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行为的告知书(1)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农办议〔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72号张伯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布禁止限制使用农药名录高毒农药在控制重大病虫害、保障粮食持续丰收的同时,也给中药材、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健康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
我部高度重视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将适时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农药管理措施。
近年来,先后发布13个公告,对46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全面禁用措施,对20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中药材、蔬菜、水果、茶叶等部分作物禁用措施(其中,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1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中药材上使用)。
2017年,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将32种农药列为限制使用农药。
2019年,我部印发《禁限用农药名录》挂图,逐一列出我国全面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以及部分作物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完善农药监督措施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我部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并落实农药特别是禁限用农药监管措施,保障农药质量,不断提升中药材、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行定点经营。
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22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采取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
19种易制毒物品管控宣传告知书模板
19种易制毒物品管控宣传告知书模板19种易制毒物品管控宣传告知书模板引言:易制毒物品的滥用和非法制造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不仅对个人健康和家庭幸福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也对社会治安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物品的管控,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然而,针对易制毒物品管控的宣传告知书模板的编写仍然是一项关键任务。
本文将介绍一份包含19种易制毒物品管控宣传告知书模板,旨在提供一种便捷而全面的工具,帮助宣传人员更好地传达易制毒物品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1. 重要声明本模板旨在提供有关易制毒物品危害和管控措施的基本知识,但不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读者在使用本模板时应自行核实相关信息,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2. 管控原则a. 防控工作的目标是减少易制毒物品的非法流通和滥用,确保社会安宁和公众健康。
b.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易制毒物品的宣传教育,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c.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打击制毒犯罪的力度,形成合力。
3. 易制毒物品分类根据易制毒物品特征和用途,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a. 化学物品类:其中包括硫酸、盐酸等。
b. 药品类:包括可卡因、麻黄碱等。
c. 农药类:如甲基伏特加农药等。
d. 工业原料类:如酚、乙醚等。
e. 非法品种:一些合成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
4. 易制毒物品危害a. 对人体的危害:易制毒物品会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免疫系统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b. 对社会的危害:易制毒物品的滥用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增加,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c. 对环境的危害:易制毒物品的生产和使用会导致环境污染,威胁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
5. 易制毒物品管控措施为了加强对易制毒物品的管控,以下措施应得到积极推行:a.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易制毒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限制。
b. 建立执法机构,加大打击制毒犯罪的力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全程监管。
二、承担法定义务。
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他化学物质。
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
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实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
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自觉开展自行或委托检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同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四、自觉接受监督。
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新野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尊敬的消费者: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权益,特向您告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1.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农产品生产,并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有关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流通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手中的质量安全。
3. 农产品消费者有权享有安全、健康的农产品,有权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和流通者提供相应的质量安全证明。
打农药杀虫的通知范文10篇
打农药杀虫的通知范文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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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
意见的函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代表我们农业产业协会对于最近发布的“关于对农药管
理有关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函”进行反馈和讨论。
首先,关于草案中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的规定,我们表示支持。
这些农药确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限制其生产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们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限制农药的同时,我们也非常重视农业生产的需求和效益。
因此,我们认为在草案中规定的“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措施非常合理和必要。
实际上,我们农业产业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广使用环保、健康、高效的农药,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
另外,我们对草案中提出的“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生产质量和安全性”的建议表示支持。
我们认为,农药生
产企业是农药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加强监管、规范生产和提高质量非常重要。
不过,我们也认为在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
例如,草案中关于证书颁发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可能会导致证书的颁发和使用不够规范和透明,也
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
因此,我们建议在草案中加入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和流程,以便更好地实现管理目标和效果。
最后,我们认为,对于农药管理的重视和改进是一个必须持续努力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协会和公众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我们农业产业协会将继续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积极参与到农药管理的改进和完善中,以推动我们国家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生态。
谢谢!
此致
敬礼!
