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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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姚贝娜个人资料篇一: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媒体日益壮大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新闻侵权事件也随之增加。

本文针对“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探究,在此次事件中,记者的缺失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在找到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平衡点的同时,应该想到,我们自身可以做什么,怎么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两者的冲突,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本文通过“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人的做法延伸到对社会中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超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反思,分析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本质,最后从相互衡量利益、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尊重当事者的意愿、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和补救意识的五个方面找到了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平衡点。

关键词:姚贝娜事件新闻媒体知情权隐私权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news media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news tort also increases.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Yao Beina incident" in the media literacy of the news reporter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lance of the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the face of the reporter Yao Beina events in the news interview process violations when the matter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behavior, explore media informed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conflict of rights, and we should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o arouse people's attention on this question, and able to give informed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find their own platform, better to play their role in life, news and news reporting behavior norms.Key Words: Yao Beina incident The news media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4)(一)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4)1.媒体知情权概念 (4)2.公民隐私权概念 (5)(二)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5)1.新闻采访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5)2. 新闻报道内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6)(三)“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 (6)二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7)(一)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7)(二)媒体的利益化和商业化 (8)(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8)三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解决 (9)(一)相互衡量利益 (9)(二)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 (9)(三)尊重当事者的意愿 (10)(四)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 (11)(五)提高媒体报道后的补救意识 (12)。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引⾔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权,⼆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未曾间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涵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及处理协调⽅法亦不尽相同。

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应该如何来协调这些冲突?本⽂就试做探讨。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要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探究⼆者冲突的处理协调⽅法,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

(⼀)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种独⽴的⼈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然⼈,法⼈和⾮法⼈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然⼈⽣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关或⽆害的活动,不受他⼈的⼲涉或⽀配。

(2)⾃然⼈⽣活信息保密权。

即个⼈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然⼈有权禁⽌他⼈⾮法窃听、窃取。

(3)⾃然⼈隐私利⽤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的意志利⽤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需要的活动,如撰写⾃传等。

但隐私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隐私权作为⼀项基本⼈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项独⽴的⼈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往往通过名誉权等⼈⾝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

”显然,我国这些保护⾃然⼈隐私权的间接法律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

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

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权利的有无以及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当今这个传媒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被深深唤醒,“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为争取权利而奋斗不息。

权利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

由于利益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权利也有很多分类。

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再加上权利本身具有的相对性,致使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一对互相对立的权利,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概念的界定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肇始于1890年的美国,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他们的著名论文《隐私权》1中提出来的。

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国内法学界尚意见不一。

有的学者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夫妻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的权利。

3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隐私权则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

公务员面试热点:“姚贝娜事件”折射出的新闻媒体人的伦理界限

公务员面试热点:“姚贝娜事件”折射出的新闻媒体人的伦理界限

“姚贝娜事件”折射出的新闻媒体人的伦理界限热点概述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而最先报道姚贝娜去世消息的南方一家报纸,因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的行为也陷入争议。

该事件随即引发了轩然大波,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也在网络引发口舌交战。

昨日,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对此事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强调,华谊和姚贝娜家人并未授权任何人设立姚贝娜基金。

1月17日,一篇文章在网络流传,讲述了三名记者跟随眼科专家姚博士进入太平间,欲在手术中拍得摘取姚贝娜眼角膜全过程的独家照片。

在场的有华谊音乐的总经理袁涛和姚贝娜的家属,当时他们以为是医生助理,并没在意。

没想到开始要手术时,记者拿出相机手机拍摄,现场的人全都愣住了,并最终导致了争吵。

虽然涉事记者所在的报纸并没有对此事做出回应,但援引当天其他在现场记者的叙述,事实与传闻出入不大。

据描述,当时,在现场的其他记者听到太平间里传出争吵声。

“姚博士(临床医学博士、深圳市眼科医院角膜及眼表病区主任)带着助理进去做眼角膜摘除手术,要做手术的时候,助理掏出相机想拍照,家人发现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助理还拿相机,当时袁涛也在,强行让他们删掉所有照片才让出去。

