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资金占用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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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货币或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报酬。又称子金,母金(本金)的对称。

利息是由一定数量的本金通过借贷行为后产生出来的,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利息是平均利润的分割,而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因而,利息反映的是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利息来源于联合劳动者的纯收入,它体现了联合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利息本身有数量上的限制。贷款人放弃了能够增殖的货币资本(或货币资金),因而必须要获得报酬,这样利息就不能为零,更不能是负数。借款人借用货币资本(货币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因而不可能将其收入的全部以利息的形式交给贷款人,因此,贷款人的利息和企业的利润二者之间有着相同的上、下限,即资本(或资金)的平均利润>利息>零。

利息的多少受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借贷资本(或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借贷风险的大小、借贷时间的长短、商品价格水平、银行费用开支、社会习惯、

国家利率水平、国家经济政策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利息通常分为年息、月息、日息三种,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一定时期内利息量和本金的比率是利息率

资金占用费是否算价外费用

来源:中国税务网

问:我公司为了控制经销商的应收帐款,对逾期的应收帐款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这笔资金占用费属价外费用吗?我们能否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对经销商逾期的应收帐款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应为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你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金占用费如何交税?

问: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子公司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两倍向集团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请问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需交税?

答: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在回答“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时明确,贷款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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