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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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0•【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下列机构和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

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

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公司保险库的建立和管理是为了规范公司对各类保险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存档和归档,确保保险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保险工作的效率。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保险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保险库的建立2.1 设立部门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库管理部门,负责保险文件和资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2.2 空间规划保险库的空间应符合保险文件和资料存放的需求,确保保险文件得到妥善保管。

2.3 设备配备保险库应配备适当的文件柜、电脑等设备,便于保险文件的存放和管理。

三、保险文件管理3.1 文件归档保险文件应按照文件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文件的查找和检索方便快捷。

3.2 文件标识每个保险文件应贴有清晰的标识,包括文件名称、归档日期、责任人等信息。

3.3 文件保管保险文件的保管应设有负责人,负责每日对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保险资料管理4.1 资料整理对于保险资料,应进行规范的整理分类,标明资料的来源、内容和归档日期。

4.2 资料备份定期对重要的保险资料进行备份,确保资料不会遗失或损坏。

4.3 资料更新对于保险资料的更新,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更换,确保资料的时效性。

五、保险库的安全管理5.1 准入控制保险库的进入应进行严格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保险库。

5.2 防火防水保险库应具备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确保保险文件和资料的安全。

5.3 定期检查保险库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确保保险文件和资料的安全性。

六、违规处理6.1 违规行为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查阅、篡改或私自带出保险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6.2 处理措施依据公司规定,对违规行为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七、附则7.1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保险库管理部门所有。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的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保险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司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息的安全性。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运作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注重内部治理,辅导机构实现和谐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设立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法定监管机构,重点监督公司财务、运营等方面,并应当设立专项委员会,加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经理层为保险集团公司的执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需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经营与风控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合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注重监测风险,避免其对公司及客户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谨慎经营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保持充足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注重投资回报和风险的统一,避免因投资而导致的损失或风险。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全力满足客户需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智慧化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经营、遵守道德底线。

第十六条对违反《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和追责。

公司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保险管理办法是指企业为了规范保险业务管理和保险
风险控制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 保险购买管理:明确公司保险购买的流程和标准,确定
保险购买的责任人,规定购买保险的种类、额度和期限等。

2. 保险合同管理:规定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程序,明确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3. 保险理赔管理:规定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理赔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 保险费用管理:明确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规定
费用核算和审批程序,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及时支付。

5. 保险风险管理: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方法,建立风险
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公司在保险业务中的利益和安全。

6. 保险信息管理:规定保险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并便于监管和统计分析。

7.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明确保险监督和内部监管的职责
和权限,建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机制,规范保险业务
的开展和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保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保险业务管
理和保险风险控制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办法,有利于保护
企业的利益和安全。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保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社会保险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核定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情况,并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及时缴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证。

第三章征收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缴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报送社保管理部门,确保缴费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及时申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保费用的缴纳、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资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监督及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五条社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保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参保登记表2. 社会保险费用核定表3. 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保险制度:指国家建立的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公司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缴纳部分不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着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储存额及利息总和,作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如果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条员工建立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所需相关手续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之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行为,有效运用保险工具,确保财产和人员的意外事故损失和伤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结合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海股办〔2014〕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但不包括养老统筹保险、公益性医疗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等职工福利保险;财产保险涉及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营业中断险、车辆险和现金险;责任保险涉及商业综合责任险、董监高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保险业务为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内各保险机构的保险行为。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第四条财产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一)财产一切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1、公司负责经营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公司经营管理租用、调剂使用他人的固定资产;3、法律上认可的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资产.注1:对于调剂的资产,调剂双方要做好财产险投保、退保的衔接,要统一资产投保、退保时间,避免重复投保和脱保发生。

注2:不需保险的财产范围:1、土地、道路、围墙、护坡、护堤、石灰石矿、砂岩矿、粘土矿、自建池塘等(原则上不需投保,特殊原因需报股份财务部审批);2、已报废但尚未办理或已办理待批准的固定资产;3、低于机损险免赔额的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等,不需投保机损险;4、无所有权或无管理责任的资产;5、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不会发生损失的资产;6、保险机构限制不得投保的、且不能通过扩展条款进行保障的资产。

注3: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时,必须扩展地震条款.(二)营业中断险营业中断险是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的附加险种,分为财产一切险附加营业中断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附加营业中断险。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如投保需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三)车辆保险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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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根据《XX黑龙江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财产保险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控制风险、规范运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责任制第四条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由设备部、总经理工作部、多经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

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财产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接受省公司各主管部门对保险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保险管理规定,制定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二)按时向省公司上报保险投保方案。

