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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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1•【字号】汕府办函〔2021〕271号•【施行日期】202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1日关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工作部署,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我市“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聚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汕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汕府〔2021〕23号)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大力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改革创新投资方式,力争在制度建立、项目推进、工作创新上求得新突破,努力争取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奋力把汕尾建设成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2022年,紧抓国家政策密集出台的机遇期和窗口期,瞄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切实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作为我市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来抓,建立完善向上争取工作机制,形成目标任务清晰、领导带头推动、部门常抓不懈、要素保障有力、考核紧密结合的工作局面,推动我市2022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进入粤东西北地区中上游水平。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汕府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各自实际,每个县先挑选1-2个水管单位作为试点,再逐步推进,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汕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相继建成了一大批水利工程设施,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洪、涝、潮、旱、风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利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单位性质不明,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来源渠道不畅,投入短缺;供水价格形成体制不合理,水费征收率低;人员过剩,素质偏低;内部管理粗放,效益低;社会保障程度低,负担沉重;大批已建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严重衰减,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汕府〔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6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退税额全额返还、增量留抵退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额。

(市税务局负责)2.贯彻落实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做好统筹谋划,紧盯时间节点,把好工作节奏,迈稳退税步子,分批分次、分级分类稳妥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财政改革不断深化,为加强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必须进行制度改革。

本方案旨在构建适应新形势下财政国库管理的机制和体制,确保财政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总体思路1. 突出财政国库管理的主体地位,提高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水平。

2. 完善国库收付功能,优化财政资金运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 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措施,防范各类风险。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国库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三、具体措施(一)优化国库收付功能1.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推行年度预算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计划、预算和绩效管理。

2. 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收付。

3. 设立区域性国库中心,实现国库集中管理的地方化开展。

4. 推进公共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财政资金的电子化支付和结算。

(二)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1. 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财政国库管理的基本制度。

2. 建立财政国库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3. 设立财政国库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管理主体的绩效目标。

4.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三)加强内控措施,防范风险1. 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安全审查机制。

2. 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

3. 建立财政资金追溯制度,有效打击财政违规行为。

4. 搭建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财政资金流向的监控。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1. 加强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一体化水平。

2. 推广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分析和决策水平。

3.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财政人员的信息化素养。

4. 推进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财政国库管理中的应用。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改革责任主体和工作进程。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3•【字号】汕府〔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3日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技术改造、维修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汕府〔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日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工作部署,做好今年市政府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制订本工作方案,将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和十方面重点工作,对应细化分解并明确分管市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以上。

市政府责任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发改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

市政府责任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工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0%。

市政府责任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发改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

市政府责任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财政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

市政府责任领导:叶健德部门分工:市商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6.进出口总额增长7%。

市政府责任领导:叶健德部门分工:市商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7.居民消费指数涨幅3%左右。

市政府责任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发改局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

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时间:2005-12-08 录入员:swweng 阅读数:[1306 ] 文章来源: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划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O2]2 8号)、《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2]9号),参照中央、省级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三不变’’的原则。

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在编制及执行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职责,即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主体不变。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限的前提下,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集中支付程序,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按见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三)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的原则。

实行集中支付,支出一次到位,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的在途时间,使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有效管理监督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使用程序的透明度高,资金流动链条短,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又使财政部门、银行系统和用款单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且从制度上和财务操作上对资金营运过程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从而政府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有效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整体联动的原则。

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联动,推进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汕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

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汕府办函〔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意见汕府办函〔2022〕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从2022年起,省、市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先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资金分配规则,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省、市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属于上级已指定项目单位和分配额度或分配标准已明确的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汕府办〔2020〕40号文执行)。

(二)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与地方预算安排紧密融合。

地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除外),能够列入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必须纳入分配方案。

腾出的地方预算资金,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急需安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三)市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取缔无效、低效的项目资金安排。

(四)严格预算约束,原则上不再追加当年预算,确需当年安排的支出一般通过部门内部项目之间调剂解决。

(五)强化绩效评价与资金分配挂钩制度,对评价结果为中、低和差的项目资金,年度执行中相应削减该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六)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

从2022年开始,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二、强化资金统筹管理,提升资金配置效益(一)加强市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统筹使用,上半年不能分配使用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前三季度使用达不到50%的项目,原则上,剩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财政制度】汕尾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财政制度】汕尾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财政制度】汕尾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或调整我市财政事业发展规划(二)编制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研究财政资金预算和使用(五)签订有重大后果的行政合同(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做出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八)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本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内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各科(室)、属下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四)贯彻落实上级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各科(室)、属下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建议;局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科(室)、属下单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决策承办科(室)、属下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七条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二)专家论证(三)征求意见(四)部门协调(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七)结果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汕府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我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财政风险控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改革目标1.建立统一的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实现财政资金集中收付。

2.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财政风险管理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改革内容1.进行财政国库职能划分和转型:明确财政部门和国库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将财政部门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国库机构负责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

