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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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保费支出,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公司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保险资源标准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1.集中管理。各单位保险业务凡符合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或投保条件的,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不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2.市场运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3.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障。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XXX所属XXX汇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办理、业主指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会计部: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工程清单划分工程保险单元,合理确定工程投保金额;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参与保险索赔管理等。

安质环保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成本管理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保险合同的审定;参与保险索赔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部(含局经理部)主要职责

向公司上报项目保险申请;配合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保险业务立

项审批表;参与保险方案及合同拟定;保存保险单据及保险合同;做好保费支付、保险索赔工作等。

第九条经纪公司作为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主要平台,其主要职责包括:

1.办理保险业务的集中投保工作(包括保险询价、保险报价分析),协助各单位制定集中投保项目的保险方案。

2.协助集中投保单位做好保险索赔服务工作。

3.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保险咨询、培训服务。

第三章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纳入集中投保的主要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保险项目。

2.机动车辆保险、财产险、机器设备损失险、船舶险、货运险等保险项目。

3.其他保险项目。

第四章集中投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确定保险需求。各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明确提出拟办理的保险项目种类、范围等需求内容,确保保险需求有效覆盖主要风险点、有效规避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保险业务立项。公司所有拟办理保险业务的项目,均必须填报《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附件1),提出保险需求,并按程

序报批。

1.参加集中投保

参加集中投保的项目,除上报签字盖章的《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外,还需上报施工合同主页及保险条款扫描件、施工合同全套电子版、项目概况、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2.不参加集中投保

因业主强行指定等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投保的,投保单位应在《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中说明不能参加集中投保的原因,提供业主强行指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上报施工合同主页及保险条款扫描件、施工合同全套电子版,以及拟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率、服务条款、勘察定损条款等专项说明。公司在收到项目不参加集中投保资料后,将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并上报集团公司财会部。

拟投保单位保险立项所需资料,由各单位工经部、工程部、安质环保部配合,财务部主责上报。投保单位收到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后,方可按照审批结果办理保险业务,项目不能未经批复自行购买或先办理后上报。

第十三条保险业务审批

1.公司本部的保险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公司财会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2.公司各项目部(含局经理部),由项目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公司财会部,财会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四条保险方案拟定。公司财会部协助项目部会同经纪公司

根据市场询价信息等拟定保险方案,初步确定投保险种、预计费率和操作方式等事项,并交投保单位确认。保险方案的关键要素(如投保金额的选择、保险期限、免赔额、缴费期限、特别约定的内容等)应按以下要求确定:

1.工程项目投保金额:一般根据施工项目的投标报价组成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合同价。

2.工程项目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项目经理部为被保险人;业主代理保险的,投保单位及项目经理部须在保险合同中列为第一被保险人。

3.保险期限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或设备运抵工地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起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日(或业主实际占有、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以后发生者为准)终止,同时扩展试运营保证期12个月。

(2)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期限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合理确定,一般以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止。

(3)车辆保险的期限为12个月。

(4)保险期结束前,如工程还未竣工交验,各单位不得自行中断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如因特殊原因中断或中止保险,各单位应向公司申请办理续保或退保手续,避免保险空档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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