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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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愈加显得举足轻重。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职责,保护林木资源,防止非法采伐和滥伐森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行为。

因此,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方案,在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也能提高社会公众环境氛围和信任度,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落实国土绿化战略创造良好土壤。

一、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机制公开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关键措施之一。

公开执法程序包括执法范围和标准、执法流程和程序、执法结果和效果的审核和监督。

公开执法程序需要明确执法对象、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强制措施、执法机构、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确保执法行为具有明确性、公正性、可控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执法程序还应规定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明确行使原则和规模,避免过度行使执法权或滥用执法权的情况。

公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地考虑事实和证据,对所有被执法对象一视同仁,防止恃权而行、瞎作为及不依法行使职务的情况。

建立公正的执法机制,需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观念和责任心,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水平,增强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

特别是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把关,增加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更好地促进了公正执法。

公平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应保持公平,不偏不错地对待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各种类型的主体。

公平执法的核心就是尽可能地避免与排除利益的相互影响,尽力保持执法行为对全体人民的一致利益。

公平的执法机制建立需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执法程序,深化执法执纪一体化工作,加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

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执法人员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他们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的质量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成林发[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成林发[2005]73号)各区(市)县林业局:我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等林业专项法律法规,保护全市森林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为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市林业局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了“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专项检查”,市林业局制发了相关文件,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执法委托、执法程序、林业行政处罚审查审批制度、执法文书管理与规范化应用、执法案件规范化归档、以及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的执行,全面提高了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林的进程。

2005年7月初,市林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总体来看,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处置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大多数区(市)县都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罚没财物管理,能够严格执行《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成财非[2003]8号),严格按照罚没财物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暂扣及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置程序,建立了林业罚没财物验收、登记入库、保管、核价、处置审核审批、变价处置款缴交财政等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做到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与罚没物资处置人员相对分离,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庞大且分散,监管难度较大,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程序不规范等。

为了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行政执法方案。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提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方案。

一、明确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的第一步是要明确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既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明确执法依据:明确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权力范围,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强化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会等步骤,规范执法过程。

3.坚持执法公正:执法行为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的现象。

4.提高执法效率:合理安排执法工作时间和场所,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林业行政执法的快捷性。

二、加强执法监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还需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执法责任制:建立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权责,并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执法行为得到监督和约束。

2.设立执法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或部门,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规范现象。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规范意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4. 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健全举报林业行政执法不正之风的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确保执法行为透明化。

三、加强执法技术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执法手段也应相应更新。

加强执法技术应用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具体措施如下:1.推广智能执法设备:加大智能执法设备的推广应用,如无人机、红外线监测仪等,可以实现对森林资源进行远程监控和执法,减少因人力不足导致的监管盲区。

2.建立执法信息化系统:建立完善的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执法数据的共享和管理,提高办案效率。

林业局的工作制度

林业局的工作制度

林业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局工作制度适用于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业局工作制度旨在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林业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勤勉尽责,服务社会,提高工作效率。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林业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办公室、业务科室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林业局局长负责林业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

第七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科室负责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保护、利用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十条林业局工作程序分为计划、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第十一条计划环节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执行环节按照工作计划,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环节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反馈环节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六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群众,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奖惩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木采伐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违反林木经营秩序、非法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林木采伐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的2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八条出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30倍,并责令停止销售行为。

第九条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超量采伐的,处罚金额为每超量采伐木材的5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三章林木经营秩序的处罚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林木经营的,处罚金额为从事林木经营收入的50%至100%,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出租、抵押采伐权的,处罚金额为转让、出租、抵押价款的30%至50%,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违反林木经营秩序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章非法砍伐林木的处罚第十四条非法砍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2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非法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非法砍伐个人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5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章滥伐林木的处罚第十七条滥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林业执法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林业执法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执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林业权益。

2. 负责对林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调查、监测、统计等工作。

4. 参与林业执法宣传、培训、教育等活动。

5.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林业执法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执法程序1. 接到林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2. 对涉嫌违法的林业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3. 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法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吃请、旅游等不正当利益。

