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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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疾控中心绩效工资(新)

昆明市疾控中心绩效工资(新)

昆明市疾控中心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昆人社[2010]208号 (昆人社通[2010]209号和昆明市卫生局关于《昆明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指导性意见》的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及原则指导思想: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以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实际贡献,工作难度等因素参与分配,建立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原则:坚持以绩效考核为分配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向“重点岗位、技术含量高、风险难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力戒繁琐、讲求实效,利于操作,简便易行。

二、绩效工资构成三、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份构成,基础性绩效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性绩效由绩效工资的30%和目标责任完成兑现奖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根据昆明市人事局的规定,按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称职务和不同级别的标准核发到个人。

具体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标准执行表:2、基础性绩效工资与考勤和考核挂钩,按出勤天数和考核结果随岗位工资按月计放;3、如果当月考核不合格,停发当月的绩效工资;4、学习进修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天计发(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奖励性绩效(30%的部份)工资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30%的部份)工资分配依据考核结果按岗位系数分配。

公式:奖励性绩效(30%部份)=平均绩效*岗位系数岗位系数2、综合目标兑现奖考核分配办法综合目标兑现奖是以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和年度综合目标为前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云政办发[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为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有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时间过得太快,让人不知所措,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好的,也看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

那么好的自查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1根据xx市《关于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县委安排部署,x镇多措并举,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及津补贴政策,对全镇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规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x镇镇长万云为组长的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

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干部思想认识。

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镇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申“三个一律不准”,包括一律不准乱发奖励性补贴;一律不准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准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

二、开展自查清理对全镇干部就xxxx年以来补贴发放情况、个人违规领取薪酬进行自查自纠,组织人员负责完成《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落实情况汇总表》,对涉及个人有无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如实填写,真实反映。

三、完善机制建设x镇成立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严格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津贴补贴发放和会计核算,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所有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xxxx年x月xx日,x镇已完成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今后,x镇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接受上级监督,继续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督查,坚决杜绝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的发生,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昆办通[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09〕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4.考核记录:详细记录考核过程和结果,为考核申诉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十二、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存档
1.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2.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指出工作亮点和不足,促进个人成长和绩效改进。
3.结果存档:将考核相关资料和结果进行存档,作为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核工作与文化建设
1.确立价值观:通过考核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和价值观。
2.文化融合:将单位的文化理念融入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对单位文化的认同和内化。
3.营造氛围:通过考核,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
十七、考核工作与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完善考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考核过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2.数据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化平台,公开考核标准和流程,提高考核透明度。
2.责任落实: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3.绩效反馈:建立绩效反馈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期分析和反馈,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二十四、考核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1.宣传普及:加大对考核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考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培训提升: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升考核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同行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同行评价,借鉴同行业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昆政办[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和《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管事和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符合昆明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基础上,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及招聘方案审核工作。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六条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

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旧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

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暂行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测评工作,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招聘效率,保障招聘质量。

1.2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

二、面试测评的原则2.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试测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应聘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2 全面考察原则:面试测评应全面考察应聘者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应变能力等各方面素质。

2.3 客观评价原则:面试测评应客观评价应聘者的表现,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三、面试测评的内容3.1 专业知识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3.2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领导力等。

3.3 应变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在面对突发情况时的应变能力。

四、面试测评的方法4.1 面试方法: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进行面试。

4.2 测评方法:可以采用量表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等多种方法进行测评。

五、面试测评的组织与实施5.1 制定面试方案: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和应聘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面试方案。

5.2 组建面试评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业评委,组建面试评委组。

5.3 实施面试:按照面试方案进行面试,确保面试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5.4 评分与结果公示:根据评委的评分结果,计算出应聘者的最终得分,并进行结果公示。

六、监督与保障6.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面试测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6.2 投诉处理:应聘者如对面试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监督机构进行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3 保密要求:参与面试测评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面试内容或结果。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昆人社通〔2015〕91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5〕91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5〕91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评委会办公室:为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我市各类单位中(不含中央驻昆单位、驻昆部队),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一)我市组建有评委会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非公经济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送我市组建的各专业系列评委会。

