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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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货物出厂的管理。
2适用范围:所有物品的出厂管理。
3受文岗位:行政人事部调研员、指定人员、保安队长;各一、二级单位主任。
4传达范围:全体管理人员。
5定义:本规定中的“货物”指东林公司所有出厂的物品,不包括信函、合同、传真等文件,亦不包括色卡、布卡等物品。
6权责
6.1行政人事部:负责物品出厂的归口管理。
6.2各一二级单位主管: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出厂证明文件。
6.3门卫保安:负责检查出厂物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程序
7.1货物出厂检查
7.1.1所有货物出厂均需填写《货物出厂证明》(TA-40)(以下简称《证明》)。
7.1.2门卫对所有出厂的货物均应检查以下内容:
(A)货物出厂必须出具《证明》;
(B)《证明》内容填写齐全无缺项;
(C)实物与《证明》一致;
(D)出厂货物符合审批人的审批权限;
(E)审批人签字与《签字字样》(AD-DL-XZ-002)留底笔迹一致。
7.1.3门卫检查本文7.1.2的内容有问题的,不得放行。
7.1.4门卫检查无误后,在日期“时”栏填上出厂的时刻,并在保安员栏内签字放
行。
7.1.5门卫保安于次日早晨9:00以前将前一天的《证明》整理后交到行政人事部指
定人员处。指定人员按照本文“8”的规定审查、存档。
7.2《证明》的填写、使用及保管
7.2.1《证明》为一式两份,由经办人填写出厂日期的年月日三项(“时”由保安填
写)、出厂货物名称、批号/型号、数量、出厂原因、发货部门、收货单位、
车牌号(邮寄物品的车牌号码可不填),并在经办人栏签字。经办人必须检查
运载工具上的货物与《证明》填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签字。
7.2.2数量:应填写重量或数量(如X磅、X公斤,X个、X包等),不得填写“一
车”、“一批”等不便于检查的概括性内容。
7.2.3名称、批号/型号、数量栏应填写准确,不得以累加(如“10+15”、“5,3”、
“裁片+样板”等填写方式)的方式填写,否则该份《证明》无效。
7.2.4车牌号:车牌号填写必须完整(如“粤S 12345”)。对于运载工具没有牌
号的,在车牌号栏内填写运载工具名称。
7.2.5出厂货物栏未填格,由经办人从未填格的顶部起画“/”标识。
7.2.6经办人填写完成7.2.1规定的内容后
(A)有签收人的,交签收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后(或者无签收人的),按照7.2.6的规定办理;
(B)由本厂车辆运送货物出厂的,收货签收人栏可不签;
(C)对于事先沟通好,将填写好的《证明》和物品放在门卫室,由收货人来取的,由门卫室保安负责请取货人在收货签收人栏签字。
7.2.7经办人填写完《证明》的相关内容并检查无误后,交单位主管审核。单位主
管审核以下内容:
(A)出厂货物是否有法定依据;
(B)货物是否属于本单管理范围;
(C)经办人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
(D)单位主管审核无误后,在部门主管栏内签字确认。
7.2.8单位主管签字后,由经办人将《证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根据《货物出
厂审批权限》(AD-DL-XZ-001)中规定的权限和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后签字确认。
7.2.9如果单位主管即是审批人的,只需在审批人栏内签字即可。
7.2.10《证明》审批后,第一联(白)存档,出厂人持第二联(粉),出厂时给保安
查验。
7.2.11填写《证明》的要求
(A)填写一律使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
(B)填写日期:年月日、名称、批号/型号、数量、出厂原因、发货部门、收货单位、车牌号、备注项目时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有缺项;
(C)出厂货物只能填写在“出厂货物”栏内,不同的物品或不同的批号应分栏填写,填写在其他地方或在同一栏填写两种及以上的货物一律无效;在画“/”
后再添加货物名称的,《证明》亦无效;
(D)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可靠,发现假报现象将给予处罚;
(E)所有签字必须写全姓、名,且应正楷填写,不得只签姓而不签名;
(F)对于收货签收人非本厂员工的,经办人有责任监督收货签收人写全名;(G)任何涂改后的《证明》一律无效。
7.2.12《证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印制、编号,有需办理货物出厂的单位或岗位都
可申请领用。
(A)负责领用和保管《证明》的人员统称为《证明》保管人;
(B)以部门为单位领用《证明》的应当指定一位保管人负责领用和保管;经常办理货物出厂的个人,由个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并报行政人事部,即可成为
《证明》保管人;
(C)各部门将《证明》保管人名单报至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处。指定人员制成《货物出厂证明领用名册》(TA-47);
(D)指定人员根据《货物出厂证明领用名册》(TA-47)建立《货物出厂证明领取登记表》(TA-48),每位《证明》保管人登记一页;
(E)《证明》不得由保管人以外的人员代领。当《证明》保管人岗位变动或离职时,指定人员及时收回《证明》;
(F)每本《证明》使用完后,《证明》保管人应当将第一联(白)及作废《证明》交回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处,换取新的《证明》。
7.2.13《证明》保管人的责任
(A)《证明》保管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厂;
(B)保管人委托他人填写或有他人借用《证明》时,《证明》保管人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向他人传达和说明,并有责任检查或宣导他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填写和
办理审批,如未依照本规定对他人进行检查或宣导而导致出现责任事件时则
保管人负主要责任;
(C)当出现未按照本规定填写《证明》及办理货物出厂的,无论经办人为《证明》保管人还是保管人以外人员,都将追究该《证明》保管人的责任。
7.2.14各《证明》保管人领取的《证明》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对于填写错误的,应
当保存填错作废的《证明》。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应当检查各保管人上报的
《证明》白联及填错页码的顺序号码是否有缺页。
7.2.15有缺页的《证明》,将处以保管人20元/页的处罚,由保管人直接至财务部上
缴罚款,将财务部出具的罚款收据附于缺页处上交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
7.2.16对于无法说清缺页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将对《证明》保管人及其单位主管
从重处罚,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人及单位主管共同承担。
7.3需委托前台文员邮寄的物品,按下述方法办理:
7.3.1由经办人按照本文的规定填写《证明》,在收货单位栏填写收货单位的名称和
收货人姓名,并在备注栏内填写“邮寄”字样。
7.3.2前台文员将邮寄物品交邮寄单位人员办理相应手续时,将《证明》一同交邮
寄单位人员,并由前台文员在收货签收人栏填写邮寄单位名称,并在备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