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生育保险政策条例
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章制度】2021年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夫妻标榜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特定条件规定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九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六二十九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亲属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再婚乡(镇)民政局或者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产品与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妇女儿童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草拟。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设区经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内生性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四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就算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其他工作,只生育一个女生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中乙失独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专业知识非遗传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子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配偶,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生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市场条件,且只生育一个监护人,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仅仅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居住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妇女儿童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021年宜昌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2021年宜昌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
宜昌市作为湖北省重要的城市之一,也在积极推进生育保险政策,以更好地保障妇女和家庭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针对2021年宜昌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生育保险的基本介绍1.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生育妇女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和医疗保障,以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母婴健康。
生育保险政策通常包括产前、产后和临产期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生育津贴和护理假等权益。
2.宜昌市生育保险政策宜昌市作为湖北省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地之一,其生育保险政策遵循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保障生育妇女的权益,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一定的政策调整和完善。
二、2021年宜昌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产前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宜昌市生育保险对产前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为: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费用80报销,报销上限为1000元。
2.产后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宜昌市生育保险对产后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为: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产后手术费用80报销,报销上限为3000元。
3.临产期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临产期,如果产妇需要住院接受临产期医疗护理,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80报销,报销上限为8000元。
4.其他报销标准宜昌市生育保险还对生育妇女提供一定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具体标准为:一胎生育妇女生育津贴为1200元,二胎生育妇女生育津贴为1500元,护理假为98天,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宜昌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就医前准备生育妇女在就医前,需携带有效唯一识别信息件、生育保险证、就医凭证等相关材料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2.就医报销生育妇女在医疗机构就诊后,需保存好相关的医疗收据和报销凭证,确保准确清晰。
3.报销申请生育妇女在出院后可携带就医费用原始票据、生育保险证和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等材料,到住宅区域或就诊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021年广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1年广州生育保险新政策广州市的生育保险新政策已经出台了,据说未参保满一年的也可以保险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广州生育保险的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惠及更多人群男职工参保,其未就业配偶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可享受一定额度的生育医疗费待遇。
因客观原因在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失业的参保人,生育津贴可继续享受。
参保未满1年也可报销此前,参保未满一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而《办法》中:对累计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给予延迟报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其余的20%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分担),并且也可申领生育津贴。
60天产假津贴改由企业发放《办法》规定,由广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改由企业支付。
纳入报销产检不限次数老办法规定,产妇在怀孕16周后才能享受第一次产检,而且还有次数限制。
《办法》中:产妇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时间将提前到孕12周,且将不对产妇的产检次数进行限制。
无痛分娩也将可享相应待遇新办法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办理条件:一、办理条件:男职工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一年其配偶未就业,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申请办理生育定点医院就医确认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常分娩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不需满12周),可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二、所需材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如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配偶有效身份证证件:身份证或港澳台通行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配偶近期证件照片一张(小一寸彩照)配偶有效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核实原件留复印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021上海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2021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1上海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2021年生育保险新政策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详见下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2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广东省
登记三孩的,女方可享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湖北省
甘肃省
临泽县加大对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落实《临泽县进一步激励关爱乡镇干部的措施(试行)》相关规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乡镇基层女干部产假满后,
可采取安排到县直部门单位跟班学习,或抽调参与全县中心工作的方式工作1年。
甘肃省
临泽县针对在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二孩每生每学年给予IOoO元的资助,三孩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推行“提早、延后”保育制度,逐年探索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开办的社会性托育机构,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建设要求的,按照实用面积、托育规模,政府一次性补助3-5万元;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切实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问题。
安徽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芜湖市采取按人补助,分级负担的方式,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年400元。入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陕西省
西安市要求市级财政按照应补尽补,惠民便民的原则,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公办幼儿园运行补助,每生每年给予400元的补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_条例_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xx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xx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 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21年7月1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四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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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是对女职工的一种福利,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生育保险政策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生育保险有以下特点
(1)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3)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4)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
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
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6)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
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
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
我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二、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
第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人提供资料
a、(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第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第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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