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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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甘卫宣发[2010]39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甘卫宣发〔2010〕394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推动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文明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甘卫宣发〔2009〕239号)精神,自今年5月起,省卫生厅组织在全省卫生行业开展了首批各类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其间,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文明办根据有关评选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遴选、推荐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省卫生厅在各地、各单位考察、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严格审核、择优评选、组织考察、厅务会研究和提前公示等,决定授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个单位“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见附件1),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等20个单位“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见附件2),罗克龙等100名同志“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见附件3)。

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全省社会各界普遍希望通过新医改,卫生行业能以更优良的作风提供更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文明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甘卫宣发〔2009〕239号)精神,以创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为契机,深入开展向各类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持续开展以提升行业文明程度为目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城乡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甘卫疾控函〔2019〕366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宝石花医院: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的通知)》(甘财社〔2019〕53号),为加强甘肃省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19年甘肃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加强组织,坚持需求导向,结合培训需求、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统筹兼顾,县域内无精神科医师或以往未参加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的县区必须派人参加培训。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应当制定鼓励学员参加培训的相关政策。

转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要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精神科从业医生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员执业范围变更或增加为精神卫生专业,强化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防止人员流失。

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要按照培训的要求细化工作流程,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分别在理论培训和临床实践结束后向我委提交阶段总结报告,完成一年培训工作后提交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州)、区(市、县)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甘卫办发[2006]295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甘卫办发〔2006〕295号)各市、州卫生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省卫生厅于2004年4月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省卫生厅机关和各地积极组织试行,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卫办发〔2006〕79号)精神,省卫生厅对原《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04〕97号)自即日起废止。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甘肃省卫生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
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6]39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
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6〕395号)
各有关市、州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13-14日,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在金昌市召开。

会议紧紧围绕如何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在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为主题,针对我省推广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部分地区领导认识不统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动员吸毒者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难度大等问题,组织代表学习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观了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开展了如何推广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专题讨论等,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从当前防治艾滋病工作形势出发,就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下一步工作要求等发表了重要讲话。

为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区、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当地防艾委成员单位领导学习《。

卫生部出台进一步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

卫生部出台进一步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

卫生部出台进一步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日前,卫生部制定出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和《若干意见》有关要求,从甘肃卫生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区域卫生发展布局,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卫生投入和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甘肃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发展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卫生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接近西部平均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以大健康理念引领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格局,在全社会倡导和形成促进全民健康的理念,卫生事业整体发展水平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意见》提出了支持甘肃卫生事业发展的9个重点领域:一是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地市级医院建设列入国家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投资建设重点项目,支持省级医学中心建设。

加快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对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精神卫生等机构的建设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协调有关部门在甘肃试点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周转房建设项目,支持鼠疫防治强毒实验室改造建设。

多渠道协调资金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备配备。

指导做好舟曲泥石流灾害卫生机构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全面提高舟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慢性 “四病”综合防治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慢性 “四病”综合防治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慢性“四病”综合防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甘卫疾控函〔2019〕524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慢性“四病”综合防治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相关要求,强化对我省提出的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慢性“四病”)综合防治与全程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慢性病规范化管控水平,现就加强慢性“四病”综合防治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的慢性病防、治、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慢性“四病”综合防治管理工作进展,统筹协调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以慢性“四病”防治管理为突破口,探索医防融合服务模式。

各级疾控机构应主动履行对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的技术指导职责。

省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慢性“四病”质控中心)要承担省卫生健康委赋予的指导全省各级医院开展慢性“四病”临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职责,全面高质量落实慢性“四病”规范化诊治。

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省上做法,成立慢性“四病”综合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慢性“四病”综合防控与全程管理各项工作。

二、切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辖区疾控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依托甘肃省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由1名县级医生、1名乡医和1名村医共同签约、共同履约的“1+1+1”签约服务模式,有序推进慢性“四病”患者的签约服务,确保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为签约的慢性“四病”患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慢性“四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居民的获得感。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要求,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再次诊断、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新职能。

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职能,掌握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升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整体水平,为全省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奠定良好基础。

二、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2、凡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省传染病医院:为切实做好全省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四病”)全程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甘肃省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甘肃省慢性“四病”全程管理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做好全省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四病”)全程管理工作,巩固完善工作成效、规范督导评价流程,根据《甘肃高血压防治实施方案(2018版)》《甘肃省糖尿病防治实施方案(2018版)》《甘肃省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2018版)》和《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实施方案(2018年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四病”评价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各专业防治机构工作人员。

二、评价原则(一)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评价程序、内容、标准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

各地、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严格论证,制定本地区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强化评价过程的质控,规范评价程序,不断提高评价质量。

(三)奖罚并重、跟踪整改。

各级要坚持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卫职改发【2009】159号关于报送2009年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为切实做好今年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政策依据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6种严重精神障碍诊疗方案(2018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6种严重精神障碍诊疗方案(2018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6种严重精神障碍诊疗方案(2018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8.09.14
•【字号】甘卫疾控函〔2018〕572号
•【施行日期】2018.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关于印发6种严重精神障碍诊疗方案(2018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实施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甘卫发〔2018〕343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方案(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方案(2018版)》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甘肃省精神疾病现状调查展望论文

