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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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及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和流程。
一、患者需提供材料:
1、除痛病历本。
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开具和调配处方:
1、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并与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和《知情同意书》需加盖医院公章)后,根据病情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所开具药品需在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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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开具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缺一不可),也可使用电子处方,药房必须用相对应处方打印出纸质处方归档保存。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1)药房必须在处方和除痛病历中注明或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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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用账册和专册登记中也必须注明或记录生产批号。
4、不能提供除痛病历本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生将拒绝为其开具处方。
5、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三、流程简图:
挂号(取得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选择首诊医师就诊→办齐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除痛病历书写、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证明材料→复印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药房建立相关档案→下次用药前到门诊药房索取留存的资料→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方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门诊药房。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用法用量:
1、医师应当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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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
(1)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2)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3)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门(急)诊患者使用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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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2)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常用量还不能达到镇痛效果的患者,可以开具替加量,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
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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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五、注意事项:
1、告知病人除痛病历本为除痛治疗专用(在医院购买),就诊时由患者或代办人凭身份证在医院门诊药房取出,就诊时交经治医师,由患者或代办人取药时送回药房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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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粘贴在除痛病历本手册首页的背面。
3、《知情同意书》已在除痛病历本上,患者或为患者代办人员另有需要,可以复印,并加盖医院公章。
4、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粘贴在除痛病历本粘贴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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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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