”华谊音乐、姚贝娜生前的助理张先生也证实了此事,他称:“无言以对,我也不知道怎么形容这件事,头条你抢到了,图片你拍到了,然后呢?你们的人性呢?你们在记录不幸,更在制造不幸……”。

1月17日下午16时35分,华谊音乐官方发布声明称: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并对南方的这家报纸及医生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希望对逝去的贝娜及关爱贝娜的家人与朋友有一个交待。

此外,姚贝娜家人及所属公司从未授权成立姚贝娜光明基金基金项目,更未授权以此基金名义向公众募捐。

华谊此后表示,他们将不会再对此事进行评论,一切交由法律。

而昨天,涉事的这家报纸对此事未有公开回应,仅在社交网络发布,“在众声喧哗之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志哀。

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美国学者华伦与布兰帝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从而创造了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一词,但关于它的定义,迄今为止却没有一致的定论,即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越来越要求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保留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隐私权也就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需求。

现今,在人们的观念中,生命的权利已经不仅意味着享有健康及人身自由,他还意味着公正的要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对隐私权的保护,正是这种时代精神的迫切要求。

然而到底何谓隐私权呢,要想弄清楚此概念,首先必须先了解什么是隐私,研究隐私权应从隐私着手。

一、隐私权作为社会成员,自然人的生活可分为两个部分:和公共利益相关的生活,通称公生活。

和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生活,通称私生活。

私生活(privacy)是相对于公众生活而言的,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

如果说公生活应当遵循社会意志,私生活则应由本人选择生活方式。

因此,有关私生活的全部信息,均不应受到侵犯。

所谓侵犯信息,是指窃取和披露信息。

自然人不愿被他人窃取和披露的个人信息就是隐私。

私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of privacy)就是个人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或他人骚扰、知晓和干涉的权利,即隐私权。

(一) 隐私隐私的观念,在人类的始祖以树叶遮蔽身体时就已经朦胧形成,但是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被提出来却是近百年的事。

隐私的意义在于“一个个人、团体或组织有权决定,他们何时何地及如何与外界沟通”。

隐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

法国法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法称之为私生活,台湾的学者称之为秘密或隐私等等。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隐私。

对于隐私如何界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

但并非所有的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作为隐私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秘密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处于不公开状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人们生活中比较重要的权利之一,这两个权利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因此他们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这篇文章将探讨知情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了解什么是知情权和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知情权通俗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获知关乎自己的信息以及在决策中参与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主要是针对公共事务而言的。

而隐私权则是指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个人的生活、家庭、通讯、姓名、声誉等等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他们作为国家公务员,其个人行为及相关信息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会与工作中的职责相互制约,容易发生冲突。

在此,我们需要分别从两个权利的具体情形入手,来探讨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权利会如何产生冲突,以及在权利的之间冲突中双方如何协调。

对于知情权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冲突就会爆发。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了解到重要信息,但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隐瞒,这种情况就是知情权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之间的冲突。

而对于隐私权而言,在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产生的信息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隐私权。

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人际关系,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个人职业发展的机会。

如果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公布,那么他们的信息会被他人非常容易地感知。

这样很有可能会导致他们个人隐私暴露的情况发生,降低他们的职业能力及个人形象。

在理解了两种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况后,我们现在更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协调,以兼顾两个权利。

对于知情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记住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责任人,更是重要信息的值班人员。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标题: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引言: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媒体隐私侵犯案件的频发引发了对社会个体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平衡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案例和学术研究的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媒体报道中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与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之间的平衡问题。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法律原则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充分考虑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荣誉、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享有保护,情节严重的媒体隐私侵犯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案例分析1. 案例1:记者私自进入居民住宅拍摄并发布照片在这一案例中,记者未经居民同意闯入住宅并发布了住宅内部照片。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居民享有对个人住宅的私人使用权,记者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该居民的隐私权。