农业产业协会
2021年6月30日。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一、农药登记和许可制度:农药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和许可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在农业生产中使用。
二、农药使用计划:农药使用前需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等,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农药施用。
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必须有完整的标签和说明书,包括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以便农民正确使用。
四、农药残留限量: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超出限量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五、农产品检测和监督: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抽检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农药禁用和限制:对一些高毒、高残留、持久性较强的农药禁止使用,对农药使用起限制作用,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七、农药存储和运输:农药的存储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不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药管理部门的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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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合理使用农药,保证农产品质量,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农村集体组织等使用农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农药监管力度,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农药登记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农药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登记。
第七条农药登记要求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农药的成分、作用机制、毒性、使用方法、用途范围等。
第八条农药登记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根据农药的属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类别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农业部门报告农药销售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条农药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登记要求农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农田信息、作物品种、农药种类和用量等。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不得超量施用或违规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接受农药使用培训,掌握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效果。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现场应当设置农药储存区、农药废弃物收集处等设施,确保农药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农药泄漏或污染。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农药残留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在销售农药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销售登记。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登记要求销售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农药的种类、数量、销售对象等。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依法、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和农药管理规定。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经营者的农药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推广使用农药的科学方法。
第六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录农药的采购、销售、使用和废弃情况,保留购销凭证和使用记录。
第九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掌握更新的农药使用理论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库房和储存设施,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农药库房和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火等条件。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农药库存进行盘点,清理过期农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农药销售情况的统计,上报相关部门,并保留销售记录和购销凭证。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推广使用农药的科学方法。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当事人,查询和销售有问题的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销售情况和购销凭证,保留购销凭证和使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 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 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使用对象、使用地点、使用数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等进行限定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1. 农药使用对象: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农药使用证书或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禁止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私自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地点:规定农药使用仅限于农田、果园、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场所,禁止在城市与居民区等非农业用地使用农药。
3. 农药使用数量:规定农药的使用数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制,禁止过量使用农药。
4. 农药使用方法:规定农药的使用方法必须符合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禁止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如稀释浓度、喷洒方式等。
5. 农药使用时期: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生长季节、作物阶段和天气条件下进行,禁止在禁用期或不适宜时期使用农药。
6. 农药储存和运输:规定农药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向非农业场所、水体、食品储存区等不安全地点储存和运输农药。
7. 农药残留限制:规定农药残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超标残留农药。
8. 农药包装和标签要求:规定农药包装和标签必须清晰、完整,包含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禁止买卖无标记或伪造农药。
这些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合理利用农药,减少农药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的危害。
各国和地区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二)农药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当使用农药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规范农药的使用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农药。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10.30
•【字号】川农函〔2019〕769号
•【施行日期】201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
限额和具体布局的通知
川农函〔2019〕7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的通知》(川农函﹝2019﹞238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报送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通知》(川农业﹝2018﹞4号),经研究审定,现予公布。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2018年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及具体布局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30日附件
备注:农药批发市场、农药生产企业等特殊情况下,依申请酌定。
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1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2024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
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
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
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农办农〔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
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含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总页数】1页(P127-1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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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
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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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违规责令整改通知
农药使用违规责令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农民朋友:根据最近的检查和监测工作,我们发现您在农药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与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现责令您立即整改,确保农药使用合规。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防治工具,正确使用能有效地降低害虫、病虫害对作物和农产品的损害,提高产出和质量。
然而,如果农药使用不当,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保证农药的合规使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经对您农田的实地调查和农药记录的审核,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我们注意到在您的农田中,存在农药使用频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农药使用过多会导致残留物超标,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农药使用不足则无法有效防治病虫害,增加产量损失的风险。
2. 使用过期或伪劣农药:我们检查发现,您在农田中使用了一些过期或伪劣的农药。
这些农药在质量和效果上无法得到保障,不仅对农作物无效,还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
3. 未按照使用说明或技术规范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规范是保证农药正确使用的重要依据。
然而,我们发现您在部分农药使用中,并未按照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进行操作,甚至未经专业人士指导就随意混合使用不同的农药,这样做会增加农药的残留量、降低防治效果,且可能导致作物受害和土壤污染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确保农药使用合规,请您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学习并遵守农药使用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农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确保掌握正确的农药使用方法和技术。
2. 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合法农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效果,并注意合理储存和使用期限。
3. 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农药剂量、使用频率和混合使用不同农药。
4. 定期做好农田土壤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确保农药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了鼓励您积极整改,我们将对农田进行跟踪监测,并定期进行检查。
