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XXXXXX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公司财产保险管理程序,依托集团公司整体协同优势,降低成本,化解风险,提高效率与效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1 财务部3.1.1 财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财产保险工作,依据集团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统保要求,管理所属单位的财产保险工作.3.1.2 负责重大事故的理赔,协助各单位对一般出险事故与保险公司的商谈。
3.1.3 在保险年度终止前,组织所属单位对该年度保险公司的服务和理赔进行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3.2 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生产、工程、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办理财产保险工作。
3.3 各单位3.3.1 各单位财产保险工作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生产等相关部门协助。
3.3.2 执行集团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财产保险工作全过程管理。
3.3.3 负责大额出险案件上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出险查勘及理赔工作。
3.3.4 负责做好年度保险统计分析及财产保险的财务评估,对保险范围、险种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3.3.5 做好所有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损失认定。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4.1 做好集团公司对财产险、机器损坏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统一管理的配合工作,按照集团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各单位具体投保险种和投保资产范围进行财产保险的管理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或市场询价方式统一选择确定的保险公司进行统一投保,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按照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签订保险协议,按要求办理投保手续,并及时交付保费。
4.2 车辆保险按照集团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要求原则上由公司统一管理,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4.3 各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协同保险公司定期作好风险查勘、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相关培训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
4.4 各单位要加强保险理赔工作。
出险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和事故的损失认定的相关工作,制定理赔方案,将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规章〔2016〕第13号《XX 厂财产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 年3 月20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2016 年3 月20 日规章制度控制表XX 厂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XX 厂财产保险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化解风险,提高效率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 厂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保险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
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由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车辆保险由蒙东能源公司统一管理;(二)集中投保。
国家电投集团公司集中确定财产保险险种、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蒙东能源公司统一确定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及统保框架协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XX 厂财产保险工作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实物管理部门配合。
第五条财务部1. 负责制定XX 厂财产保险管理办法;2. 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的财产保险工作;3. 负责建立财产保险案件台账,跟踪未决保险案件,并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完成理赔;4. 负责在保险年度终止前,对该年度保险公司的服务和理赔进行评价,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生技部(一)负责出险案件上报,配合财务部及保险公司做好出险查勘及理赔工作;(二)负责做好所有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损失认定;第三章集团公司统保的财产保险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七条按照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不得随意变更财产保险险种或自行投保。
第八条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财产保险的具体投保险种和投保资产范围,拟投保的保险财产清单履行本单位相关决策程序,并经蒙东能源公司专业部门审核后,报送蒙东能源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财务部对本单位拟投保的保险财产清单履行XX厂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蒙东能源公司。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投保手续,及时交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用实行统收统支,由本单位直接支付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和背景企业作为一种法人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
为了保护企业财产免受损失,提高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资产保险的管理工作。
3.保险项目a)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b)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c)职工福利:包括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医疗保险等。
4.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应详细列明,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保险费用管理企业应将保险费用纳入预算。
保险费用的支付应按时进行,不得拖延或拖欠。
6.保险合同管理企业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详细列明保险项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内容。
企业应保存好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文件,以备查阅。
7.保险理赔管理如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并保证理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8.保险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安全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加强对财产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保管;b)定期对财产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c)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安全意识;d)定期评估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9.管理责任和监督10.考核与改进企业应定期对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11.附则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事务处理。
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以上是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和落实。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财产,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发布日期】2005-11-1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4号令【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意识的增强,财产保险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规范财产保险市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条款1. 定义和范围:保险条款是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主要内容的文字描述。
保险条款的范围应包括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和免除责任等内容。
2.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保险标的物在意外事故中损失、灾害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损失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3. 免赔额和免赔率: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赔偿时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即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之前,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一定金额或比例。
免赔额和免赔率的设定,一方面能够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教育。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保险条款还应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保险纠纷时,能够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
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 财产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的一定金额。
财产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应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保险费率合理公平。
2. 车险费率的管理:车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险种之一。
为了规范车险费率管理,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车险费率测算模型,综合考虑车辆的品牌、型号、市场价值以及驾驶人的年龄、驾龄、性别等因素,科学测算出合理的车险费率。
3. 保险费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险费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灾害风险以及投保人的理赔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由法律责任人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对保险条款承担如下责任:
(一)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需要修改已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经中国保监会重新批准或者备案后,保险公司不得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外,还可以自发现第二次违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财产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保险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第三条本公司财产保险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理赔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保险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保险范围与对象第七条公司财产保险范围包括:(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库存商品等;(二)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设备等;(三)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责任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雇主责任等;(四)公司约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八条公司财产保险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方。
第三条保险合同与理赔第九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管理制度,明确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责任等,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保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审核保险合同签订、保险费用支付等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险费用的支付、理赔款项的报销等工作,并定期对保险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保险管理委员会做好财产保险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相关资料。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第四章 组合式及共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作修改的,无需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自律管理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平台及标准产品数据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四)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8月16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与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第二章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一、概述
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在保险市场中,财产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范围很广,涉及房屋、车辆、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二、经营管理原则
1. 风险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包括风险评估、分散、控制
和监测等各个环节,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可控风险。
2.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披露产品信息、合同条款和保障范围,确保
投保人对保险产品有充分了解,并增强投保人对公司的信任感。
3. 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不得违法违规,确
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经营管理措施
1. 客户服务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咨询服务等,提升客户满意度。
2. 产品创新
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开发符合客户需
求的新型保险产品。
3. 成本管理
保险公司应优化成本结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确保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4. 人才培养
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培养,培养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员工,为公司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四、总结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措施,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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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迪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保险活动的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提高索赔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各项流动资产保险和各项固定资产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2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3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4第三者公众责任险等均按照本保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3、职责
3.1财务部门负责财产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3.2公司财务部职责
3.2.1拟定企业各项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体系,保证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
3.2.2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指导各成员企业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审定成员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
3.2.3检查各成员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调查财产损失原因,督导损失索赔。
3.3成员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3.3.1拟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案,办理本企业各项财产保险业务。
3.3.2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提出索赔建议。
4、投保
4.1财务部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按必须、必要、一般,分类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4.2投保方案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核准。
4.3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4.3.1保险公司选择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4.3.2保险合同的签订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及签订。
4.3.3保险合同的备案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本一份备案。
5、保全
5.1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要及时向安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人组织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把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
5.2事故调查
企业事故处理小组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5.3现场救护
企业要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4索赔落实
当灾害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后作为赔偿请求的开始。
5.4.1赔偿申请
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5.4.2赔偿方式
主要以现金方式,另外有更换和修理两种辅助方式。
5.4.3赔偿期限
财务部门应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
5.4.4赔偿金额
以保险公司认定并经我方同意的赔付金额为准。
5.5善后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的教训做出书面总结,上报公司财务部。
6、或有收益
6.1收益获得
与保险公司洽商时,应结合保险市场供求情况,要求其提供无赔付保费返还及营业返点。
6.2收益处理
对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付保费返还及营业返点,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入账处理。
7、罚则
对有下列情况的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7.1不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妨碍信息沟通,影响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的;
7.2未按规定办理财产保险,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7.3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索赔不当,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