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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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

随着新闻媒体日益壮大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新闻侵权事件也随之增加。本文针对“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侵犯当事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探究,在此次事件中,记者的缺失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在找到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平衡点的同时,应该想到,我们自身可以做什么,怎么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两者的冲突,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人的做法延伸到对社会中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超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反思,分析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本质,最后从相互衡量利益、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尊重当事者的意愿、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和补救意识的五个方面找到了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平衡点。

关键词:姚贝娜事件新闻媒体知情权隐私权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news media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news tort also increases.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Yao Beina incident" in the media literacy of the news reporter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lance of the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 the face of the reporter Yao Beina events in the news interview process violations when the matter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behavior, explore media informed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conflict of rights, and we should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o arouse people's attention on this question, and able to give informed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find their own platform, better to play their role in life, news and news reporting behavior norms.

Key Words: Yao Beina incident The news media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4)

(一)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4)

1.媒体知情权概念 (4)

2.公民隐私权概念 (5)

(二)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5)

1.新闻采访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5)

2.新闻报道内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6)

(三)“姚贝娜事件”中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6)

二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7)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对立的 (7)

(二)媒体的利益化和商业化 (8)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8)

三从“姚贝娜事件”谈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解决 (9)

(一)相互衡量利益 (9)

(二)媒体正确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 (9)

(三)尊重当事者的意愿 (10)

(四)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 (11)

(五)提高媒体报道后的补救意识 (12)

四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2015年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而报道姚贝娜去世消息的南方一家报纸《深圳晚报》,被曝出三名记者为抢独家新闻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眼角膜手术。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和网民热议。华谊音乐发表声明称,将对此事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同时并强调,华谊和姚贝娜家人并未授权任何人设立姚贝娜基金,由报社发起的“姚贝娜光明基金”也被撤回,下图1是新闻报道中歌迷们自发组织地在医院门口为姚贝娜献花悼念的照片,极大地表达了歌迷们对姚贝娜在去世后能够不被打扰的期望,我们衷心祝愿天堂没有痛苦。本文认为记者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某些行为构成了对当事者的隐私权侵犯,超越了新闻自由的界限,有悖职业道德,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图1:歌迷在医院门口献花悼念姚贝娜①

一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一)媒体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1. 媒体知情权概念

①图片来源:/20150119/Img407888282.jpg

媒体知情权是指公民通过媒体了解知道公共事务,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以及与自己利益和兴趣有关的各类社会信息的权利[1]。知情权是一种个人权,保障人们对其他空间信息的了解和介入。对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公民获得重要的信息,获得信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

新闻媒体拥有信息搜集者和信息传播者的身份,但必须清楚的是,媒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不是一味地迎合公众的喜好,尤其是公众对于他人私生活的窥探,这是不允许的。新闻媒体在采访和报道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对于社会上大多数公众的普遍合理兴趣的满足,不仅要考虑公众是否需要知道,还应该考虑他们是否有必要知道。

2. 公民隐私权概念

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工作和事业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明星本人愿意公开,否则便是侵权。

公民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和控制,以达到个人信息、自主活动、个人事务不被外界干扰、利用和侵犯[2]。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众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又渴望了解周围发生的一切,新闻媒体为了满足大众这种心理,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并尽可能深入大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某些行为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新闻媒体需要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采访者的隐私,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义务。

(二)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1. 新闻采访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情形

(1)窃听他人谈话和窃取个人资料

窃听他人谈话和窃取个人资料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监视跟踪或者偷看他人信件等隐私的行为。若采访他人的隐私,需要经过当事者的同意,如果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所报道的内容涉及当事者隐私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者的意愿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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