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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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F 建德市顺发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F014-2014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
2014年9月15日发布2014年10月4日实施建德市顺发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发布
Q/JSF 014—201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的生产产品必须要有标准可依,因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现无上级标准,为此,特制定《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及检验的依据,并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建德市顺发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建德市顺发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红君
本标准于2014年9月15日首次发表
I
Q/JSF 014—2014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染色耐黄变树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可染色聚氨酯树脂、手感剂、抗氧化剂、紫外线吸收剂等材料复配而成的树脂,用该整理剂处理后的皮革具有上色快,抗氧化耐黄变,抗紫外线等特点,适用于做服装革、箱包革、鞋革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neq BS 5309:1976)
GB/T2793-1995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2794-1995 胶粘剂粘度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外观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应为无色粘稠液体,无机械杂质。
3.2 理化指标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用玻璃棒将试样均匀地、薄薄地涂敷于干净的玻璃板上,随即目测检查有无粒子和异物。
4.2 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按GB/T2793-1995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粘度的测定
按GB/T2793-1995 胶粘剂粘度测定中的方法进行
4.4 成膜后拉伸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
4.4.1 定义
成膜后拉伸强度是指试样拉断时单位面积所承受的拉伸应力;伸长率是指试样拉断时拉伸长度与原先长度之比
4.4.2仪器和设备
塞尺(0.02~1.00mm)
玻璃板(20×25cm)
涂布棒
热风循环干燥箱
测厚仪(0.01~30.0mm)
指针式拉压测力计(0~1000N)
直尺
4.4.3 操作方法
4.4.3.1 制膜
在刮膜装置上,调节塞尺,使两边高度一致,将适量样品倒在玻璃板上,用不锈钢涂布棒将样品均匀刮涂在玻璃板上
4.4.3.2 成膜
放入50℃的热风循环干燥箱内烘3~4小时,然后放入120℃烘箱20分钟取出
4.4.3.3 测试
选取均匀无气泡部分按尺寸割下长25×6mm样品,用测厚仪测定皮膜厚度为d(测取三个点取平均值),固定在拉力机夹子上,以90mm/min均匀速度至样品拉断为止,读取拉力机显示数为p。同时用直尺量取样品拉断时拉力机的伸长长度C.
4.4.3.4 计算
拉伸强度计算方法:
σt = p /( b×d)
式中:σt为拉伸强度(MPa),p为最大负荷(N),b为试样宽度(mm),d为试样厚
度(mm)。
伸长率计算方法:
伸长率%=(C-C1)/C1×100%
式中:C为试样拉断时的长度,C1为试样长度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的检验以批为单位,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树脂为
一批。
5.2 取样
以均匀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中选出10%的包装取样。小批量产品取样不得少于三桶。取样时防止外界杂质落入,用取样器具自桶的上、中、下部取样,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匀,分装二瓶,加盖密封后,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等。一瓶留样,一瓶供检验。
5.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逐批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不挥发物含量、粘度;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应由生产厂的质监部门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4 型式检验
5.4.1 要求中所有项目都需进行型式检验。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生产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连续生产的产品,自上一次型式检验起已连续生产满一年时,或质量不稳定,认为有必要
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5.5 判定规则
若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反之,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供需双方商定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并附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证。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地址、注册商标、产品标准号、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易燃液体标志按GB/T190规定进行。
6.2 包装
可染色耐黄变、抗紫外线树脂应装于涂脂铁桶或塑料桶中,每桶净含量为50或180千克。容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
6.3 运输
运输时轻装、轻卸、切勿将桶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