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
如何进行审计函证—函证程序审计提示
函证程序审计提示本提示旨在总结证监会 2013-2017 年行政处罚中与函证程序缺失相关的处罚事项,包括函证决策、寄发与收回情况、回函结果的评价、替代程序等方面。
本提示将通过分析行政监管处罚案例的内容,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注意事项等重要提示,以期避免发生行政处罚中提及的程序不到位的情况。
风险提示 1:未对全部银行账户实施函证1.1 审计失败原因在实施审计项目中因未对全部银行账户实施函证而导致的审计失败中,注册会计师容易忽视以下几种情况:1、只选择年末余额较大的账户发询证函,忽视了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的账户、异地开立的账户以及重要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
2、未对在本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且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3、当在同一银行网点同时开立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账户时,未同时对定期存款实施函证;或函证时,对于定期存款中可能存在部分货币资金受限制的情况,仅实施其他替代程序(如查询银行网银和征信中心的企业报告),未对资金的受限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未对部分无借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5、当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单独的资金结算中心时,仅在集团内部实施函证,未对外部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函证。
6、未对长期不办理业务而处于休眠状态的账户(即久悬户)实施函证。
7、未对部分银行账户期末余额实施函证,仅采用其他来源的审计底稿中的函证作为替代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直接将前期尽职调查中取得的函证作为审计证据,且未针对该函证的真实性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1.2 应对措施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2 号——货币资金审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亲自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获取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明细清单。
2、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的银行账户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进行双向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记录的已开立银行账户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中未记入的账户,若不一致须记录不一致的原因;检查该银行账户是否归属于被审计单位,并且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已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为指导开展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更好地保持职业怀疑,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舞弊风险,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作出以下规范。
一、风险评估(一)准则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基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舞弊风险因素的评价结果,评估和应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执业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时,在以下方面未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未对异常经营活动保持职业怀疑。
如新增主营业务、非主业的重要业务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交易实质存疑,存在未1披露关联方以及关联关系存疑、资信状况异常的客户或供应商,境外业务真实性存疑等。
二是未对舞弊动机和迹象保持职业怀疑。
如存在完成业绩承诺、规避退市、维持股价、再融资等需求,管理层拥有被审计单位股权激励等经济利益,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股权质押、冻结或占用公司资金等。
三是未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保持职业怀疑。
如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治理层独立性缺失,信息系统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匹配、异常设置超级管理员权限等。
(三)监管要求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识别和评估收入相关重大错报风险。
如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复杂程度,特别是关注信息系统有关情况;识别收入舞弊风险因素或异常迹象,分析异常或偶发交易的商业实质及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了解重要客户、供应商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本实力、经验和履约能力,是否面临重大诉讼、仲裁或存在重大失信记录;对涉及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迹象,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的要求,设计恰当的应对措施等。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第四四期二〇一七年第(年报分析专刊总第41期)20177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会计部选取了2016年部分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进行分析。
我们编写了《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会计问题提示》专刊,对上市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作出了相关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会计问题提示(二)上期年报分析专刊中,我们讨论了资产减值、企业合并、股份支付等方面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以及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分部报告等的列报披露问题。
本期,我们继续从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分析,具体如下:一、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一)(一)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相关问题相关问题1.1.已计提但尚未使用已计提但尚未使用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的专项储备专项储备不应不应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如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针对年末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按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不符合准则规定。
2.2.预缴收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预缴收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在确定计税基础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月份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月或季计算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的舞弊风险发布⽇期:2012年03⽉14⽇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关系或交易⼤都经过精⼼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的舞弊⼰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也是会计监管⼯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提⽰。
⼀、通过未披露关联⽅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通过未披露关联⽅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之间进⾏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与未披露关联⽅之间的资⾦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往来,从⽽完成虚构交易。
3.利⽤未披露关联⽅分担公司成本费⽤。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向公司⽆偿提供资⾦使⽤或由其招聘员⼯⽆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向公司直接捐赠资⾦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豁免公司⽋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的款项作为⽆法⽀付款项计⼊当期损益等。
5.利⽤未披露关联⽅占⽤公司的资⾦。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付采购款⽽长期不进⾏结算。
[⼆]未披露关联⽅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关系通常具有以下⼀项或⼏项特征:1.交易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关键管理⼈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8]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近年来,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投诉举报案件不断增加。
通过对投诉案件的分析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实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鉴定人超范围鉴定,二是对司法鉴定程序有异议,三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四是认为司法鉴定文书不规范,五是疏漏重要证据等。
上述情况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对司法会计鉴定特有的基本概念、程序及相关规定还不够了解,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时间、委托鉴定事项、技术路线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了解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及实施的基本规范和要求,降低执业风险,专项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相关概念(一)本提示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特指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又称司法鉴定人。
(二)本提示所称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三)本提示所称的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四)司法会计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盖章。
二、相关资质认定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相对比较模糊,为帮助理解现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相关规定1.2000年8月,司法部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出台并实施,前者废止。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4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
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
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
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
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二、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特殊存货监盘程序表
被审计单位:
索引号:
页次:
项目:特殊存货监盘程序表
编制人:
日期:
财务报表截止日:
复核人:
日期:
(一)由于存货的性质或位置而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
1.存货的特殊性质
(1)存货涉及保密问题,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利用特殊配方或制造工艺;
(2)存货系危害性物质,如辐射性化学品或气体。