4. 不得擅自使用执法车辆、装备和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培训与考核1. 林业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 新进执法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七条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1.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受到违法侵害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鄂林策[2013]237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策[2013]2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的意见》(鄂监察发〔2013〕)3号)要求,现将《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2、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成员名单湖北省林业厅2013年10月9日附件1:省林业厅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的意见》(鄂监察发〔2013〕)3号)要求,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第十次党代会把“法治湖北”作为“五个湖北”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

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规范基层执法行为,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监察厅关于2013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10号),对规范基层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拟稿人:时间: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层级监督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

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及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该上级部门称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坚持纠正错误和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审查本部门拟订和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四)决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行政执法主体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等实体合法性及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行政处罚等程序合法性.(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采用重大行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专项检查、抽卷审查、案卷评查、发放问卷调查,以及对行政许可申请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回访等形式进行。

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各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每年组织1—2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林业行政执法巡查管理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巡查管理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和管理国家森林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巡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和职责1.巡查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巡查范围包括国有林、非国有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森林资源保护区域。

2.巡查目的: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有效防范和打击盗伐、擅自砍伐、擅自采伐、非法占用、违规开发等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安全。

3.巡查职责:负责对林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三、管理机构1.林业局负责巡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专门的巡查管理部门。

2.巡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巡查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和单位开展巡查工作。

四、巡查人员1.巡查人员具备相关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2.巡查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执法人员资质认证,持有效的执法证件。

五、巡查方式1.巡查时间:按照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主要集中在春季和秋季两个森林资源管理的关键时期。

2.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林木采伐、植被破坏、林地占用、野生动植物盗猎等相关违法行为。

3.巡查手段:包括巡查车辆、巡查航空器具、巡查步行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巡查手段。

六、巡查流程1.巡查计划:由巡查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巡查计划,分配巡查区域、时间和任务。

2.巡查准备:由巡查管理部门提供巡查人员所需的装备、工具、车辆、通讯设备等,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巡查执行:根据巡查计划和要求,巡查人员按照分工进行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4.巡查总结:每次巡查结束后,由巡查管理部门组织巡查人员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突出的麻烦。

七、巡查考核1.考核标准:主要从巡查工作的完成情况、执法效果、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09.16•【字号】成林发[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管理的通知(成林发[2005]91号)各区(市)县林业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针对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加强林业罚没物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5]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和罚没财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

目前,我市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市及各区(市)县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区公安派出所、基层林业工作站等,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规范行为,亟需进一步规范。

1、市、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具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绿化条例》、《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2、市、区(市)县两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授权,负责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

3、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经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林区公安派出所、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是各区(市)县林业局所属或下属的工作机构,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执法。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执法大队责任制度范本

林业执法大队责任制度范本

林业执法大队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林业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执法大队负责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依法查处林业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秩序。

第三条林业执法大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原则,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林业执法大队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若干名,内设执法一科、执法二科等职能部门。

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工作。

第五条林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林业违法行为,维护林业秩序;(三)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等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资源清查、森林火灾调查等工作;(五)负责林业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执法人员职责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三)经过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第七条执法人员的职责:(一)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接受法律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财物,不得泄露执法信息。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11月19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涉及执法机构旳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节选如下:一、执法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旳管理,增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旳全面、正旳确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本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措施》、《云南省林业厅有关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告知》(云林法策〔〕3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筹划〉旳告知》(大政发〔〕37号)及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规定,结合我局旳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涉及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旳一项重要制度。

大力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旳重要制度,有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旳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旳建立,有助于保障“构造合理、配备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旳权力运作机制旳完善,有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旳水平和质量,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旳滥用和行政责任旳缺位。

第三条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目旳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本,建立和完善有关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旳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波及旳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承当旳法律责任。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下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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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一、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机制。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夯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作为林政资源、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基层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学习的重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三、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市林业信息网,政务公开网等载体,把涉及依法行政的有关事项全部进行公开,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政务公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充分利用“普法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集中宣传,向广大群众,特别是林农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爱护森林资源,并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林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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