2. 案例2:媒体披露小孩隐私信息致其受到伤害在这一案例中,媒体在报道时披露了一名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小孩在学校遭受霸凌和辱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媒体公开披露隐私信息侵犯了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三、新闻报道中保护隐私权的需要1. 尊重个体权利和人格尊严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保护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在社会中有安全感。

2.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行为往往使社会弱势群体受到伤害,特别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及其家庭等,媒体要尊重并保护这些群体的隐私权,以确保其正当权益。

四、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1. 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平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众安全、国家安全或犯罪调查等,新闻自由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合理、必要和适度的原则。

2. 自律与道德规范的建立媒体行业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自律机制,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和法律素养。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媒体隐私侵犯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这些案件引发了对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之间平衡的讨论。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监督政府、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个人隐私权又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在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定义和范围。

新闻自由是指媒体自由地报道和表达观点的能力,以支持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个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对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保护权利。

这两个权利都是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达到。

媒体被视为公众的代言人,负有揭露真相、监督政府的责任。

出于这一角色,媒体通常要求广泛的信息获取权限,以便深入调查和报道事件。

然而,这种信息获取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因此,如何在社会需要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护个体的隐私权成为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法律和法院的角色非常重要。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个人的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方式,以便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追究。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护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法院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权衡,找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

此外,一个成功的平衡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意见交流。

政府、媒体机构以及公众应该开展广泛的讨论,以共同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这样的参与和讨论可以确保权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在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广泛认可的平衡机制。

在实践中,确保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和权衡的具体情况。

例如,当新闻事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重大问题时,媒体可能会被授予更广泛的信息获取权限。

然而,在报道个人私生活时,媒体则应该遵循更严格的隐私保护原则。

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作者:暂无来源:《声屏世界》 2015年第10期王敏摘要:近年来,随着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查理周刊》枪杀事件、姚贝娜事件等悲剧性新闻接二连三地发生,媒体报道的方式也在不断引发伦理争议。

媒体通过获取、传达信息,表达意见等方式参与悲剧性新闻舆论之中,以此完成传媒权利实现公共责任的目标,但也引来了公众对于记者采访报道是悲情消费新闻受害者的质疑。

本文依此现象,聚焦探讨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关键词:悲剧性新闻传媒权利公众权利知情权隐私权在信息爆炸的社交媒体时代,悲剧性新闻往往因为其“媒体影像”的冲击性、“新闻故事”的感染性不断聚集着公众的注意力,设定着社会讨论的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等权利,新闻媒体工作者当然相应地也享有这些权利。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传媒权利通常应该包括采访权、信息发布权、评论权、批评权、法律特许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①新闻记者在采编新闻,行使传媒权利的同时却往往受到伦理争议,作为传者的媒体与本应作为受者的公众在互联信息时代的角色边界越发模糊。

一方面由于媒体报道方式遭受公众质疑,媒体自身变成新闻事件当事人,“它(新闻媒体)反映公众舆论,而自己也是公众舆论的一部分” ②;另一方面,公众越发强调自身在媒体事件中的主导地位,不断追问事件报道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与“公共情绪”的权利冲突能够引发媒体报道热潮,公众聚集关注的悲剧性新闻其新闻主体往往是受众熟知的“公众人物”亦或是触发大规模受众“公共兴趣”的新闻事件。

一、媒体报道“公众人物”时需去“悲剧化”避免传媒权利失衡。

公众人物一般指较多在社会公众面前出现的人物,他们比非公众人物对社会有更大的影响和作用。

③2015年1月16日,因为参加“中国好声音”而为观众熟知的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而去世,她在生前提出的死后捐献眼角膜行为引起人们的赞赏。

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媒体日益壮大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新闻侵权事件也随之增加。

本文针对“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探究,在此次事件中,记者的缺失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在找到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平衡点的同时,应该想到,我们自身可以做什么,怎么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两者的冲突,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本文通过“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人的做法延伸到对社会中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超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反思,分析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本质,最后从相互衡量利益、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尊重当事者的意愿、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和补救意识的五个方面找到了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平衡点。