2.建立统一的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实施财政资金的集中收付,建立统一的资金调度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效率。

3.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管理法规和规范,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流转和监督流程,加强预算与执行的衔接。

4.加强财政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加强财政资金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理风险事件。

5.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财政信息平台,实现财政数据的共享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三、改革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国库改革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2.制定实施计划:根据改革目标和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和里程碑。

3.组织培训和人员调整: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财政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和配置。

4.完善法规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国库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四、预期效果1.实现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和滞留。

2.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的针对性和效益。

3.加强财政风险控制,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4.促进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以上为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步骤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汕府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精神,推动汕尾教育事业健康、协调、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汕尾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我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市级和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

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省定标准,明确省、市、县级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汕府函[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的通知(汕府函[2006]92号)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汕财库[2006]14号)业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九月八日关于将市级预算单位全面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请示(汕财库[2006]14号)市人民政府: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我市市级于2004年1月份正式拉开改革帷幕,并先后分两批进行了扩面改革试点,至目前为止,财政同库集中支付市级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已达76个。

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执行情况看,试点工作运行良好,有效规范了政府财政资金收支行为,增强财政收支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防止腐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粤财办[2006]23号)关于“省、市级要按照‘横向到边’的要求,2006年将改革推进在本级所有预算单位”的精神,我局拟于下半年将此项改革扩面至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面铺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扩面时间。

从2006年10月1日起,将市级所有预算单位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扩面单位。

前两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所有预算单位,包括:市委办(含挂靠报帐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老干活动中心、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市委政研室、市台办、市台胞接待站、市委政法委、市委机要局、市保密局、致公党汕尾市委、农工党汕尾市委、民盟汕尾市委、民革汕尾支部、团市委、市妇联、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工商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书画院)、市政府办(含挂靠报帐单位市审计局、市科技文化中心、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人防办、市经研室、市档案局、市民宗局、市信访局、市人事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打私办、市编办、市林纸办、市法制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610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果树研究所、市种子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海洋与渔业监测站、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计生服务中心、市票据管理中心、市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会计委派办、市城建档案馆、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安局(交警经费)、城区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区分局、救助管理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等27个预算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汕府办函〔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7日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9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 号)精神,切实推进汕尾市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为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汕府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4日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三章储存第四章动用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尾市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汕尾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汕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2日汕尾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0号)要求,消除我市水库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与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建管并重,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1.安全鉴定。

2022年底前完成17宗大中型水库和22宗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后续超期的水库按规定及时开展安全鉴定。

2.除险加固。

2025年底前,完成82宗小型水库及3宗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其中:2022年完成2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后续鉴定为三类坝的新增病险水库原则上于鉴定后次年开展除险加固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汕府〔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汕府〔201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尾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汕尾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解决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问题,促进涉农资金使用由分散到集中、从低效到高效转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2019年底,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2020年底,构建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一)归并涉农资金专项。

在预算编制阶段,对交叉重复的市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参照省级的归并设置,将现有市级涉农资金融入到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6大类,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每类资金牵头部门,实行动态调整。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汕府办函〔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3日汕尾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工作目标,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深化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汕尾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书记黄坤明在汕尾调研时的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破解资本要素保障短板,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

以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为抓手,努力推动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海陆丰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改革发展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到2025年,汕尾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达到75亿元,占GDP比重达到5%;全市金融机构主体达到35家;全市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不良贷款率保持在1%以下;全市保费收入达到5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1500元,保险深度达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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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时间:2005-12-08 录入员:swweng 阅读数:[1306 ] 文章来源: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划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O2]2 8 号)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粤财库[2002]9 号) ,参照中央、省级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三不变’的’原则。

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在编制及执行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职责,即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主体不变。

(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权限的前提下,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集中支付程序,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按见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 三)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的原则。

实行集中支付,支出一次到位,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的在途时间,使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四)有效管理监督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使用程序的透明度高,资金流动链条短,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又使财政部门、银行系统和用款单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且从制度上和财务操作上对资金营运过程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从而政府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有效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 五)整体联动的原则。

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联动,推进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

( 六)分步实施的原则。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的总体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第三条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实现资金运作。

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见附件1) 由以下银行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即汕尾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在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以下简称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

(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即市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如工资专户等。

(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 四)财政专户,即市财政局在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或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以外的财政资金专户。

(五)特设专户,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账户。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当日余额为零。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管理。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见附件3)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经市财政局签发,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指定的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账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申请支付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还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专项借款用于公共支出的资金支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五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库科)和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填写《汕尾市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4),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设立,并通知代理银行。

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及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帐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汕尾市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5)。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与留存代理银行印鉴一致。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三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及时清算。

第二十六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资金清算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OO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下同),在规定的清算时间内可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实时清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是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该账户可按规定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专用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缴交代个人所得税款、社保资金等款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条财政专户(即预算外资金专户下同)用于记录、核算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以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户收入、支出分别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分类设帐,并按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出业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户只能核算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以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按照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资金清算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专项支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清算。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账册管理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按照财政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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