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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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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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传统上以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为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两部分。

其形成于英国,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其他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登。

3.个人企业的特征:(可能为简答题)(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想混同。

4.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3)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以及参加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7.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因此总结和归纳其含义和相关解释,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10.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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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定义: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国际商法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既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所以它又通常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立法3、个人企业定义:即指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特征: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以及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混同。

4、合伙企业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优点: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合伙企业的资源来源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其规模相对扩大。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加管理的权利,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税收负担较轻,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一般不要求其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缺点:1、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合伙人的数量有限,且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难于筹集大量资本,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和统一。

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时间不稳定。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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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简介国际商法,也被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往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服务贸易、海运、国际支付、国际金融等方面。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定义、发展、法律原则、国际商法组织等方面。

定义国际商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各国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处理跨国商业争端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旨在平衡各国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种可预见、稳定的商业环境,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发展历程国际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人们通过海上贸易进行跨国交易。

然而,现代国际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国际国际私法领域。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商法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20世纪初,各国开始意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因此开始制定国际贸易法律和协定,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最著名的例子是《国际贸易法典公约》(CISG),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虚拟贸易、数字支付和网络争端解决等新兴议题成为了国际商法发展的重点关注领域。

法律原则在国际商法领域,有一些核心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采纳。

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商业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确保各方当事人公平交易,并解决跨国商业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商法原则:1. 自主意愿原则: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以及解决争端的方式。

2. 契约自由原则:各方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根据自身利益进行合作。

3. 信用和诚实原则:各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诚实、公正和信任。

4. 平等原则: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应平等对待,共同分享风险和利益。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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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条约: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规范。

三个条件: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3.大陆法系的渊源法律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习惯习惯是渊源之一4.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2)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3)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4)在审判方式上,一般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5)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它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律。

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混合)(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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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商法全套

国际商法全套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董事负责人的任免及其报
酬。 (3)审查和批准公司分年度报告、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4)决定公司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 (6)决定公司资本的增减。 (7)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
三、抵押权 (1)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 (2)抵押权是一种从物权。 (3)抵押权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
授权。 (4)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
四、违约金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 及其救济方法
一、违约的含义与违约责任的构成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 及其救济方法
二、违约的形式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英美法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承诺的形式与传递方式 3、承诺生效的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 (2)送达生效原则。 4、迟到的承诺 5、承诺的撤回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错误 (二)欺诈 (三)胁迫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三、世界各国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我国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四、合同法的本质与作用 五、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自由原则及其 限制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
第三节 公司的章程、 名称与住所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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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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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

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

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

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

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

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

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

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

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

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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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资料—重点篇

国际商法资料—重点篇

期末考试复习要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商法的基本原则4.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5.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提示】注意掌握下列资料中的有关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产生背景】为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Conflict of Laws),关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制定,最早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30年拟定的两个公约草案。

这两个草案经由国际联盟转发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起草工作被迫停止。

二战后,1951年荷兰政府发起召开外交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决定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在草案的基础上起草新的草案。

该特别委员会于1963年正式准备好了两个公约的新草案。

1964年再次由荷兰政府邀集28个国家的正式代表和少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对这两个公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正式通过了这两个公约,即:《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Uni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以及《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其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Uniform LawOn the Formation O{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前一个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的国家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

后一个公约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除以色列外,上述其他国家也都批准或加入。

上述二公约,虽然实现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盖因许多国家认为它们受欧陆传统的影响较多,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

因此,在其通过后的二十多年来,参加国也仅有上面提到的七、八个国家。

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成立后,鉴于上述两个公约内容的局限性,适应不了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加之两个公约也尚未生效,拟定一套被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规则就显得更为突出。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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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1.汇兑功能 2.信用工具3.支付工具4.结算工具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的分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5.参加承兑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有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理论基础的对立:等同论与区别论独资企业概念:在我国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地控制、支配权力3.投资者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合伙企业概念:是指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特征1.自治性强2.普通合伙人企业是人合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人、资两合组织,均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既是人的联合,又是财产的联合,合伙企业须有合伙人的出资构成的一定的财产,合伙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期限等由合伙人约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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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单选(略)
第二部分:多选
1、仲裁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P190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有价、流通、要式、文义、无因、设权证券。

P162
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

P107
4、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

P48 5合伙协议的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P11
6、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P194
7、国际货物运输风险中的海上风险里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p146
8、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成文法p4。

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

P180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P63
11、要约可采取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

P34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原则并非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
故的近因属于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承担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P143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p141
14、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P17
15、大陆法源于罗马法;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P43
2、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P78
3、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P41
4、禁止反言: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P142
5、国际商法:(1)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总和。

或(2)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1
6、汇票: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

P162
第四部分:论述题
1、国际商法的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求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联系,包括:
(1)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多方)当事人的国籍,此为国籍标准;或者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此为营业
地标准。

(2)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国外的物。

此处的物,即包括货物等有形物体,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无
形财产权。

(3)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2、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而达成协议。

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干预。

3、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权益
(2)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5、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亲自履行代理义务
(2)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义务
(3)代理人应忠诚履行代理职责
(4)代理人应严守知悉的商业秘密
(5)代理人需要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6、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或报酬
(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3)向代理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案例分析
P87 有关无权代理的案例
案例:淑冰与小蜜公司的采购员咸鱼协商由小蜜供给淑冰10台电脑,咸鱼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淑冰当即交给咸鱼5万元并打入小蜜公司账户。

后小蜜公司供给淑冰电脑5台,共计3万元,其余电脑未供货。

淑冰催促小蜜继续供货或退回余款,小蜜称系咸鱼所为,责任应该由咸鱼承担,与其无关。

问题:小蜜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此案例中,咸鱼虽然是小蜜公司的采购员,但是并没有小蜜公司授权购买10台电脑的代理权,其擅自与淑冰达成口头协议构成无权代理。

但是,小蜜公司事后接受淑冰的价金并且提供给淑冰5台电脑,该行为可以视为小蜜对咸鱼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则咸鱼与淑冰达成的协议对小蜜具有约束力,小蜜应对咸鱼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英美法系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系的解释,具有合法
代理权是代理人对第三人的默示担保,因此,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只要因其无权或者越权代理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

P88有关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刘某系甲公司的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

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公司开除。

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

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

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依据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该案例中刘某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由于甲公司给其开出的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使乙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得到支持。

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后,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P184、 P185有关票据法的案例
案例一: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

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B厂从C厂金属公司购进一批炼金扎昆,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4千万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公司钢铁厂供给的钢铁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题: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同。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是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例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公开以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要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

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因为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理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失,原因关系不消灭。

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案例二: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
上背书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次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随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问题: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在哪?
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
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
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
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
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法,甲不能
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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