如果您整改不力,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农药分类1. 按用途分类:农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其他农药。
2. 按毒性分类:农药分为高毒、中毒、低毒和非毒农药。
3. 按来源分类:农药分为化学合成农药和生物农药。
三、农药使用登记1. 农药使用单位需在农药使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农药使用计划、使用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农药使用登记机构需对农药使用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农药种类、用途、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四、农药使用限制1. 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农作物生长期、病虫害诱发期和作物收获期,严禁在禁用期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用量进行使用,严禁过量使用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农药用途。
3. 禁止将农药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领域,禁止私自生产、销售、储存农药。
五、农药储存管理1.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环境要求,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防止农药受潮、变质或溢漏。
2. 农药储存场所需配备储存设施和器材,保证农药的安全储存和易于检查。
3. 农药使用单位需定期检查储存环境,记录储存情况,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六、农药风险评估与防护1. 农药使用单位需开展农药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农药使用单位需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保证农药施用人员的安全。
七、农药废弃物处理1.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分类、封存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混合处理。
2. 农药废弃物处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对废弃农药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理过程。
八、农药使用监督检查1. 农药使用单位需配合农药使用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场所进行检查。
2. 农药使用监督机构需定期对农药使用单位进行抽查、监测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限用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使用限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二、限用农药的定义限用农药是指在农业生产中,因其对环境、人体健康或生态平衡有潜在危害,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限制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的农药。
三、限用农药的安全管理制度1. 经营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限用农药。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限用农药购销台账,详细记录限用农药的来源、销售去向、数量等信息。
(3)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限用农药的储存管理,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农药失效、变质。
2. 使用管理(1)限用农药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增加使用量。
(2)使用限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使用知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
(3)使用限用农药时,应选择适宜的农作物、适宜的防治对象和适宜的施用方法,确保农药的安全、高效使用。
(4)使用限用农药时,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使用剂量、施用时间和方法。
(5)使用限用农药后,应及时收集农药包装物和残留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监督检查(1)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限用农药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农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限用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限用农药的经营情况。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扩大限用农药使用范围、增加使用量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因使用限用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等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农业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目录1.引言2.农药的概念和分类3.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分析4.限制使用农药的必要性5.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制度– 5.1 监管机构– 5.2 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5.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5.4 限制使用农药的审批程序– 5.5 农药使用记录和报告6.农药限制使用的效果评估7.结论1. 引言农药作为现代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控制农作物的病虫害,并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在农药的使用过程中,过度使用和滥用农药会给农田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食品安全,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2. 农药的概念和分类农药是指用来防治农田、园艺植物和林木等作物的病虫害和杂草的化学物质。
根据其作用和用途的不同,农药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调节剂等几大类。
3. 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分析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是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制定的基础。
在农药的使用过程中,应考虑其毒性和持久性,以及对非靶生物的影响和对环境的富集和污染的潜在风险。
4. 限制使用农药的必要性限制使用农药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农产品食品安全的要求和对农田生态环境的保护。
过度使用农药可能导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而农药的滥用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5. 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制度5.1 监管机构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制度需要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
该机构负责农药的登记、审批、监测、执法和处罚等工作。
5.2 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是限制使用农药的重要环节。
农药必须依法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和注册登记程序,获得合法的登记证书方可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5.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农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清晰明确,包含农药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剂量、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信息,以便农民正确使用和理解农药的安全使用方法。
5.4 限制使用农药的审批程序限制使用农药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农药申请、审查、审核和决策等环节。
经营限制农药承诺书
经营限制农药承诺书背景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但是,由于传统农药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各国开始限制传统农药的使用,并推广使用具有环保、无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和生物肥料。
在我国,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5月印发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敏感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使用农药的严格规定。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限制农药使用的政策,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一些农资销售企业开始签署经营限制农药承诺书。
经营限制农药承诺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承诺以下内容:1.严格按照国家对农药使用的规定,禁止向敏感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销售或使用违禁农药。
2.积极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肥料,减少使用传统化学农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3.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为广大农民提供科学、可行的农药使用方案。
通过培训、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农民更好地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肥料,提高生产效益。
4.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对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发现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及时召回和处理。
5.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未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承诺书生效该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承诺书期满前,如需续签,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展。
在经营限制农药的过程中,我们重视与农民之间的沟通,了解和解决农民在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肥料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更好地为农民服务,贡献于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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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各农资经营企业: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农资经营企业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药源头管理,整顿和规范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经营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农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是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张贴农资商品经营承诺书和告示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名单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须建立进销台帐制度,进货台帐详细记录农药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毒性、进货时间、数量、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等内容,销售台帐详细记录销售对象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销售数量等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
三是要建立单独存储、专柜销售制度,禁限用高毒农药要在仓库中单独存放,在经营柜台中专柜销售。
四是进一步强化农资连锁企业下属门店管理,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时必须告知农药登记证明确的适用作物名称及使用方法,不得向蔬菜、果树种植农户销售国家明令限制在果树、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告知农户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等知识。
农业执法部门近期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附件2: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19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
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任何农药产品都应按照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禁止超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