调整对象】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也包括调整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2丶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2丶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2课时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第一章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

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国际经济法下过种种不同的定义。

不过,如果不考虑关于国际经济法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即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国际经济法的广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国际经济法的广义概念: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

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人们常常还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即以“国际经济法”来指“国际经济法学”。

后者是指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 际 经 济 法

国 际 经 济 法

四、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一)概说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94年7月) 年 月 1、布雷顿森林体制 、 2、牙买加体系 、 (三)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四)国际信贷协议 五、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一)国际税法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
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法概说 (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三)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四)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五)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罗马条约》 安第斯集团、 《罗马条约》、安第斯集团、《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 东盟投资协定》 贸易协定》、《东盟投资协定》、APEC (六)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4、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 成文化国际贸易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牛津规则》 成文化国际贸易惯例:《华沙 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年修订的美 年修订的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对外贸易定义》 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FOB、CIF、FCA 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 、 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 常用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 常用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6、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我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保障措施、 我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保障措施、反倾 销、反补贴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1、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主体: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法上的关系、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法上的关系、 国内法上的关系) 国内法上的关系) 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概说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 国际买卖的统一实体法》 《国际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成立统一法》 同成立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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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

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

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

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

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

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

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

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

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

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

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

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

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

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

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

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

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

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

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

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

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

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

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

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

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

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

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

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

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

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

联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

该《宪章》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

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

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

就国家经济主权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

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

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

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

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

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

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

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

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

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

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

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

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

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

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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