(三)配合省公司财产保险的招标、评标工作。

(四)按照省公司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议等。

(五)负责保险合同的执行。

(六)组织保险事故的索赔工作。

(七)建立财产保险业务档案。

(八)按时上报月度出险及索赔情况统计表和年度保险工作总结。

(九)负责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十)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投保范围和投保程序
第七条保险投保范围原则上为易燃、易爆、易损、高温、高压、重要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设施及重要在建工程。

第八条保险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车辆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

第九条投保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产保险投保范围、金额、险种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方案上报省公司审批同意后财务部负责实施:
1.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确定的保险单位以及相应条款,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

2.建筑安装一切险按照省公司意见实施。

3.车辆保险按照公司意见实施。

(二)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保险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1月份向省公司上报保险公司服务评价表和保险方案的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索赔工作分工和出险报告
第十条财产索赔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协议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客户服务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索赔各环节工作分工
(一)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的出险报案、现场取证、事故责任及范围界定、索赔资料的准备统一由设备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协调。

(二)建筑安装一切险等工程类保险的出险报案、现场取证、事故责任及范围界定、索赔资料的准备统一由设备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协调。

(三)车辆保险出险报案、现场取证、事故责任及范围界定、索赔资料的准备统一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协调。

(四)赔款金额由财务部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五)赔款由财务部负责催收。

第十二条保险索赔工作流程
(一)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索赔工作流程
1.出险报案和现场勘查、取证
参加保险的资产发生事故后,通知人应在30分钟内及时通知设备部点检长,其中:涉及运行设备出险资产由值长负责通知;涉及正在检修的设备出险资产由设备检修工作负责人通知;涉及管理部门出险资产由该资产使用人负责通知。

设备部点检长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出险现场了解情况,对损坏的资产进行拍照、勘察,并查明损失发生原因和估计损失金额,掌握第一手资料,并从接到通知起12小时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立案。

2.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取证及事故责任范围界定
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要在6小时内(保险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时间)达到出险现场,由设备部点检长负责,财务保险专责参加,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就事故责任及范围认定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设备部点检长补充。

3.出险资料的收集
由设备部点检长负责提供索赔所需资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从出险报案起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

资料收集完成后交设备部主任审查后,送达财务部,财务部在5
天内(遇节假日顺延)递交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资料移交手续。

4.赔款金额谈判
4.1赔款金额谈判由财务部负责,生产相关部门配合,并就谈判结果签订赔付协议,谈判时间从与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2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

4.2赔款到账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催要。

从签订赔付协议之日起10天(遇节假日顺延)完成。

赔款到账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建筑安装一切险索赔工作流程
1.工程项目出险时,由工程项目负责人30分钟内进行报案。

按照工程保险合同规定时间保险公司及时赶赴现场,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保险专责陪同对现场进行勘查,就事故责任和范围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

2.由设备部门负责提供出险工程索赔所需资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交财务部汇总递交保险公司。

3.赔款金额谈判由财务部门负责,设备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就谈判结果签订赔付协议。

4.财务部负责赔款催收。

(三)车辆险索赔工作流程
1.车辆出险时,由车辆驾驶员在30分钟内通知车队车辆管理专责,因车辆驾驶员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无法通知时,由车上的其他乘员负责通知。

车辆管理专责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案,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陪同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勘查,就事故责任和范围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

2.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提供出险车辆索赔所需资料,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由财务部汇总递交保险公司。

3.赔款金额谈判由财务部负责,总经理工作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涉及人身赔偿的索赔要签订赔付协议。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件损坏的,保险公司要以车辆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基础上进行理赔。

5.财务部负责赔款的催收和支付结算。

财务部根据保险
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险赔款通知书(计算书)》确认的赔付金额开具赔款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向保险公司索赔,赔款转入公司账户;车辆损失的修理费用,由财务部根据保险人、修理厂和保险公司三方确认的金额,凭修理厂修理发票支付修理费用。

6.财务部要建立赔款的收支台账,及时催收赔款。

第十三条如对保险事故责任范围、损失金额等方面与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要积极依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上报分公司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对出险资产进行整理并分别登记受损及未受损财产情况。

第十五条对受损资产处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发生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事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前不要轻易向第三者做出承诺。

第十七条财务部于每年10月向分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上报出险及索赔情况统计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度保险工作总结。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财务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保险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财务部要建立保险公司服务及合同执行情况
的业务档案,对保险公司参加下年度投保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对投保范围内财产,应报案未报案或应索赔未索赔的责任人给予50—100元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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