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正式)

合集下载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并执行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或者变相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的原则,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快速恢复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企业的领导层需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企业领导层应当制定和科学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六条企业领导层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教育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进岗位的员工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企业领导层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第四章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设备,确保防火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等。

本文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此外,还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源辨识等方面的培训。

企业还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全面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应覆盖企业的所有环节和岗位,对潜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排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四、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选购、安装、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技术评估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五、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即使做好了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但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

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提前做好各种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同时,要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六、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4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4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对于安全生产活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限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等。

2. 标准和规范: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要求。

3. 许可证和执照制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5. 安全生产监管和处罚措施: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2)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和社会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减少事故事故发生率,保障员工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通过并实施,后经修订于2014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调了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生产的评价与奖惩制度。

2.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针对煤矿行业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目的: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使我们的项目管理人员了解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违反安全规程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处罚力度,更好的营造安全、环保、和谐的建设环境。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C 类)试卷和答案(18)

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C 类)试卷和答案(18)

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C 类)试卷和答案(18)共3种题型,共110题一、单选题(共45题)1.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超过()。

A:5mB:2mC:3mD:6m【答案】:A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充分体现了()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C: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D: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答案】:B3.以下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是()。

A: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B: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C: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D: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答案】:C4.风速达到()及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桩机作业。

A:10m/sB:11m/sC:12m/sD:13m/s【答案】:C5.()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答案】:B6.《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A:有权提出措施建议B:不得拒绝执行C:有权拒绝执行D:有权越级上告【答案】:C7.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剪刀撑应用旋转扣件进行固定,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A:300mmB:150mmC:200mmD:450mm【答案】:B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9A:不承担B:连带C:次要D:主要【答案】:B9.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必须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年。

A:4B:3C:2D:1【答案】:D10.空压机贮存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存罐()m 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A:10B:12C:13D:15【答案】:D11.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倡导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生产活动,且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操作。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和改进。

6. 安全生产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仅是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一些方面,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

第 1 页共 1 页。

生产安全规定

生产安全规定

生产安全规定(正文)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部门或指定专职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类风险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通知所有职工。

第四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五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

操作规程应明确指导各类作业的操作方法,防止操作错误引起事故。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及时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灭火、疏散等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其可行性。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疏散逃生通道,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疏散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标识清晰,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职工能够快速撤离。

第十一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的安全培训,明确工作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工作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200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 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1、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度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知测、检验结果负责。

2、安全生产法第24条的三同时体现系统安全的什么原则提现了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的整个寿命期间的原则3、生产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具体意思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释义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考核制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一般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际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都需要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能被施工单位使用。由于本章主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GB50656-2011
从招投标环节看:①既有建设单位规 避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者直接 指定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又有 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 标,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 法违规行为; ③还有招投标代理机构 “中介不中”,与招标、投标单位合谋围 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承发包环节看:还存在转包、违法分 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企业经营管理看: ①由于建筑市场 过度竞争,或者业主的明示、暗示,企业 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降低标准; ② 如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标准勘察设 计,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③有的施工单位 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甚至偷工减料、以 次充好; ④有的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 规范监理、监测,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 不报告、不反映。
(2)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
“十一五”期间,全国较大及以上事故 年均发生33.2起、死亡138.6人。尤其是 2010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出现反弹,起数和 死亡人数比2009年分别上升了38.10%和 37.36%。2010年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地区有江苏(4起)、四川(4起)、辽宁 (3起)、北京(2起)、河北(2起)、内 蒙古(2起)、吉林(2起)、广东(2起)、 贵州(2起)。
(3)各地安全工作不平衡。
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事故起数下 降38.23%,其中有9个省下降50%以上,但 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升225%、内蒙 古上升71%、天津上升40%、海南上升25%、 吉林上升22%;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 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5.29%,其中有7个省下 降50%以上,但有的地方还上升,如山西上 升260%、吉林上升100%、内蒙古上升56%、 海南上升25%、江西上升12%。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 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 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 醒认识到,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工 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 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目次一风电场安全施工工程3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44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8二吊装安装施工工程211编制主要依据212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2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234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及验收检查表36一、风电场安全施工工程1范围1.0.1为了加强依兰夹信山风电场新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安全责任,规范安全行为,确保风电场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1.0.2本计划适用于依兰夹信山风电场新建工程建设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

1.0.3本计划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计划的引用而成为本计划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计划。

DL5009.3-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章)DL5009.2-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章)3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0.1变电站建筑工程安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3.0.1。

表3.0.1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3.1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3.1.1变电站电气工程安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3.1.1。

表3.1.1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3.2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3.2.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3.2.1。

表3.2.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4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4.1变电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通用部分执行记录4.1.1本条适用于变电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4.1.2变电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通用部分执行见表4.1.2。

表4.1.2变电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通用部分执行记录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团体、居民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科研、设计、咨询、施工、监测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的各种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三)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四)技术先进,设备完善;(五)人员配备,培训有序;(六)监督检查,随时查处;(七)信息共享,教育宣传;(八)应急准备,应对及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主管人员,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培训,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合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通报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纪律,严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场所的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074-79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总则1.1目的为了更有效的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现象,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参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本着“突出重点,狠抓监管,强制执行”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强制性规定。

