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一、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

二、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归属支持法律(3部)

三、监狱、劳教职工编制法律法规(6部)

四、监狱、劳教职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14部)

五、七种证件证明

附一:

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政策

附二:

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渠道法律法规(11部)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一、1951年5月22日颁布,中共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监护武装,应按犯人百人配备武装一班的原则,由各军区调配之。”

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三、1981年12月11日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

四、1985年1月10日颁布,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二、人员编制“劳改、劳教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员、电话员工等)改为行政编制。”三、经费开支渠道1、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经费从1985年1月1日起列入"司法检察支出"款。预、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度,按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办。

五、1985年6月4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党中

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再开新的口子,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

六、1985年6月13日颁布,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薪〔1985〕19号:“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二)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又挂企业“两块牌子”的单位,必须明确单位的性质。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七、1985年12月7日颁布,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七、其他人员套改职务工资问题公安机关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工资标准。”

八、1986年7月1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第十一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

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九、1990年5月31日颁布,《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30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招工工作,严格按照在国家下达给各单位的增人计划内审批录用的要求办理...”

十、1990年8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17号:第十四条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

十一、1990年9月29日颁布,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304号):“企业、事业、机关的归属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变更。”附件二:《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劳改劳教单位的划分问题,根据劳改劳教单位“是我国专政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犯人和劳教人员是这些单位的主要任务...在进行“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时应列入“机关”;

十二、1993年11月1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十三、1993年12月4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范围,第一类: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干警除外)。”

十四、1994年1月22日颁发,司法部《关于劳改劳教系统工人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1994]007号:“一、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和监狱、劳改劳教单位、少管所、劳教所机关的工人,执行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二、劳改劳教系统的工人厂、工人车间,在犯人、劳教人员生产现场掌握关键要害岗位的工人,在大、中队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制度。”

十五、1994年10月11日颁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十六、1994年12月22日颁布,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十七、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20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