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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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对药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药品销售在符合GSP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满足顾客的需求。
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SP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3、范围:适用于对药品销售过程及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
4、责任者:销售部、质管部。
5、规定内容:
5.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销售假劣药品和质量不合格药品。
5.2 确定购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及质量信誉。认真审核购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经营范围,确保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5.3药品经营企业应审核:
5.3.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企业原公章印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
5.3.2提供GSP证的,应审核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
5.3.3拟销售的药品是否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中。
5.3.4.如是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则公司不能向其供货。
5.4各级医疗机构应审核:
5.4.1审验有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5.4.2审验医疗机构印章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
5.4.3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审核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的,该企业负责人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签名。
5.5销售员在了解掌握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后,索取并审核加盖购货企业原印章的合法性资料,再由公司质管部审核其的合法性后保存备查;只有在公司已经建立合格客户档案的购货单位,销售部方可与之开展业务往来。对新增购货单位,销售员填写的《客户资质审核表》,连同索取的资料,经销售部、质管部、财务部和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签订销售合同,方可开展业务。不得将药品销售或超范围销售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5.6 购货单位通过资质审核后即可开展业务,销售员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销售员根据购货单位的采购订单在系统中录制采购合同,通知业务经理审核,业务经理审核后,销售员在系统中生成《销售清单》,交保管员进行配货。保管员配货后,财务对《销售清单》进行过账。《销售清单》要包括以下内容:品名、规格、产地、生产厂家、单位、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单价、金额、购货单位、送货地址(送货地址应与单位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发货日期,发货人、复核人、单据编号等。
5.7销售要开据合法的发票,发票包含以下内容:
5.7.1按照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要注明:购货单位、销售日期、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销售数量等。
5.7.2未按照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要注明:购货单位、销售日期、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质量状况、销售数量等。
5.7.3中药材要注明:购货单位、销售日期、品名、产地、质量状况、销售数量等。
5.8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
5.9开票员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开票,做到生产批号先进先开,近效期先开。
5.10销售进口中药材,应向销售客户提供加盖本企业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5.11药品售后服务管理:
5.11.1对售出的药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意见和建议,或采用书面信函、电话查询、电子信息传递等方式函询顾客对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11.2认真协助质管部门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对质量投诉的内容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明确的反馈意见及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处理记录。
5.11.3销售员应注意收集由本公司售出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发现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迅速向质管部报告。质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11.4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完整地追回所销售药品,做好售出药品的追回记录。
6、操作说明
6.1操作菜单:销售管理→销售开票→销售开票
6.2操作界面:
①、选择销售客户,选择的同时系统会检测客户资质。
②、选择业务员。
③、选择商品,选中后左下角会显示相应的批号信息及对应的效期、剩余有效天数、库存状态。
PS:若批号已是近效期状态,则会以大红色显示,若效期小于等于31天,则销售不出去,会提示停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