复核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还可以向能够接触到相关存货项目的第三方人员询证。此外,还可以实施其他替代审计 程序。例如,对于危害性物质,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生产、使用和处置存有正式报告,可通过追查至有关报告的方式确定此类危害性物质是否存在。
(四)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4.在观察存货盘点过程中结合实施其他程序,并利用专家工作;
5.按照存货的等级或类别、存放地点或其他标准分类,将存货的当期数量与上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上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存货记录 进行比较;
6.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一步测试存货盘点数据的可靠性。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证监办发[2012]89号)特别要求:对于IPO项目,如果审计人员在申报期第1 年或第2 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的注册 会计师,可能无法对发行人第1 年或第2 年年末的存货实施监盘,审计人员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 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2号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货币资金特殊提示:本专家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推断。
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状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推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信息披露的基石,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职业怀疑贯穿审计执业全过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需保持的职业态度。
近年来,公众公司基于融资、市值和业绩管理、避开退市和资金占用等目的,实施财务造假状况时有发生。
其中货币资金舞弊较为常见和典型,成为会计差错和审计失败易发高发领域,这对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提出了更高要求。
鉴于货币资金对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并属于财务舞弊的易发高发领域,为关心注册会计师在资本市场审计业务中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货币资金领域的舞弊风险,本文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结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及中国注册师协会发布的问题解答,针对资本市场审计业务特点,对货币资金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舞弊风险及其审计应对向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从业人员做出如下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一、有效识别并应对货币资金相关舞弊风险的重要意义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者错误所致,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掌握之上的可能性,关注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
货币资金通常是资产负债表的重要项目,是企业流淌性最强、易于被侵占的资产。
同时货币资金作为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业务开展整个过程中。
因此,货币资金通常是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领域。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证监会公告[2012]42号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
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
会计类监管 2 号第 8 条
会计类监管2号第8条规定:“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不得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导致异常状况的原因及可能影响。
”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财务造假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如果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谨慎对待,不得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而是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导致异常状况的原因及可能影响,以提醒投资者和管理层注意风险。
此外,根据《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一些风险点,比如利用专家工作的风险、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风险、利用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中介机构的风险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商誉减值风险,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和结果。
总之,会计类监管2号第8条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是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16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新规及监管提示
2016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新规及监管提示简介针对市场不断涌现的新业务,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需要,财政部近年来陆续制定、修订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规定。
证监会按年度发布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并组织出版《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本文对上市公司编制2016年度财务报表时应予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及会计证监会发布的近期会计监管提示进行了概括性汇总,并介绍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有助于了解未来将会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2016年已发布或正在征求意见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本文主要介绍已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及证监会会计监管的相关要求。
一、201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等会计问题进行规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1. 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由于不涉及非国有权益和交易对价,没有商业实质,从交易实质上看,具有权益性交易的特征、不影响损益。
2. 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对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8]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近年来,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投诉举报案件不断增加。
通过对投诉案件的分析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实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鉴定人超范围鉴定,二是对司法鉴定程序有异议,三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四是认为司法鉴定文书不规范,五是疏漏重要证据等。
上述情况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对司法会计鉴定特有的基本概念、程序及相关规定还不够了解,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时间、委托鉴定事项、技术路线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了解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及实施的基本规范和要求,降低执业风险,专项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相关概念(一)本提示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特指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又称司法鉴定人。
(二)本提示所称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三)本提示所称的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四)司法会计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盖章。
二、相关资质认定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相对比较模糊,为帮助理解现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相关规定1.2000年8月,司法部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出台并实施,前者废止。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
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
复核工作包括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的总体质量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复核工作应当按照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进行,分别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级别人员对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选拔与设置也应满足经验较丰富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
复核工作应当围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展开,确保审计工作记录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合规且公允反映,审计结论恰当并具备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施监管时,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复核政策和充分履行适当的复核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一)项目组内部复核1. 在外勤工作实施阶段的复核。
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充分足够,能够确保对助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复核。
主要通过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的逐张复核,确认既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现场负责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执行完毕等。
2. 外勤工作临近结束时的复核。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余额模式余额模式是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
主要包括:1. 使用虚假单据和凭证(如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直接虚增相关账户的货币资金;2. 开立定期存款、保证金等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单据和凭证,虚构货币资金在公司正常账户与这些定期存款、保证金等账户中的转移,以掩盖资金挪用;3. 控股股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池安排等,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归集并挪用,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显示为被占用前的“应计余额”;4.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一、背景 二、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一、背景