关键词:姚贝娜事件新闻媒体知情权隐私权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news media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news tort also increases.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Yao Beina incident" in the media literacy of the news reporter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lance of the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the face of the reporter Yao Beina events in the news interview process violations when the matter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behavior, explore media informed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conflict of rights, and we should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o arouse people's attention on this question, and able to give informed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find their own platform, better to play their role in life, news and news reporting behavior norms.Key Words: Yao Beina incident The news media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4)(一)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4)1.媒体知情权概念 (4)2.公民隐私权概念 (5)(二)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5)1.新闻采访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5)2.新闻报道内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6)(三)“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6)二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7)(一)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7)(二)媒体的利益化和商业化 (8)(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8)三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解决 (9)(一)相互衡量利益 (9)(二)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 (9)(三)尊重当事者的意愿 (10)(四)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 (11)(五)提高媒体报道后的补救意识 (12)四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2015年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而报道姚贝娜去世消息的南方一家报纸《深圳晚报》,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新闻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眼角膜手术。

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冲突和平衡——以《深圳晚报》报道姚贝娜事件为例

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冲突和平衡——以《深圳晚报》报道姚贝娜事件为例

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冲突和平衡——以《深圳晚报》报道姚贝娜事件为例-新闻学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冲突和平衡——以《深圳晚报》报道姚贝娜事件为例闫茹【摘要】近年来,新闻失范现象的增加引发了公众对新闻伦理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讨论。

如何践行新闻专业主义,在获取新闻价值的同时遵守伦理道德规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文以姚贝娜事件为例,对新闻价值及新闻伦理二者关系进行具体说明,并指出平衡策略,规范新闻报道。

关键词新闻伦理道德新闻价值新闻专业主义近年来,随着虚假新闻的不断增多,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和新闻侵权事件的日益涌现,记者的新闻操守及媒体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大众质疑,由此衍生出对新闻伦理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讨论。

从2005年记者抓拍老人雨中摔倒到2015 年《深圳晚报》拍摄姚贝娜遗体事件都显示出在新闻报道中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的冲突。

一方面媒体的性质和受众的需要决定了记者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另一方面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也包括新闻媒体的约束机制是法律和道德的自律,特别是后者。

理论上来说记者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应该兼顾道德规范,不做有损事件当事人权益、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报道,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记者常因为过度追求新闻时效性、趣味性等价值而忽视新闻伦理道德的约束,从而出现道德失范现象。

本文将以姚贝娜事件为例,对新闻价值及新闻伦理二者关系进行具体说明,并指出平衡策略,以更好地践行新闻专业主义,规范新闻报道。

一、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的冲突(一)二者冲突的表现1、概念范畴及新闻主体的不同(1)概念范畴不同:前者强调选择标准,后者强调规范选择。

一般来说,新闻价值指的是“选择和衡量新闻事实的客观标准,即事实本身所具有的足以构成新闻的特殊素质的总和”。

它是记者选择新闻报道与否的依据,是判断什么样的新闻具有有效信息并能满足公众需要的客观标准,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记者及媒体的价值倾向。

