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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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鲁金办发(2012)21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不得与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明确各方履行的责任义务,指定合作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等材料。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其他用途。要通过各种手段依法查处公司高额收取、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客户举报制度,对于公司非法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违规行为,客户可以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举报,并对举报
信息及时查处并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四条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