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交体法发〔1999〕549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的战略方针,促进交通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轨道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部决定大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壹项根本任务,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根本要求,是改革和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高度;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交通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交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标志,对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交通,就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后,在依法行政、依法治交通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交通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建立健全了路政、运政、稽征、海事、船检、航道、港口、通信和卫生监督等交通行政执法系统;交通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善。
交通法制建设的发展,为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暨迎接部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暨迎接部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豫交法规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暨迎接部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豫交法规函〔2022〕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地落实,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交办法〔2018〕173号)及《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交法明电〔2022〕178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暨迎接部年度综合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及内容评价对象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为各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成效和存在问题。
重点聚焦巩固和拓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情况、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情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以及其他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具体举措、成效和存在问题等。
为了使检查内容更符合实际,省厅统筹修订评价标准,形成《网上评价指标》《2022年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执法文书案卷评审指标》(附件4—6),各单位按照上述指标开展自查自评及迎检准备工作。
浅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对策
浅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对策发布时间:2022-01-06T07:24:19.81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徐道田[导读]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冲击,世界与行业之变相遇,在多元化、信息化的今天,在“交通强国”建设的号召下,交通运输行业进行了多方面改革发展。
2019年4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此次9号令立足于新形势、新业态、新背景,对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说明。
执法管理矛盾与问题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日益突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面临的条块分割、重复执法等问题依然严峻。
徐道田阜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摘要: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冲击,世界与行业之变相遇,在多元化、信息化的今天,在“交通强国”建设的号召下,交通运输行业进行了多方面改革发展。
2019年4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此次9号令立足于新形势、新业态、新背景,对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说明。
执法管理矛盾与问题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日益突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面临的条块分割、重复执法等问题依然严峻。
因此,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高效性、有效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对目前我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引言在转变形象方面,通过交通“执法大走访、工作大调研、服务大提升”等系列活动,深入群众、企业、基层,加强工作宣传和主动服务执法相对人,积极培育和践行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现代执法理念,赢得社会各界对执法管理的认可和支持,有效避免或减少了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
交通执法的行业形象得到了明显好转,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时长、范围广,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先行先试阶段、扩大试点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豫交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
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层级执法监督指导,防范化解执法矛盾风险,有效杜绝、减少消除、积极整改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提出要求,督促下级交通运输部门限期办理的层级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和省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开展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排查治理。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区域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问题调查和整改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省厅牵头督办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责成市(地)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须省进一步挂牌督办的;(三)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执法负面舆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四)需省级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市局牵头督办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上级开展执法考核发现的重点问题未整改的;(三)因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趋利执法、腐败执法等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引发媒体舆论负面效应的,引发群众和行业从业者聚集上访的;(四)本行政区域执法领域投诉举报高频事项;(五)需市级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风肃纪工作,切实发挥警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示案例通报是指在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办结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警示案例通报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进行通报,督促执法部门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围绕共性问题、多发问题,建章立制,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队伍。
第五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警示案例通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四)经媒体、网络发现查实的有关问题;(五)行政复议案件被确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七)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有关问题;(A)行政诉讼裁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警示案例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
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可择机适时通报。
第九条警示案例通报范围可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和警示教育的需要,分为单位通报、系统通报、社会通报三种。
交通运输执法司法建议
交通运输执法司法建议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交通执法司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让违法行为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2. 完善交通执法制度:建立健全交通执法制度,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不公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3.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大对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熟悉掌握交通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执法,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果。
4. 加强执法装备更新:更新和提升交通执法装备,配备先进的交通执法设备和工具,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为交通执法人员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5. 加强交通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准确、实时的交通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交通执法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执法工作的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为执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健全交通司法体系:完善交通司法体系,加强交通法院和交通检察院的建设,提高交通司法的专业水平和效率,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审判和监督,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7. 加强交通执法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建立健全交通执法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加强执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执法的良好氛围。
8. 推动交通执法与科技的融合:加强交通执法与科技的融合,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的智能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实现执法工作的精细化和高效化。
9. 建立健全交通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交通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障交通执法的公正和权威。
10. 加强交通执法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通执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问题,推动交通执法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交通执法领域的影响力和地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交政法发[2013]308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3]308号)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题主线,以破解制约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障碍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三基三化”建设为着力点,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2.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
把法治建设贯穿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过程,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水平、规范行业管理、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破解发展难题,使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服务为先。
把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寓管理于服务,做到管理利民、服务便民、执法为民,使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监督制约。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交通运输部门的各项行政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做到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履行,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
--夯实基础。
