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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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时间:2005-12-08 录入员:swweng 阅读数:[1306 ] 文章来源: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划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

法> 的通知》财库[20O2]2 8 号)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粤财库[2002]9 号) ,参照中央、省级单位

改革试点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三不变’的’原则。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

在编制及执行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职责,即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

和会计核算主体不变。

(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限的前提下,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集中支付程序,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

付按见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 三)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的原则。实行集中支付,支出一次到位,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的

在途时间,使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四)有效管理监督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使用程序的透明度高,资金流动链条短,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又使财政部门、银行系统和用款单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且从制度上和财务操作上对资金营运过程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从而政府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

监督,有效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 五)整体联动的原则。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财政

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联动,推进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

( 六)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的总体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第三条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

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实现资金运作。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见附件1) 由以下银行账户构成:

( 一)国库单一账户,即汕尾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在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以下简称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

(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即市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如工资专户等。

(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 四)财政专户,即市财政局在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或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一般预算和基金

预算以外的财政资金专户。

(五)特设专户,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账户。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当日余额为零。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

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管理。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

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

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见附件3)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经市财政局签发,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

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指定的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账务管理、会

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

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申请支付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还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

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

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

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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