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完整资料).doc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一、各类房屋层高不作调整的高度范围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二、房屋层高增减率调整标准三、有关事项说明(一)凡超过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内的可按上表系数增加房屋基本重置价,增加率一般不超过45%;当房屋层高增加高度超过300cm时,超过部分按原增加率的50%计。
凡低于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的可按上表系数减少房屋基本重置价,减少率一般不超过15%。
(二)简易结构不计层高增减率。
(三)房屋层高确定方法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苏住建房〔2011〕9号
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2011年度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1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
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钢结构937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829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1623元/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1560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二等 1282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三等 953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一等 922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二等 750 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582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87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7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5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326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95元/平方米
车库(多层住宅底层) 479元/平方米
阁楼(多层住宅顶层) 535元/平方米
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
混合结构二等 637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49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74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595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44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27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166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1.3 价值定义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客观市场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与附着物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1.4 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1.5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1.6 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应以委托人依法确定的为准。
1.7 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备注:1.房屋结构标准层高按平均2.9米;层高±0.1米,重置价±1.0%。
2.卫生设施应当具体符合国标或省标的化粪池。
3.房屋成新系数由评估部门根据使用折旧、房屋构造与装饰程度等综合确定。
附件2注:评定时以主体结构为主,房屋已使用年份和修缮情况应结合考虑。
附件3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单位:元/m2附件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指导标准(一)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指导标准(二)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指导标准(三)1.本价格指导标准以2007年1月份市场材料价格为基数,以后市场材料价格调整其价格指导标准也相应调整。
2.三夹板、宝丽板橱为常规式橱(深0.6米、高1.8米),补偿评估时按实际尺寸进行调整,超常规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附件5住宅楼层差价率标准表备注:1.本表适用于底层为自行车房的房屋,自行车房不计层次。
2.木结构、砖木结构住宅不计楼层差价。
附件6住宅朝向差价率标准表备注:1.主方向是指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2.钢混、砖混结构住房,按卧室的主方向,以套为单位计算差价率;3.工字型点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和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计算。
附件7非住宅营业性经济补偿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附件8非住宅设施补偿标准表备注:本表设施补偿标准不包括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汽车库等,如遇这些设施应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另行给予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拆迁△价格通知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党工委各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07年2月25日印发。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价房地字〔2006〕142号苏房市〔2006〕9号关于公布2006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各县级市、各区物价局(办), 各县级市、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局《关于预算工资单价调整问题的解释》(苏建价〔2005〕7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苏建价〔2006〕2号),对2005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
因近几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均衡,导致各类结构房屋的造价上升幅度不一致。
经测算论证,现将2006年度苏州市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二等833.68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520.9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332.30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299.39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087.09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778.4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别墅等920.74元/平方米普通多层住宅730.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593.7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0.4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745.9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96.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48.1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77.46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66.47元/平方米车库(多层房屋底层)379.36元/平方米阁楼(多层房屋顶层)423.30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04.7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391.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34.0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06.7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380.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39.24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43.54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抄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建设厅抄送:市各有关部门。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
附件三: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一、成新率计算公式q=q1+q2=(1-d)+ q2=(1-t/N)+ q2q——建筑物成新率(%)q1————建筑物基本成新率(%)q2————建筑物成新调整率(%)d——折旧率(%)t——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N——建筑物耐用年限(年)(一)建筑物耐用年限(N)1、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参考值(年)2、当房屋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其房屋耐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年限。
