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层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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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层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公司的经营方针,认真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同时加强公司会议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提高会议的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营层管理会议是公司总经理与公司各部门、审议、决定公司工作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会议一般讨论或决定下列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一)传达贯彻董事会决议。

(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公司的发展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经营方案的实施措施
(三)公司行政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方案。

(四)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公司系统资产管理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拟订报董事会审批的关于公司系统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相关激励措施。

(七)拟订报董事会审批的关于公司系统实施的重大对外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的联营、入股、转让等重要经营事项。

(八)公司系统重要的报告、请示。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和其他部门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立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总经理提出,每次讨论议题一般不超过3项,其它各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呈总经理审定。

第五条各部门拟提交讨论的议题,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

第六条各部门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其相关材料由提交议题的部门负责准备。

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充分调查研究,要充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决策的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的议题必须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还应当提供三个以上的解决方案供大会讨论;不同意见和看法,也应一并反映。

并于例会前三天将材料送呈总经理。

第七条办公室将本次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例会前两天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八条紧急情况下,可由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直接由总经理先行决定实施,然后在例会上作说明并实行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决策原则
第九条提出议题的部门应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会议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由总经理决定下次会议再议。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免贻误时机。

第五章会议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经营层管理会议一般每月三次,定期于每月5、15、25日下午3:30时召开。

如遇重大或急需处理的问题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董事长、风险部经理、财务、及公司业务部经理以上职位管理人员参加,并视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每月5、15、25日下午3:30召开经营综合管理会议。

主持人总经理,参会人员为董事长、风险部经理、财务、及公司业务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

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年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自动辞职。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事项可发纪要和文件。

纪要和文件须经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会议的原始记录应归档,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七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会议通知、准备材料、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专题归档备查等。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与会者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纪律,坚决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各人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副总经理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提交会议复议。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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