1、 IPO堰塞湖压顶 自去年10月10日起,证监会暂缓了新股IPO的审批,近几个月来,新 股实际已经停发。但与此同时,拟上市公司的IPO申请却有增无减, 在本次IPO财务核查启动时,在审企业达到882家,这是我国A股市场 有史以来最庞大的IPO堰塞湖。 2、新股变脸速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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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现场抽查时间:2013年5月 证监会将从多个部门以及上海、北京等六大证监局抽调约100多人,不少于15个小组, 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内容甚至包括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须有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 住宿记录。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1、《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 的意见》 〔2012〕14号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一)14号文相关核查内容 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1)要养成分析的习惯 (2)要敏感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一)14号文相关核查内容 4、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1)关联方涵盖范围要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要广; A、《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2)客户、供应商的实际 控制人、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 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 在其他利益关系; (4)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关注 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 人员的去向等。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审计项目复核.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2号——审计项目复核发布日期:2012年 3月 14日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审计实务中, 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 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
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 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 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
复核工作包括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的总体质量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复核工作应当按照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进行, 分别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级别人员对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选拔与设置也应满足经验较丰富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
复核工作应当围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展开,确保审计工作记录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合规且公允反映,审计结论恰当并具备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施监管时, 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复核政策和充分履行适当的复核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一项目组内部复核1、在外勤工作实施阶段的复核。
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充分足够,能够确保对助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复核。
主要通过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的逐张复核, 确认既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 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 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现场负责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执行完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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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4日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己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
7.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
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三]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注册会计师识别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未披露关联方交易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1.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为公司带来大额利润。
2.交易时间往往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频次较少。
3.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等商业条款往往与其他正常客户明显不同。
4.交易一般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是采用现金交易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
5.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
6.与自然人发生的大额交易。
7.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
8.交易对象与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9.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10.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11.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
12.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
13.其他商业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交易。
二、审计的常见问题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审计风险:[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不进行舞弊风险评估,例如不分析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等风险因素;二是不更新对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尤其不关注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三是不重视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二]分析程序流于形式。
一是不重视分析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二是对于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不进行调查或简单认可管理层的解释;三是会计师较少设定独立的预期。
[三]关联方识别程序缺失。
一是未向管理层或内部其他人员询问有关关联方的信息;二是未通过检查重要会议纪要等方式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三是对异常交易关注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异常交易的对手方是否是未披露关联方。
[四]其他重要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函证程序不到位,未能通过函证程序发现资金、交易往来等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线索;二是对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未能有效利用收入、成本和期末库存之间的关系识别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虚假购销业务;三是不注重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别是对某些交易存在重大疑虑时未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会计监管中,对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问题,应当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一]分析舞弊动机。
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以下舞弊动机进行重点分析,充分评估公司舞弊风险: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8.满足有关部门的考核要求。
[二]了解并评价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公司识别、记录、汇总和披露关联方的内部控制,评估其设计合理性,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井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执行分析程序。
注册会计师是否重视分析程序在识别收入舞弊中的作用,加强对产能、水电能耗、劳动生产率等非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之间关系的分析,注重收入与现金流匹配情况的分析:是否分析公司的重要财务信息指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显著差异。
若分析发现异常波动或偏离预期,是否认真调查原因。
[四]关注重大异常交易。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重点关注重大交易是否具备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特征,考虑该交易是否属于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
此外,在询问管理层或检查相关文件时是否特别关注不一致的信息,并将重大异常交易的有关信息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
[五]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关系。
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方迹象,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性;调查重要交易对方的背景信息,如股东情况、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和办公地址等信息;询问直接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存在不寻常的关系;对存在疑虑的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查询互联网或外部商业数据库。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考虑聘请信用调查机构或律师协助调取工商资料。
[六]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交易。
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方交易迹象,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性;查验已记录的大额资金往来,关注资金往来是否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检查银行对账单和大额现金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函证以确认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七]核查实物资产。
以虚增利润为目的的舞弊往往造成实物资产的虚增,注册会计师是否重视对实物资产的核查,尤其是否严格履行监盘程序。
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了解公司的存货存放位置和监盘计划,关注由于性质、位置无法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确实无法监盘,管理层如何确认存货的数量和状态,并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
[八]重视与有关各方的沟通。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审计中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是否与公司治理层及时沟通,并考虑征询法律意见,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舞弊。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