(二)房屋已使用年限(t)1、房屋已使用年限的起点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房屋经过改建、翻建,已使用年限的起点从改建、翻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房屋已使用年限计算公式房屋已使用年限=估价基准日年份-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年份4、房屋已使用年限超过房屋耐用年限的,按耐用年限计算已使用年限。
二、成新调整率估价人员实地观察,鉴定房屋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房屋的建成时间、维修养护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评出房屋的质量状况,确定房屋的成新调整率。
1.房屋的质量等级:分为1级完好房、2级基本完好房、3级一般损坏房、4级严重损坏房、5级危险房屋。
房屋质量等级标准2.房屋残值率参考值(1)钢结构 0.01(2)钢筋混凝土结构 0(3)砖混结构 0.02(4)砖木结构 0.04(5)简易结构 0.023.确定成新调整率的方法(1)当基本成新率(q1)在房屋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成新率范围内时,成新调整率为零(q2)。
(2)房屋到达一定使用年限后,由于结构损坏老化而进行小修、中修、大修等原因使评定的房屋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成新率范围大于基本成新率时,成新率(q)取评定的房屋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成新率下限,即q=q1+q2=基本成新率+成新调整率=评定的房屋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成新率下限。
(3)房屋由于使用不当或维修养护不善等原因导致评定的房屋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成新率范围小于基本成新率时,成新调整率应为负数。
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来源:本站| 作者: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物价局| 日期:2008年5月22日| 浏览3064次] 【大中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房〔2008〕4号各县级市、各区物价局(办), 各县级市、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定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6〕276号),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建价〔2008〕1号),对2008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调整、测算。
由于近几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均衡,导致各类结构房屋的造价上升幅度不一致。
现将2008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二等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03.41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492.18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38.2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63.5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17.6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665.02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15.73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788.23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29.9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73.5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93.1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75.91元/平方米车库(多层房屋底层)424.88元/平方米阁楼(多层房屋顶层)474.10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65.2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38.3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7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3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02.4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49.2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49.53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结构等级评定标准(2012年度)
附件1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1.房屋基本重置价包括土建、工程水电的建筑安装费用,装饰水电以及在设施设备项中所列的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电梯、泵站等不
包括在房屋基本重置价内。
2.评估对象确定结构等级后,凡超过或低于结构等级中的主体结构、楼地面、屋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及设施设备的可在±20%以
内调整基本重置价,调整后基本重置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同一结构中的相邻等级。
3.混合、砖木及简易结构中的借墙或缺墙,凡少一垛墙基本重置价减10%,少二垛墙减20%。
4.混合三等及砖木三等类型的房屋设施设备中所含的卫生设施一项是指改造后补安装的。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保温材料屋顶 、平顶粉刷
外墙釉面砖或涂料、局部挂贴 (粘贴)大理石(花岗岩)、
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
玻璃橱窗、塑 消防系统、 钢或铝合金门 电梯、有的
窗、木门 有中央空调
小型营业楼 三等 、综合楼、
标准厂房
框架、有的局部外墙承 重
水泥地面
钢混平顶或斜 顶(瓦屋面) 、梁板下粉刷
外墙釉面砖或涂料、内墙面混 合砂浆刷涂料
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
防火门、塑钢 中央空调、 门窗、木门 电梯泵站
框架、地下室
地面砖、门厅 前花岗岩或大
理石地面
保温材料屋顶 、平顶粉刷
外墙部分玻璃幕墙或部分挂贴 (粘贴)大理石(花岗岩)、
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
玻璃橱窗、塑 中央空调、 钢或铝合金门 消防系统、
窗、木门 电梯泵站
框架、地下室
地面砖、门厅 前大理石地面
、木门
全
本瓦、洋瓦 或平屋面
外墙面涂料或水泥砂浆粉刷、 内墙面混合砂浆刷涂料或纸筋
粉刷
塑钢或铝合金 门窗、钢窗、
木门
水电气、 卫生设施
混
合结 构二等源自多层住宅 (设施不全)
三等
结构简陋、 低层住宅
独院西式住 一等 宅、上等里
弄住宅
砖
木 结
二等
普通里弄住 宅
构
老式立帖住 三等 宅、搁料房
屋
搁料房屋
简 一等 (冷摊瓦)
结构等级
房屋类型
测算 案例
主体结构
楼地面 屋面天棚
内外墙面
门窗 设施设备
钢结构
厂房、仓储 房
排架、钢柱或钢混柱、 钢支撑
水泥地面
彩钢板、压 型屋面板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2004年以来重置价格评估的具体情况,现对2004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适当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苏房[2004]12号、苏价房地字[2004]46号文同时废止。
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
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六条房屋按承重结构、建筑材料的不同分类,按其内外装饰、设施、结构材料的标准高低等级,具体分为:(一) 钢结构二等(二) 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三) 混合结构一等、二等、三等(四) 砖木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五) 简易结构一等、二等共计5类12个等级(附件一)第七条具体房屋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结构等级、层高、成新、装修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单价调整。
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来源:本站 | 作者: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物价局 | 日期:2008年5月22日| 浏览3064次] 【大中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08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房〔2008〕4号各县级市、各区物价局(办), 各县级市、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定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6〕276号),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建价〔2008〕1号),对2008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调整、测算。
由于近几年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均衡,导致各类结构房屋的造价上升幅度不一致。