1.2业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 管理职责2.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编制和监督落实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内容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2.2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落实各种罚款资金的过程管理工作。

3 实施细则3.1 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强制性规定3.1.1 各项目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参施工程性质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1.2 各项目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管理,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施工任务分包给无任何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施工单位。

同时,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1.3 根据京建施京建施[2007]140号文件规定,落实群众监督员审核、培训工作,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群众监督员,在进行关键部位和重点工序施工作业时,群众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旁站制度,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控。

3.1.4 各项目成立初始,必须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严格落实。

3.2 安全生产协议、方案和交底强制规定3.2.1 工程实行总分包管理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租用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安全协议”。

各种协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可根据施工特点,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并履行签认程序。

3.2.2 各项目参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施工方案中要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要明确工作目标、组织机构、标准依据和具体的实施措施。

同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会签制度,各类审核、审批手续要及时、有效。

凡经签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3.2.3 依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对特定工程组织专家论证。

同时,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3.2.4 各项目部要结合参施工程特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内容,编制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技术交底要分级进行,由各单位参施工程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认程序,并形成交底记录。

各项目参施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交底的编制与落实,任何未接受交底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制性规定3.3.1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

3.3.2 各项目部应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将“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三级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参施人员未经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

3.3.3 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之规定,经过本工种相关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并通过属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期履行年审程序。

未经考核取证或证件过期未年审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施工。

3.3.4 各项目部必须督促各参施单位落实班前教育制度,尤其是变换工作内容或变换工作地点时,应组织相关参施人员进行教育,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相关资料,并报送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4 安全生产检查强制性规定3.4.1 各项目部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参施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人员、检查形势和检查内容。

每月至少组织2次文明安全施工综合检查活动,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3.4.2 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日检职责,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及时完善相关检查资料。

3.5 安全生产投入强制性规定3.5.1 各项目部应依据京建[2005]802号文件和京造定[2009]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保障资金投入计划,认真做好资金投入登记备案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5.2 各项目部应以城建安全发[2007]85文件为依据,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物资采购、审核、使用流程,以城建集团年度审核合格劳动用品厂家和销售人员名录为参考,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选购符合标准的安全物资,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进场审核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6 分部分项工程强制性规定3.6.1 土方施工强制性规定3.6.1.1 必须编制土方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础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必须按本规定4.2.3条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3.6.1.2 土方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根据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放坡、浇筑护坡桩等有效的安全措施。

同时,严格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1.3 深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对边坡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3.6.1.4 土方施工过程中沟槽边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支搭防护栏,同时,严禁在沟槽边缘1米距离内堆放物料或停放机械。

3.6.1.5 土方施工前应及时了解掌握施工部位现况管线情况,明确管线性质、数量和具体位置,并结合施工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线保护措施。

同时,履行汇报程序和会签手续,在取得业主、甲方、建立签认后,方准动土施工,并在作业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

3.6.2 脚手架施工强制性规定3.6.2.1 脚手架施工必须由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设计,并编制专项搭设、拆除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在经过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高大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施工必须按本规定4.2.3条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6.2.2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2.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相关要求。

3.6.3 模板施工强制性规定3.6.3.1 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JGJ-162-2008标准,大模板的制作、组装、吊运、安装、存放、保险购要求执行京建发[2006]1039号文件,大模板的保险装置和自制模板的吊环要求以及无腿模板插放架的支搭执行京建发[2010]281号文件。

3.6.3.2 模板施工必须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大模板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4.2.3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6.3.3 模板施工前必须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3.4 小型模板吊运必须采用容器,且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

3.6.4机械施工强制性规定3.6.4.1 起重机械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部令166号和京建施[2008]36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租赁、备案、安装、使用、检测、拆卸等工作。

3.6.4.2 摊铺机、压路机、铣刨机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杜绝酒后作业,疲劳驾驶.。

3.6.4.3机械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并在施工前向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程序。

3.6.4.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工必须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3.6.5 有限空间作业强制性规定3.6.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责,本着“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建立作业审批、危害告知、现场监督、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安全施工体系。

3.6.5.2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报请属地相关检测部门对作业空间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气体进行专业检测,掌握具体情况。

3.6.5.3 有限空间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配备各类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根据作业空间的实际请款想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3.6.6 人工挖孔桩施工强制性规定3.6.6.1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6.6.2 人工挖孔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防高坠、物体打击、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保障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6.7 临时用电强制性规定3.6.7.1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参施工程临时用电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3.6.7.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标准要求,落实三级配电和逐级漏电保护措施,实行三相五线制的线路配置规定。

3.6.8 施工机械强制性规定3.6.8.1 钢筋和木料加工机械必须搭设防雨防砸棚,运转部位设防护罩,设置安全防护挡板。

同时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标准。

3.6.8.2 电焊机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弧焊机触电保护器,一、二次侧防护罩齐全,二次则安装防触电装置,使用专用的焊把线和焊钳,且双线到位。

3.6.8.3 潜水泵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时必须使用绝缘材料悬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