完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改善基层法治环境,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素质和形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2.24•【文号】交质监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交通建设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建设、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
督促并支持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隐患监控预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其运输工具的使用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福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多个方面。
交通运输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到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多种交通方式。
因此,交通运输的治理和执法必须加强,以保证运输的安全、高效、可持续性。
本文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建设配套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常态化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管理难度很大。
其不严格的管理和执法将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规范化程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常态化机制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强调常态执法、日常监管,加大管理力度,通过常规性任务来巩固基础管理工作,使得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协调性得到更好的体现。
常态化机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常态化”的方式,建立安全、高效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使得交通运输行业的各种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推进,充分发挥各级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二、建立常态化机制的具体措施(一)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中心的作用是负责各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加强现场执法,以此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力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建立常态化机制后,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掌握新的执法规范,从而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二)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常态化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包括完善核查检查机制,加强运输安全检查和治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善案件处理、资金管理和执行机制;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工作全程信息化、网络化。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常态化机制也需要各方的协同配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闽交审〔2017〕12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闽交审〔2017〕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厦门港口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现就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洁自律氛围、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二、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台账销号制各单位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列出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并建立审计问题和审计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实行整改销号制,整改一个问题,销号一个,做到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各单位内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后,按照审计整改情况期限进行跟踪督促,收集整改情况,及时更新整改台帐。
每年初应对上一年整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本单位领导、驻厅纪检组、上级内审机构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需要整改的单位建立由现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审计整改分工责任制。
要把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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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
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
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
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
根据问题查摆情况,每年确定若干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找准问题症结,掌握规律特点,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
建立问题预防预警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线索,发现和管控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函询、约谈,切实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案转化为群体事件、涉稳事件。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查纠整改不见效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靶向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引发负面舆情的重点问题以及投诉举报高频事项列入督办台账,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督导组调查核实,确保立行立改。
(三)驰而不息正风肃纪。
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在系统内通报,切实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持续释放正风肃纪震慑效应。
对于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严惩执法环节中各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涵养行业清风正气。
三、建立执法为民实践长效机制(四)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违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涉及安全生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罚事项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见附件)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本系统清单。
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时,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并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选择性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五)推广说理式执法。
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执法文书要充分释法析理,说透法理、说明事理,杜绝简单机械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在执法检查中,讲明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调查取证中,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处罚告知中,讲明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时,讲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
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定期深入企业、工地、站场,与企业群众互访交流,了解实际诉求,宣传法规政策,收集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12328应用和服务水平,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分析制度,对于高频投诉事项和问题,深挖根源,找准症结,提出长效治理举措。
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定期梳理主流媒体、自媒体和网民观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深化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大群众评议、社会评价在评议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于满意度低、排名靠后的地方和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七)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方案、进度和结果,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
把做好群众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站所便民服务设施,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基本服务。
建立基层执法站所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与企业群众开展联建共建活动,面对面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打造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推行党员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干部到基层执法站所、企业、站场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素质能力提升长效机制(八)开展常态化思想政治教育。
制定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列明重点学习书目,列出研讨专题,做到至少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一次集中研讨。
定期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深入开展自我剖析、深挖思想根源,从思想上、作风上、服务上主动找差距、找不足。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到基层执法站所、所在党支部讲一次党课,定期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思想政治教育要以政治建队为统领,以“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根本要求,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等,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九)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培训。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安排集中专题法律学习一次,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
完善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制度,对未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严格执法证件年审制度,对执法证件未通过年审的持证人,不得保留其执法资格。
完善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等纳入培训内容,确保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各项规定。
(十)夯实基层基础基本功。
继续推进以“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为内容的“四基四化”建设,着力构建“四基四化”建设制度体系。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制度,持续优化基层执法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
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执法标识标准,抓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确保执法形象权威、统一、规范。
(十一)持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和加强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行动方案,聚焦执法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分年度制定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在明确责任、健全规则、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提升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发挥好执法监管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十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的重要作用,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业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办理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建设。
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六、建立抓源治本长效机制(十四)落实行政处罚制度定期评估机制。
结合立法规划定期分类、分批组织对行政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要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处罚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十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经费的保障,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决杜绝“定处罚数量、下罚没指标”,从源头上解决趋利执法、乱罚款、滥处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