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 培训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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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
部门____ ___ 日期姓名____________ 总分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题3分,计39分)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55条)
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2条)
3.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25条)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30条)
5.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49条)
6.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41条)
7.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43条)
8.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44条)
9.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45条)
10.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47条)
11.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79条)
1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
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80条)
13.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118条)
二、选择题(计21分):
1.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哪些为劣药。假药在括号内填写A:劣药的在括号内填
写B。(98条)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A )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A)
3.变质的药品;( A)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A)
5.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B)
6.被污染的药品;( B)
7.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B)
8.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B )
9.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B)
10.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B)
11.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B)
2.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是:( A.B.C.D.E.F.G) (124条)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A.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B.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C.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D.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E.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F.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G. 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3.对下列哪些行为的处罚是:(A.B.C)(12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A.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B.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C.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三、简答题(每题20分,总计40分)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43条)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标签或者说明书应该记载哪些项目:(49条)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