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的销售行为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准备及条件第三条销售准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销售条件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完成商品房项目;3. 商品房项目符合规划、建筑、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4. 商品房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性质允许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新房销售禁售条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某些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新房可能存在禁售条件,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时向购房者明示。
第三章销售方式和流程第六条销售方式开发商可以采用书面、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销售流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公示:根据预售许可证要求,开发商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商品房项目信息;2. 认购:购房者按照公示信息,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认购金;3. 签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4. 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5. 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并领取尾款。
第四章购房者权益保护第八条信息公开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开项目规划、建设进度、销售价格、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签约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应当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正交易权。
第十条售后服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售后服务,处理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郑州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治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国务院?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自行销售商品房,也能够托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六条市房地产治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治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治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治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治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治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工程,完成根底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2年2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2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的133件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悖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70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 郑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6] 1号 1986.3.13 已被1995年7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代替2 郑州市房屋互换暂行办法郑政[1986] 1号 1986.3.13 已被1995年7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代替3 郑州市工交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郑政[1986]3号 1986.4.18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4 郑州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6]64号 1986.6.28 已被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代替5 郑州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办法郑政[1986]81号 1986.8.12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新规定6 郑州市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试行办法郑政[1987]11号 1987.2.19 1999年5月24日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新规定7 郑州市违反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处罚暂行办法郑政[1987]15号 1987.3.30 处罚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抵触,已被《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8 郑州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郑政[1987]17号 1987.3.5 已被1997年8月18日施行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代替9 郑州市风景名胜区(点)管理暂行规定郑政[1987]19号 1987.3.11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有新规定10 郑州市国营小型和集体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郑政[1987]22号 1987.3.12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1 郑州市商业、粮食、供销企业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郑政[1987]23号 1987.3.12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2 郑州市建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7]24号 1987.3.10 已被1996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代替13 郑州市掘动和临时占用道路暂行办法郑政[1987]27号 1987.3.18 已被1997年8月18日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代替14 郑州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郑政[1987]33号 1987.3.20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5 郑州市外经出国人员审批程序暂行规定郑政[1987]36号 1987.4.21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6 郑州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郑政[1987]38号 1987.4.24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7 郑州市天然气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政[1987]46号 1987.4.29 已被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18 郑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7]66号 1987.7.30 已被2000年4月13日公布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代替19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郑政[1987]68号 1987.8.10 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代替20 郑州市发票管理试行办法郑政[1987]71号 1987.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新规定21 郑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郑政[1986]89号 1987.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新规定22 郑州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7]103号 1987.11.20 已被1993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代替23 郑州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郑政[1987]108号 1987.11.28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24 郑州市计划免疫保偿试行办法郑政规[1988]1号 1988.1.10 已被1994年10月12日施行的《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代替25 郑州市社会办医和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2号 1988.1.20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新规定26 郑州市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定郑政规[1988]3号 1988.3.21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27 郑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4号 1988.3.22 已被1994年2月19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代替28 郑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郑政规[1988]5号 1988.5.1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29 郑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试行办法郑政规[1988]8号 1988.7.20 1994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有新规定30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郑政规[1988]9号 1988.8.8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新规定31 郑州市金水河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 10号 1988.9.27 已被1994年9月24日公布的《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代替32 郑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11号 1988.10.8 1999年5月30日公布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新规定33 郑州市矿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14号 1988.11.20 已被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34 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郑政规[1988]15号 1988.12.25 与国务院1998年8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不一致35 郑州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郑政规[1988]16号 1988.12.25 国办发[1999]67号文有新规定36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18号 1988.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新规定37 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 1989.5.5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触38 郑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 198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新规定39 郑州市商业批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1990.2.20 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4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1990.10.9 已被《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2号)代替41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号 1990.12.10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已修订42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 1990.12.12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处罚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43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1990.12.20 2000年2月3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已明令废止44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1991.7.22 与《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不一致45 郑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1991.8.4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新规定46 郑州市禁止焚烧落叶枯草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 1991.10.9 已被《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47 郑州市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991.12.24 核心内容所依据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废止,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已作重大修改,且已不适应实际需要48 郑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 1992.4.8 已被1999年5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代替49 郑州市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 1992.5.23 已被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代替50 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992.7.7 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已明令废止51 郑州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1992.8.8 