而新闻伦理道德则是指“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

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冲突的平衡

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冲突的平衡

对媒体及社会关注其 隐私 的行为具有一 定的宽容度,媒体 对他们 的某些个人信息和新 闻进行报道 ,不能认 为是侵犯
了他 们 的隐 私 权 。 3 . 当 事 人 的 同 意 。 当 事 人 的事 先 同 意 可 作 为 新 闻 媒 体 侵 害 隐 私 权 的 重 要 抗 辩 事 由 ,具 体 可 以表 现 为 愿 意接 受采 访、主动提供资料、协助新闻报道完成等 。
的选题 。若选题 内容不注意保护 公民的切 身利 益,而是片 窥 探 他 人 的私 生 活 ,披 露所 谓 “ 猛 料 ”、 “ 不 为 人 知
定 缺 陷 , 尚不 能满 足现 实 需 要 。 一 方 面 ,2 0 1 0 年 《 侵 权
闻工作者所摒弃。
( 三 )新闻媒 体职业权利侵 害隐私权的抗辩事 由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当事 人 为 维 护 个 人 利 益 , 以记 者 侵 犯 其 隐 私 权 为 幌 子 , 阻挠 记 者 进 行 正 常
传播 。新媒体时代新技术与信息紧密结合 ,互联 网的广泛 运用 ,使 信息传播打破 了时 间与空 间的限制 ,无 论传 播范 围还 是传 播速度,都像病毒传播一样迅猛 。
的采访报道 工作 ,甚至将记者告上法庭 。当新 闻媒体面对 这样 的指控 时,有必要确立一些可 以供记者使用 的抗辩事 由,以保 障媒体从业 者的合法 权益。 1 . 维护 社会 公共利益 。如果当事人 的个 人隐私 已经牵 涉 到社会 公共利 益,那么便不再属于一般意义上 的隐私 ,

会地位如何 ,是 否属于 名人,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有一些本 人不愿透露给他人 的、或是一些从道德或法律来看不适合 公之于众 的信 息内容,比如个人的健 康状况、家庭婚姻关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舒滢滢【摘要】知情权与隐私权都应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权利。

在法制社会,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前提,必须要有“知”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其所想要“知”的权利,这就涉及知情权。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媒手段的多样化,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再单一,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实现了快速而全方位的共享,这就为知情权的享有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人们充分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一些个人所享有的,却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信息也被传播与宣扬,这就涉及了隐私权。

一方面,人们要求知道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另一方面,又不愿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而这两者都是应当正当享有的权利,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需要实践加以协调。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概述;其次简述我国法律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的保护;再次分析知情权与隐私权在社会中的冲突形态;最后阐述知情权与隐私权在实践中的协调。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s the right which a natural person has .The rule of law in society is that every‐o ne fully enjoys equalrights .The exercise of right must be the premise of“know” the right to get what he wants ,the right to“know” the right ,which is the right to know .With the rapi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meansof diversifica‐tion ,ac cess to information channels are no longersingle ,especi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ll enjoyment of the rightto know the conditions .However ,another problem may not be ignored:in the full enjoymen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infor‐mation some individuals own without wantinng to be shared was promoted anddisseminated ,which is related to privacy .On the one hand people demand to know everything they have right to know ;on the other hand they do not want to disclose their own private information .Both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caused inevitable conflict ,which need to be coordinate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First ,it is an overview of the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on the base of a case .Second ,it puts the law to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anutshell .Third ,it introduces the conflict forms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the social reality .Finally ,it is an analysis of the balance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practice . In short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more and more case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m to find the source of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in practice to implement the rights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协调【作者】舒滢滢【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D912.1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概述(一)知情权的概念及性质知情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一位记者在20世纪中期提出的,是指公民有着想要去了解某些信息的想法以及能够去实现这些想法的行为[1]24-28。

从“姚贝娜事件”看隐性采访和隐私权问题

从“姚贝娜事件”看隐性采访和隐私权问题

《 宪 法 》等 多部 法 律都 有提 到 ,任 何公
民包 括记者 有 权揭 露 、批 评危 害社 会 的
因病 去世 ,因曝 出记 者为 抢独 家伪装 成 规定 ,其他法律也有一些规 定。
医护 人员潜 入 太平 间拍摄 而在 社会 上 引 2 解 读 两 者 之 间 的 冲 突 违法 行 为。 因此 ,记 者在 进行 隐 性采 访 发 了有关 媒体 伦理 的轩 然 大波 。从 新 闻 在法律规定上 , 隐I 生 采访 与隐私权 是 针对 个人 隐 私时 ,如果 其 目的是 为 了揭
论 坛
从 “ 姚 贝娜事件’ ’ 看隐性采访和隐私权问题
王 观 勇
( 作者单位 :浙 江临海市广播 电视 台 )