甘肃省精神疾病现状调查展望论文

甘肃省精神疾病现状调查与展望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生物障碍性疾病[1]。

患者存在认知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损害,复发率高、致残率高、自杀率高、识别率低、治疗率低、服药依从性差、疾病负担重等特点,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导致伤残生活的首要病因,也是中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1 精神疾病的流行现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压力加大,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1982年中国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2]:15岁及以上人口中精神障碍(不包括神经症)时点患病率10.54‰,终生患病率12.69‰。

1993年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在其中的7个地区进行第二次全国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3]:时点患病率11.18‰,终生患病率13.47‰。

2005年甘肃省第二次残疾病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省精神病人达12.5万人,占全省残疾病人总数的6.68%,较1987年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增加了9.2万人,增幅278.8%。

如果按照全国精神心理疾病发病率13.47‰推算,我省有30万精神心理疾病患者。

2 疾病负担who、世界银行以及哈佛大学联合进行的全球疾病负担(globaldisease burden, gdb)研究表明,以伤残调整生命年(disability adjustedlifeyears, dalys)为指标,1990年重性抑郁障碍的疾病负担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6.2%,位居第2位,仅次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预计到2020年,精神障碍与自杀负担将占疾病总负担的20.2%,位居第1位。

phillips[4]等研究发现,中国自杀者中40%患有抑郁障碍,抑郁是自杀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还有研究表明,中国抑郁症患者自杀发生率为31.8%—51.1%,其中10%—15% 患者最终死于自杀,而未及时有效治疗是造成自杀的主要原因。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计生专业高级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职改函[2015]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计生专业高级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职改函〔2015〕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经研究,2015年度全省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以下称卫生计生实践技能考试)定于2015年4月举行。

为切实做好报名和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评审卫生计生专业(含医、药、护、技)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计生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卫生计生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考务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拟晋升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人员需加考中医内容,其中,中医医师加考中医四大经典著作内容,考试参考书为高等医药院校中医药类专业使用的第七版《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加考中医内容,考试参考书为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使用的第七版《中医学》。

中医四大经典著作内容考试分值占中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总分的20%。

中医学内容考试分值占西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总分的20%。

四、全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实践技能考试与卫生专业高级实践技能考试合并进行,生殖健康咨询师、人口保健师和计划生育药具师3个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考试报考人员应统一报考“计划生育”专业,不再细分专业类别。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

(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
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兰州大第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现就近期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这个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治救助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市州级精神卫生联席会议的制度,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着力抓好《精神卫生法》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综治办、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综治办、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综治办、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事故【发文字号】甘卫医政发[2014]12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综治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综治办、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工商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121号)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委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财产保险公司,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贯彻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等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综治办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2014年4月1日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甘卫监督函[2014]16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甘卫监督函[2014]168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计生委、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有关通知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及标准;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主要内容;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和义务;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7.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8.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宣传形式包括新闻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职业健康知识咨询、召开媒体通气会、医务人员座谈会、专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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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或心理健康、精神健康。

精神卫生(mental health)的定义和内容大致分为两种。

下文是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相关部门所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保障政策的落实,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公安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贫困、流浪乞讨和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送交、收治、监管政策,配合精神卫生机构处置保外就医罪犯的救治和在押罪犯的治疗、监管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精神卫生执业医师。

第六条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心理咨询机构;(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机构。

第七条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一)精神障碍的预防;(二)心理咨询;(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五)有助于公众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登记、随访等工作,监测本区域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状况,配合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为其他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心理障碍和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管理和康复技术指导服务。

社区康复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以康复为重点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社区养护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以养护为重点的长期护理和照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区域精神卫生信息平台,为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第十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执业范围开展下列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师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心理咨询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心理咨询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二)发现心理咨询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三)尊重心理咨询来访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主动督促、陪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接受治疗;(二)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三)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立即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报告;(四)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五)支持和配合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随访;(六)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六条监护人因监护不力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自然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监护人监护补助。

第十七条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精神卫生执业医师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鼓励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为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对不予治疗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引发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可以先行抢救治疗,将治疗的理由告知患者本人和其监护人,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强制医疗。

第二十条查找不到监护人或者单位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救治病情稳定或者治愈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身份,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卫生执业医师进行病情评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监护人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

第二十二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院治疗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避免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精神障碍患者行踪不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第二十三条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的,开展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康复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康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购买精神卫生相关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生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将精神医学纳入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置精神卫生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的含义狭义精神卫生,是指研究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

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促使慢性精神病者的康复,重归社会。

广义精神卫生,是指研究健康者增进和提高精神健康、精神医学的咨询。

从上述精神卫生定义和内容看来,精神卫生的对象、范围和任务,一方是精神疾病者的预防、医疗和康复,一方面是健康者的提高和维护精神健康和精神医学咨询。

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提出的含义,包括躯体的,心理的和社会三方面完全安宁幸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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