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员工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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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员工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管理办法
X有限公司工会
员工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工会帮困、慰问送温暖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会。
第三条困难补助及慰问范围:公司工会会员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困难补助及慰问原则:公司工会在开展困难补助和慰问工作时,以重点照顾有重大、特殊困难的员工,兼顾有一般困难的员工为原则,积极帮助员工克服生活困难。
公司工会对生病住院员工、生育员工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慰问和安抚。
第五条符合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申请条件的员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的,只一方享受困难补助或慰问金。
第六条困难补助及慰问金项目
(-)困难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慰问金项目,包括患病慰问、婚育慰问、退休
慰问、重大节日慰问。
第七条申请条件及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
L员工、员工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巨额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助1000-6000 元;
2.员工本人及家庭遇到意外灾害、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助1000-5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有残疾人证的,每年补助1000元;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助学补助
员工因大病、残疾、突发灾害、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子女上学学费发生困难的,高中阶段可一次性补助1000元,大学阶段可一次性提供补助2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
员工、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罕见病
等,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
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含)的,补助标准
为1万元-2万元;
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含)的,补助标准为2万元-3万元;
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五)失独家庭补助
L员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2.员工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员工父母一次性补助5000元。
(六)慰问金
1.员工患病住院,所在单位到医院探望可报销500元左右的探视慰问费;
2.员工因故去世,发放慰问金5000元。
3.员工结婚时,给予1000元左右慰问品;员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给予1000元左右慰问品;
4.员工退休时,给予3000元左右的慰问纪念品;
第八条申报程序
(-)工会组织要主动关心员工,对员工符合困难补助条件或需要给予慰问的,及时研究提出申请,填写《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员工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报送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符合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申请条件的员工可向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送公司工会委员会。
(三)根据申报项目,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上海市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第九条具体审批程序见《X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发放时间
困难补助金或慰问金发放方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生活困难补助、贫困地区挂职干部及重大节日“送温暖”慰问,当年11月30日申报,元旦、春节期间发放;
残疾子女补助,当年5月10日前申报,“六一”儿童节前发放;
助学补助,当年8月15日前申报,9月底前发放;
其他困难补助和慰问金,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审批、随时发放的方式。
第十一条员工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由公司工会经费列支,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