要 :本文论述 了隐性采访和 隐私权的界定 ,各 自存在的合理性及 必然性 ,两者发 生冲突的原 因,以及 两者关 系的平衡 。
关键词 :隐性采访 ;隐私权 ;冲 突平衡 2 0 1 5年 1 月 1 6日下午 ,歌手姚贝娜 在我 国侵权 责任 法对 隐私 权保 护进 行 了
4 . 2 真实适度 原则 隐性采访是为了公众 的利益 ,在明访 无法 实现采访 目的的情况下才为之的 。在
界定 具有 三个 重要 特 征 :隐 藏身 份 、隐 在论 述 这一 问题 之前 ,首 先来 弄清 藏 目的 、隐藏手段 。 楚 隐私 、隐私权 它们 的关系 。按 照法律 隐性 采访 的存 在 是新 闻实 践 的客观 规定 ,隐私 必须 从 以下 几方 面去 认定 : 要求 。新 闻采访 是新 闻 自由权 利体 系 中 是隐私是特定公 民的个人私事或秘密; 的基 础性 权利 ,包括 公 开采访 和 隐性 采 二是 隐私 与特 定公 民存 在利 害关 系 ;三 访 。 由于新 闻事 实是 复 杂 的 ,公开 采访 是 隐私必 须是 缺乏 直接 社会 危 害性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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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媒体日益壮大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新闻侵权事件也随之增加。

本文针对“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探究,在此次事件中,记者的缺失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在找到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平衡点的同时,应该想到,我们自身可以做什么,怎么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两者的冲突,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本文通过“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人的做法延伸到对社会中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超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反思,分析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本质,最后从相互衡量利益、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尊重当事者的意愿、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和补救意识的五个方面找到了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平衡点。

关键词:姚贝娜事件新闻媒体知情权隐私权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news media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news tort also increases.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Yao Beina incident" in the media literacy of the news reporter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lance of the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the face of the reporter Yao Beina events in the news interview process violations when the matter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behavior, explore media informed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conflict of rights, and we should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o arouse people's attention on this question, and able to give informed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find their own platform, better to play their role in life, news and news reporting behavior norms.Key Words: Yao Beina incident The news media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4)(一)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4)1.媒体知情权概念 (4)2.公民隐私权概念 (5)(二)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5)1.新闻采访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5)2.新闻报道内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6)(三)“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6)二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7)(一)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7)(二)媒体的利益化和商业化 (8)(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8)三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解决 (9)(一)相互衡量利益 (9)(二)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 (9)(三)尊重当事者的意愿 (10)(四)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 (11)(五)提高媒体报道后的补救意识 (12)四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2015年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而报道姚贝娜去世消息的南方一家报纸《深圳晚报》,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新闻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眼角膜手术。

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和网民热议。

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对此事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同时并强调,华谊和姚贝娜家人并未授权任何人设立姚贝娜基金,由报社发起的“姚贝娜光明基金”也被撤回,下图1是新闻报道中歌迷们自发组织地在医院门口为姚贝娜献花悼念的照片,极大地表达了歌迷们对姚贝娜在去世后能够不被打扰的期望,我们衷心祝愿天堂没有痛苦。

本文认为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某些行为构成了对当事者的隐私权侵犯,超越了新闻自由的界限,有悖职业道德,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图1:歌迷在医院门口献花悼念姚贝娜①一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一)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概念1. 媒体知情权概念①图片来源:/20150119/Img407888282.jpg媒体知情权是指公民通过媒体了解知道公共事务,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以及与自己利益和兴趣有关的各类社会信息的权利[1]。

知情权是一种个人权,保障人们对其他空间信息的了解和介入。

对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公民获得重要的信息,获得信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

新闻媒体拥有信息搜集者和信息传播者的身份,但必须清楚的是,媒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不是一味地迎合公众的喜好,尤其是公众对于他人私生活的窥探,这是不允许的。

