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日新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绩效,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条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根据职工实际行为和工作贡献适度宜胜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是指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奖金或福利。
第八条荣誉奖励是指以荣誉称号、奖状等形式表彰职工的表现。
第九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具备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晋升到更高职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及时给予,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授予奖励的决定由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或现场管理人员做出。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日志应当存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包括: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十五条记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轻微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定时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六条记大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七条降职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将其职位降低一级或更多,并降低相应薪资。
第十八条辞退是对违反公司规定,重大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公司的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处罚的权力应由公司高层决定,并应当告知相关职工。
第二十条处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且符合公正原则。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二十一条奖惩的实施应当依据职工行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奖惩的处理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涉及职工荣誉、晋升的奖励、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和征询职工意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日新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日新国务院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条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带薪旅游等。
2、行政奖励包括职务职称晋升、扩大职权范围等。
3、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业务标兵、优秀管理、劳动模范等称号。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公司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更高荣誉。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遵规守纪、关心公司、工作业绩位居前列,为其他员工楷模者;2、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效明显,且能够合理计算成果;3、在生产经营、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环境改善、效益提升等方面,有发明、有改进或者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4、在改进公司内部管理、争取外部政策、资金支持,为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显著成绩的;5、遇有灾变或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发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6、敢于制止违规违纪和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或利益免受损失的;7、举报反映他人营私舞弊,分配不公,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8、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做出显著贡献的;9、领导有方,使分管工作、业务拓展取得显著成效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谁发布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谁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令第 516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1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日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在职工违法、违纪后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时,经常会发生劳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发生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
企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能否对违纪、违规职工进行处理,并保证处理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就显得极为重要。
为此,笔者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是否有权处理违法、违纪职工、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探索,获得了一些浅显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实践工作中提供帮助。
一、纠纷屡发的主要原因首先,企业和职工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造成在适用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实施近26年后,于2022年1月15日被废止,条例中处理违纪、违规的职工方面的法律依据已不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企业未对新法律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存在着怎么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企业说了算,随意扣发工资、辞退等现象。
其次,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制定存在时间上的差距。
私企、外资企业近十几年不断发展壮大招收了大量的劳动力,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健全之中,有些方面还处在空白状态。
现实社会中,企业规避法律减少用工成本、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职工与企业势力的不均衡性等各种复杂原因导致纠纷不断。
再次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的处理结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生活、事业息息相关,企业做出某项处理决定,就会影响职工的福利、社保待遇以及就业,引起职工对处理决定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产生劳资纠纷。
二、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产生是以公有制经济为背景,在当时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1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废止原因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废止原因第一篇: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废止原因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条例》废止后,企业管理者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废止的原因,并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尽快制定或修改本企业奖惩条例或相关制度。
《条例》废止的主要原因原因一:《条例》适用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条例》第4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依据国家当时的用工制度,该条例所适用的职工,是指依据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配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
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国家的用工制度已经由固定制改为合同制,国家不再下达招工指标,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再录用调配职工,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已经转为合同制职工。
因此,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已经不存在了。
原因二:《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较多,例如: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是合同用工制度,《条例》适用的是固定用工制度。
2.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违约。
而依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单位可以给予职工处分。
3.《劳动法》第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企业职工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规范职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是指对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优秀职业素质和其他突出表现的职工给予嘉奖和奖励。
奖励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公正、公开:在奖励时,应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应将奖励结果公开宣布,以增加其社会认可度。
(二)及时、有效:奖励应在职工取得成绩后及时给予,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丰富多样:奖励形式应多样化,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旅游、培训等,以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
第三条奖励的评定应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任务和个人能力水平进行。
(一)工作任务成果奖励:对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职工,按照其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二)个人表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职工,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程序为:(一)提名:由职工本人或他人提名,经评审部门评定后确定奖励对象。
(二)评审:由评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结果。
(三)公示:将评审结果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四)确定:最终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奖励结果。
第五条对职工的惩罚是指对职工的错误行为或不当行为给予处罚。
惩罚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合法、公正:对职工的惩罚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度、恰当:惩罚应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够。
(三)有教育意义:惩罚应具有教育作用,使职工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促使其改正。
第六条惩罚的种类主要有:(一)口头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轻微行为,先行进行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对于口头警告无效或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较重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三)扣减工资: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可根据情节扣减职工工资。
(四)停职、降职:对于严重失职、违规行为,可停职或降职处理。
(五)辞退、开除:对于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可酌情辞退或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废止原因
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条例》废止后,企业管理者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废止的原因,并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尽快制定或修改本企业奖惩条例或相关制度.《条例》废止的主要原因原因一:《条例》适用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条例》第4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依据国家当时的用工制度,该条例所适用的职工,是指依据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配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国家的用工制度已经由固定制改为合同制,国家不再下达招工指标,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再录用调配职工,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已经转为合同制职工。
因此,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已经不存在了。
原因二:《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较多,例如: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是合同用工制度,《条例》适用的是固定用工制度。
2。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违约。
而依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单位可以给予职工处分.3。
《劳动法》第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企事业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
一、奖励
1.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
①工作积极主动,高质量完成任务,对提升工作效率有显著贡献。
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良好效益。
③热心服务,受到客户高度赞扬。
2.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记功:
①在重大项目或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单位带来重大利益。
②勇于创新,对业务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③见义勇为,为保护单位或他人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3.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重奖(包括奖金、晋升等):
①对单位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
②长期保持优秀工作表现,成为员工楷模。
③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单位挽回重大损失。
二、惩罚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①工作中出现轻微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②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轻。
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
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
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或降级):
①多次工作失误,对工作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性质恶劣。
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
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②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单位形象。
三、奖惩实施程序
1.奖励由部门推荐或相关领导提名,经审核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2.惩罚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规定
1.奖惩记录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对奖惩决定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_规章制度_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单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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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
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
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
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