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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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制作会计台账。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公司结合客户信用等级状况确定,按不超过客户贷款金额的10%收取保证金。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应与担保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担保客户保证金收取方式:

公司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由担保客户与公司签订《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保证金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含被金融机构宣布提前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如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公司将按照约定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

第七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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