(二)我市未组建中、高级评审委员会,或我市评委会无相关专业系列进行评审,需委托省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材料经上述程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再送省相应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从2015年起启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4),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停止使用。

表格见附件,或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

表格的填写可手写或电子打印,用A3纸双面复印、中缝装订(表十七须排版在封底)。

(二)参加昆明市各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或需委托及推荐到省各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均按本文件规定提供。

申报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按《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国有企事业单位)》(附件7)、非公经济单位的按《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非公经济单位)》(附件8)要求顺序装订。

(三)申报评审人员须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封面“申报专业”中写明申报的具体专业,专业名称可参考《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附件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和滇池度假区[以下简称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调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同性质和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人社部门为调配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指导、监督调配工作。

第二章公开选调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以及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

公开选调视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和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文时间:1995-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昆人社通[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249号)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厅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168号)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范光华地址:昆明市民航路301号电话:************3365577邮编:650041二、执法职责: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指导监督职业中介机构,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024年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2024年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条款,承诺遵守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次考试的考务工作任务。
考务工作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5
我已仔细阅读《xxxx年xxxx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理解其内容,符合应聘条件。我郑重承诺: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真实准确,并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认真履行应聘人员的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已认真学习了《xxxx年xxx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公告》,为确保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中健康顺利进行,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现承诺:
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性选拔,遵守竞争纪律,不干扰、不影响竞争性选拔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不弄虚作假、不拉关系、不托人情、不搞宴请、不送礼、不写条子、不打电话、不发短信等等,不搞一切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应聘人员签名: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3
我已仔细阅读了《五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报考期间联系畅通。
应聘人员签名:
身份证号码: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2
我已仔细阅读《青岛大学20xx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清楚并理解其内容,符合报考条件。
我郑重承诺: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真实、准确,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自觉遵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认真履行报考人员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五条平时考核。

是指日常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阶段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六条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一、病假期间的工资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guo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因私事出guo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 ___、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

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

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按 ___发[1981]36号及 ___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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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五条平时考核。

是指日常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阶段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六条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

第九条量化考核。

是将德、能、勤、绩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不同权重,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百分制量化考核标准: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至89分;基本合格:60分至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三章考核领导及机构第十条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每年都要进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对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门、单位要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群众威信高。

第十一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三)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和复核;(四)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五)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等;(六)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办法第十二条平时考核。

由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通常为月、季、半年)记实,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核查,并作出简要评价。

记实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成绩和差错。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

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等;(三)进行宣传动员。

年度考核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四)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根据平时的考核,对全年的工作,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

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出考核等次,填写《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五)总结述职,民主测评。

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

个人述职后即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六)确定考核等次。

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及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七)公示。

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八)送审备案。

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将《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签章;(九)反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被考核人在《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第十四条复核和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关系到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

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一)事业单位每年3%的奖励升级,要在近一两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产生;(二)近三年考核为合格以上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条件;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和记功时,优先推荐;推荐评选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和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五)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低聘、或调整工作,降职、低聘或调整工作后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七)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从军队转业、退伍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专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转业、退伍当年一般确定为合格,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十九条升任、降任、转任、调任等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人员,按新职务(岗位)进行考核,其职务(岗位)变化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由单位派出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第二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的依据。

试用期满后于6月30日前转正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的,次年起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一)病假。

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工伤除外。

(二)事假。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旷工(未请假又不上班视为旷工)。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达到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人员。

工伤除外。

(二)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四)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未开除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立案审查未结案未作结论的人员,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无过错的,据实确定考核档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受党纪处分的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以新职务参加考核确定档次;(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三)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七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必须秉公施考,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

对违反考核规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性质不同,给予通报批评,不兑现有关待遇的处理,其责任人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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