新闻媒体在采访和报道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对于社会上大多数公众的普遍合理兴趣的满足,不仅要考虑公众是否需要知道,还应该考虑他们是否有必要知道。

2. 公民隐私权概念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工作和事业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明星本人愿意公开,否则便是侵权。

公民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和控制,以达到个人信息、自主活动、个人事务不被外界干扰、利用和侵犯[2]。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众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又渴望了解周围发生的一切,新闻媒体为了满足大众这种心理,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

并尽可能深入大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某些行为侵犯到公民的隐私。

新闻媒体需要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采访者的隐私,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义务。

(二)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类型1. 新闻采访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1)窃听他人谈话和窃取个人资料窃听他人谈话和窃取个人资料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监视跟踪或者偷看他人信件等隐私的行为。

若采访他人的隐私,需要经过当事者的同意,如果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所报道的内容涉及当事者隐私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者的意愿而发表。

(2)隐匿记者身份进行采访记者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隐性采访,其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记者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其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

其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其四,制片人同意。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3)强行采访当事人若拒绝采访,记者通过威胁等各种不恰当手段对被采访者进行强制采访,不仅对被采访者带来干扰,也伤害了被采访者的感情,对于采访过程和采访结果来说都是徒劳无功的。

(4)跟踪或监视等侵害他人隐私权在当事人不同意采访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通过跟踪当事者的行动、监视当事者的生活来满足自身获取采访素材的需求,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2. 新闻报道内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新闻报道是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通过编辑或者公众投稿的作品被公开,然后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目的。

新闻报道的方式具有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某些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有:报道被采访者声明不让公开的内容;报道的采访素材来源不合法;报道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

新闻信息的报道是要人们了解变化的世界,传送信息,新闻报道是联系人们的桥梁,但在如今新闻媒体日益竞争的情况下,报道他人的隐私是吸引受众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在媒体知情权的掩护下,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例也在不断发生。

(三)“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姚贝娜事件”中,《深圳晚报》的三名记者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太平间拍摄逝者眼角膜手术的全过程。

第一,这违背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

逝者的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是对逝者隐私权的侵犯,有悖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的民法,姚贝娜的家属可以追究其责任。

第二,该报社虽然说是出于善意的做法,但是这所谓的“善意”并不能成为你不顾及他人感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挡箭牌。

是否“善意”,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逝者和家属的权利。

记者首先应该征取家属的同意,看是否能够进入眼角膜摘除手术间进行拍摄,如果遭到家属反对,应该配合家属的行为。

记者即使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但未经允许,且采访和报道不能给社会的进步带来任何的帮助,却增加逝者家属的悲伤情绪,造成“侵扰悲痛”,难道也能够成为采用不适当的手段进行采访的理由吗?而且有些读者并非真正想看到明星的遗容,只是满足他们窥探的欲望而已。

在“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在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扮成医护人员进行对逝者遗体的拍摄,记者调查的不是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其实这种情况可以事先经过与逝者家属的协商,但是记者的直接偷拍行为加重了家属的伤痛。

在这一采访中,记者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新闻工作者有基本的采访权利,需要担负起把关人的社会责任,担负着记录社会事实真相和传播正能量的社会使命。

对于姚贝娜这样的公众人物,记者可以报道真实的正面或负面新闻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但是不能违背记者的道德底线。

虽然拍摄的照片已经被删除,但是这对逝者及家属已经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已经侵犯了死者的隐私权,也逾越了伦理界限,伤害已经存在,再挽回也是徒劳。

部分新闻媒体人一味迎合公众的窥探欲望,片面迎合公众低级趣味和唯点击是崇的新闻报道似乎成为各大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目标,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界限,并且对新闻进行扭曲式的传播,忘记了作为媒体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人应坚守伦理底线,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获得平衡,杜绝假丑恶、彰显真善美。

当采访与道德伦理原则相违背时,要懂得事先协商,做人性化的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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