现将2008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二等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03.41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492.18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38.2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63.5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17.67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665.02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15.73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788.23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29.9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73.5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93.1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75.91元/平方米车库(多层房屋底层)424.88元/平方米阁楼(多层房屋顶层)474.10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65.2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38.3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7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3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02.49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49.22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49.53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知识文章】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1. 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和重置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
对于拆迁户而言,如何确定合适的房屋重置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探讨其中的深度和广度,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苏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势头迅猛。
然而,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工作,为了确保拆迁户的合理权益,制定房屋重置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房屋重置标准的定义和意义房屋重置标准指的是在拆迁户搬迁至新居之后,新居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规格。
房屋重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拆迁户的生活品质和社会融入度,从而影响整个城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稳定。
4. 苏州市现行房屋重置标准按照苏州市政府的规定,房屋重置标准应该满足以下要求:4.1 房屋面积:新居的户型和面积应该与原住房相当或更大,以确保拆迁户能够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和家庭发展。
4.2 生活设施:新居应该配备现代化设施,如供暖、供气、供水和电力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并提升生活质量。
4.3 社区环境:新居所在的社区应该有完善的教育、医疗、交通和购物等配套设施,以便拆迁户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生活环境。
5. 对苏州市房屋重置标准的深度评估5.1 市场状况: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房屋重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在供求关系、土地供应、房价波动等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以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2 公平性和公正性:房屋重置标准应该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因个别利益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都是达到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6. 对苏州市房屋重置标准的广度评估6.1 可持续发展:房屋重置标准应该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在选择和设计新居时,需要注重环境友好型建筑和节能减排等因素,以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6.2 社会影响:房屋重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结构等级评定标准(2012年度)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结构等级评定标准(2012年度)
附件1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1.房屋基本重置价包括土建、工程水电的建筑安装费用,装饰水电以及在设施设备项中所列的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电梯、泵站等不包括在房屋基本重置价内。
2.评估对象确定结构等级后,凡超过或低于结构等级中的主体结构、楼地面、屋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及设施设备的可在±20%以内调整基本重置价,调整后基本重置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同一结构中的相邻等级。
3.混合、砖木及简易结构中的借墙或缺墙,凡少一垛墙基本重置价减10%,少二垛墙减20%。
4.混合三等及砖木三等类型的房屋设施设备中所含的卫生设施一项是指改造后补安装的。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一、各类房屋层高不作调整的高度范围
二、房屋层高增减率调整标准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凡超过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内的可按上表系数增加房屋基本重置价,增加率一般不超过45%;当房屋层高增加高度超过300cm时,超过部分按原增加率的50%计。
凡低于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的可按上表系数减少房屋基本重置价,减少率一般不超过15%。
(二)简易结构不计层高增减率。
(三)房屋层高确定方法
1.披屋面平房,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檐桁底。
平屋面平房,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檐口结构层板面。
2.多层房屋的顶层以下各层,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上一层室内地坪。
多层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评估时,应采用平均层高计算。
3.前后檐高不同,按前后檐平均高度计算。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1.3 价值定义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客观市场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与附着物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1.4 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
1.5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1.6 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应以委托人依法确定的为准。
1.7 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苏房[2004]12号苏价房地字[2004]46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04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2003年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了适当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苏房[2000]27号、苏价房地字[2000]239号文同时废止。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二○○四年三月八日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2004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当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
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苏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规范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1.3 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估价对象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应以委托人提供的合法材料为准。
1.4 价值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点一致,当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1.5 价值类型(1)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且假定被征收房屋没有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包含被征收房屋附着物的价值,不包含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3)当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的,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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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层高增减率一、各类房屋层高不作调整的高度范围
二、房屋层高增减率调整标准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凡超过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内的可按上表系数增加房屋基本重置价,增加率一般不超过45%;当房屋层高增加高度超过300cm时,超过部分按原增加率的50%计。
凡低于房屋不作调整高度范围的可按上表系数减少房屋基本重置价,减少率一般不超过15%。
(二)简易结构不计层高增减率。
(三)房屋层高确定方法
1.披屋面平房,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檐桁底。
平屋面平房,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檐口结构层板面。
2.多层房屋的顶层以下各层,层高自室内地坪算至上一层室内地坪。
多层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评估时,应采用平均层高计算。
3.前后檐高不同,按前后檐平均高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