处罚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设计文件审批与1995年10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52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 1992.8.8 与行政处罚法和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不一致53 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992.10.23 与《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不一致54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1992.11.1 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抵触55 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992.12.10 已被1994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56 郑州市家畜家禽检疫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1993.2.24 所依据的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已于1997年10月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57 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1993.2.24 所依据的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已废止58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5号 1993.3.9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已作了重大修改59 郑州市市徽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 1993.7.3 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60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1993.7.25 已被《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代替61 郑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1993.9.20 已被1998年6月12日公布的《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62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1994.2.19 已被1998年9月1日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代替63 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 1994.7.16 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新规定64 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995.6.1 已被2001年5月1日施行的的《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65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 1995.8.21 《河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有新规定66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 1995.12.27 已被2000年4月13日公布的《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代替67 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 1996.7.15 对集体企业审计超出审计法规定的审计部门的权限68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1997.10.10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新规定69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2000.1.15 已被2001年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代替70 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 2000.11.22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郑政[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规划,开展工程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开售房信息,明确房屋价格、户型、面积等重要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购房者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欺诈、虚假广告等方式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预售活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购房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检查,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有关机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今后,郑州市民买期房时,不用再把钱交给开发商,直接打入开发商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
开发商想使用购房者交付的预售款,要通过监理机构、监管银行和郑州市房管局三道关。
昨天,郑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市民要注意,今后在向开发商要售房发票时,别忘了要求开发商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程序开户申请、设立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备案→申请预售→预售收入监管→预售款使用监管→监管账户注销开发商如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先编制下一季度用款计划,确保预售项目正常施工↓.监理部门核实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到郑州市房管局核实↓.房管局现场勘验后,出具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意见逐项拨付预售款先签监管协议才能办预售证“监管预售款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拿着购房人的购房款去买地、建设其他项目、搞其他经济活动甚至拿去炒股。
”郑州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副处长董国彩说。
按照规定,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程序具体来讲就是:开发商在申报预售许可证前,要先到监管银行申请开户,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即监管账户,然后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在向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发商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账号。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买房的市民持开发企业监管账号的缴款单到银行缴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
购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市民买房时,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7日内,按开发商提供的监管账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
市民要注意的是,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后,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必须直接打入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其中按揭贷款购房的,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号直接划入。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文:----------------------------------------------------------------------------------------------------------------------------------------------------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9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公平、诚信为原则,加强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商品房销售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销售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销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项。
第三章销售活动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自愿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不得附加非合理费用,不得利用抽签、摇号等方式操纵购房者选房。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销售备案情况,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面积、数量和交付日期等;(二)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三)开发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期限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说明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并告知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三条购房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了解并认可以下事项:(一)商品房项目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状况和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二)商品房项目所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等情况;(三)商品房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和缺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条件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程序,质量和保修管理以及转让、预售、销售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我部编写的《条例》条文释义即将出版,并将在近期举办《条例》学习骨干培训班。
请各地注意安排释义等辅导材料的学习,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届时参加培训学习。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doc-郑州市房地产
23
郑房地物[2004]20号
2004.
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工程招标审核备案程序〔暂行〕?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24
郑房地物[2004]21号
2004.
关于印发?郑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25
郑房地物[2004]22号
2004.8.4
关于在全市城区继续开展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
41
郑房地物[2004]18号
2004.7.5
关于建立郑州市城区房屋统计年报制度的意见
42
郑房地物[2004]24号
2004.9.2
关于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郑州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43
郑房地权[2004]46
关于废止郑城规村〔2001〕6号文件的意见
44
郑房地权[2005]24号
10
郑房改字[99]13号
关于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
11
郑房[2000]5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12
郑房价字[2001]1号
关于公布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13
郑房字[2001]16号
关于?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方法?的通知
14
郑房改委字[1998]01号
关于加强房屋公用局部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12
郑房地管[2004]1号
2004.1.6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
13
郑房地管[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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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款应专款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按工程进度使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款方式、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产权登记办理、前期物业服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9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危旧改造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的开发项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划设计条件、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条件提出书面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开发期限提出书面意见;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及安置要求等提出书面意见。
城乡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名称、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的,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房屋质量保险。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
第十五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现房的,应当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所融资金只能用于该在建项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房屋销售实行合同联机备案实名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物业收费标准及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中介机构代为销售的,还应当出示委托销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备案证明。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尚未售出的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托管项目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该项目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