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管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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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种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一、财政预算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单位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直接责任人3000元~5000元的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在执法机关查处前述违法行为时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提供有关的资料,且能按要求及时整改。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且金额在1万元~10万元的,处以违法单位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20%罚款、直接责任人5000元~2万元罚款的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在执法机关查处前述违法行为时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经执法机关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处以违法单位违法金额20%~30%罚款、直接责任人2万元~4万元罚款的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在执法机关查处前述违法行为时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处以违法单位违法金额3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4万元~5万元罚款的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在执法机关查处前述违法行为时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暴力拒绝、阻碍检查,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