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13日)

合集下载

会议费管理办法(法制办修改)

会议费管理办法(法制办修改)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实施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市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分类:(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二)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各类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三)三类会议: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市直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六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审批权限:(一)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审定;(二)二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三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须提报《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呈批表》(格式附后)。

第七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未经审定的会议不得召开,财政不予拨款。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经费预算等情况,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八条承接本市以外会议的审批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市直机关和单位事先须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承接会议的理由、议题、议程、会期、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拟召开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核拨的会议费等。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接本市以外会议须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前款所称本市以外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承接的中央、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国际性、地区性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2期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9月13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名称: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13日文号:国管财〔2006〕426号关键词:(国管财〔2006〕426号,2006年11月13日印发)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

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

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会议人数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会议地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解读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会议费是公务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

上述问题,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实际,财政部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问: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

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

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

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三)对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核查核准各部门会议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请示及会议通知手续,配合综合处编报有关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计划编报与审批: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常见表现形式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常见表现形式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常见表现形式一、违规接待、公款吃喝及接受宴请等问题1、公务接待无公函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活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用公款大吃大喝。

2、违反原则上同城不接待的规定,同一辖区内部门、单位之间公务活动用公款相互宴请。

3、违反“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接待陪同人数超标准。

4、接待用餐超标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省内公务接待用酒,外事、招商接待用酒没有履行审批手续。

5、在居民小区无营业执照的“一桌饭”、历史建筑、风景区内或“农家乐”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6、在机关食堂、培训中心等内部场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工作餐名义公款吃喝或提供超标准接待。

7、接待费用报销凭证不附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审批单不如实填写,审批单未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标准、费用、陪同人员姓名、领导签批等内容。

8、以举办会议、培训或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违规将购买土特产、礼品等各类物品费用、发放津补贴费用在接待费中列支。

9、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0、公款报销本人、家人及亲友的吃喝费用;将休假、探亲、访友等私人活动列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

11、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不吃公款吃老板。

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1、婚丧喜庆事宜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备。

2、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下属人员及有利害关系单位、个人的钱物。

3、以配偶、子女等其他亲属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借机敛财。

4、化整为零,分批次、小规模、多地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费用。

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

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

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X市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X办发〔2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

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

一类会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需填写《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附件1),附在请示之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填写《部门会议备案表》(附件2),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区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四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公共事务-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公共事务-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

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

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类会议。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会议人数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会议地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

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总则一、为规范公司会议费管理,统一会议费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成本控制,在总结公司会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础上,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细则三、会议管理原则(一)贯彻执行“精简时效、节约开支”的原则。

尽量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

(二)综合部是公司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汇总编制全公司会议计划,对公司各部门组织的会议规模、规格、费用等统一管理和控制。

(三)会议实行月度计划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临时性会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

四、会议的审批(一)各部门每月需按年度会议计划安排,按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向综合部报送会议预算计划,综合部汇总月度会议计划。

(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临时会议(包括承办上级会议),需报分管领导审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召开,并报综合部备案,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五、会议费用(一)会议费用根据会议类别、规模、规格、时间等必须先做出综合预算。

会议费用开支项目包括: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杂费、专家费等。

(二)会议费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均需向综合部报送会议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会议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支。

(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专家费必须本着“合理、必要、有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扩大化,坚决杜绝发放“人情”费。

必须根据会议预算按照开会前拟定的名单发放,不在该名单上的人员财务部有权拒付。

未经事先书面请示批准,擅自给付他人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四)由我公司人员从会务组领取后代发的专家费必须亲自交给本人,如专家未出席会议应及时将专家费退回。

如果发现私自挪用者或未按时交回者,除勒令退回外,公司将给予必要的处分,严重者予以除名。

(五)会议费由承办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2014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2014版)。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国企会议费管理规定

国企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投集团各部门和子公司组织的各类会议。

二、会议类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第三条会议类型一类会议。

由集团召开,各部门、子公司、参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相隶属单位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以集团名义召开,由各部门、子公司主办,各部门、子公司、参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相隶属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

由各部门、子公司召开,各部门、子公司、参控股企业、不相隶属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使用公务用车不予重复报销交通费用。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审批和会议费标准第五条会议审批一类会议。

由集团视会议类型指定方案起草部门,方案由起草部门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

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集团综合办公室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或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直接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

三类会议。

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方案,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除上述三类会议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执行。

第七条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子公司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

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

四、会议费预算管理第八条一类会议原则上会期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二类会议原则上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三类会议原则上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2013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出新规 明确定额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出新规 明确定额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出新规明确定额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16(0)8
【摘要】据中新网7月13日报道,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500元/人天,伙食费为150元/人天;二类会议,住宿费为4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三类会议,住宿费为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国家机关;定额标准;会议费;管理;中央;住宿费;伙食费;财政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7.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J],
2.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 [J],
3.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出新规一类会议费760元/天二类650元/天[J], ;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出新规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党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9月13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400150110660二类会议300150100550三、四类会议24013080450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