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0日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
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
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
第五条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七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八条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第九条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
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2. 预算编制2.1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2.注重专项资金的项目性、目标性和时限性,确保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效益性;3.审慎确定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资金来源,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公开性,确保预算编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2 预算编制程序1.制定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流程和时间表;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单位;3.进行项目申报、初审、评审和定额预算确定等环节,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4.确定编制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报告。
2.3 预算编制内容1.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的总体目标和基本用途;2.制定专项资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3.对专项资金的项目性和时限性进行明确,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及时性;4.详细列示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及金额,进行具体划分和分类。
3. 预算执行3.1 预算控制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控制工作;2.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3.密切关注预算执行的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方式。
3.2 项目管理1.设立专门岗位负责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2.加强项目管理的责任追究和效果评估,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的合理运用;3.强化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3 预算执行报告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预算执行报告;2.报告中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3.对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4. 预算监督4.1 监督机制1.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工作,制定监督的具体流程和措施;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3.推行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八日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编制、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省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省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
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省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一)基本支出预算。
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
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
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报第四条省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具体编制依据、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当比例。
第七条省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八条省级财政应设置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的额度应当逐步达到省级预算支出额的4%。
第九条省级财政应设置省级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省级预算支出额的1—3%。
省级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省级预算编制的程序:(一)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向省级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法,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编制省级财政预算草案;(二)省级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省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各机构、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本单位所属各机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三)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列口径及具体方案。
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成为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围绕富民强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做到制度创新、编制创新、管理创新。
实事求是地编制收入预算,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按照先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后保重点支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改革力度,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具有江苏特色的部门预算管理模式。
第四条预算编制原则(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确保省委、省政府已定的事关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综合预算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三)零基预算原则。
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实省级各单位人员、资产等情况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各单位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公用支出;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核定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
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压缩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六)配合省财政厅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进行采购的资金。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办法(试行)
2005年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文件
01 总则
03 采购预算 05 附则
目录
02 省级采购 04 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编制、汇总、审查、批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直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使用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 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 部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部门。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预算草案中所列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未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或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达不到要求 的,由省财政部门退省直有关部门重新编制。
采购预算
编制程序
第七条每年2月份,省财政部门依法制定下一年度《河北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每年第一季度,省财政部门在向省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编制 工作的同时,部署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级财政有经常性资金领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基本支出政策依据充分。
(二)优先保障原则。
预算支出安排应首先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需要,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综合预算原则。
统筹考虑预算单位各项收入情况,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四)零基预算原则。
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五)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实行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和职能,将其划分为若干类档,针对各类档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分别制定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
第二章基本支出分类第五条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其中:(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滚动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非编制人员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七条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公用支出、离退休公用支出和职工住房取暖费。
其中:(一)定额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办公水费、办公电费、电梯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办公用房取暖费、专用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专用房屋维修费、电梯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留机动经费和空编奖励经费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现将《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
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四)优先保障原则。
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五)分类分档管理原则。
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
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档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项目是指申请列入或已列入省级政府(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保证政府完成特有的职责或目标,按指定的用途或对象编制的专项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部门及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预算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审、实施及后评估等管理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科学论证原则。
预算项目论证决策要根据项目的类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论证要充分,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三)绩效管理原则。
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论证、决策、执行要坚持效益原则,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要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四)细化编制原则。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预算项目,项目支出预算要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五)连续滚动原则。
预算项目要实行动态、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保持项目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二章预算项目分类第五条按照完整全面、细化透明、科学规范、利于管理的原则,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
第六条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结合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省级预算项目分为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专项业务费、科技研究与开发、信息网络购建、信息网络维护、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补贴、个人家庭补助、偿债支出、产权参股、其他专项共十三类。
第七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是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项目。
房屋建筑物购建包括购买、自行建筑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及图书馆、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按预算执行。
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
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
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第四条省政府是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省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三)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及月份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六)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八)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集中收付;(九)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整理精品范本】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
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
具体包括:(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3.01.01【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省级预算编制要切实贯彻《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预算编制工作要求(一)早编细编。
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1月20日前提交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要编制到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
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三)科学规范。
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
实事求是地编制各项收支预算,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
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算编制职责第五条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具有不同的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
省级各部门按要求填报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省财政厅内部有关机构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预算处:全面负责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省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省级年度预算财力,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编制省级功能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包括基层单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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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职责第三章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省级预算编制要切实贯彻《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预算编制工作要求(一)早编细编。
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1月20日前提交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要编制到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
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三)科学规范。
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
实事求是地编制各项收支预算,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
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算编制职责第五条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具有不同的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
省级各部门按要求填报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省财政厅内部有关机构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预算处:全面负责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省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省级年度预算财力,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编制省级功能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包括基层单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下同)。
预算编审中心: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的个人经费、测算确定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按确定的标准定额核定部门正常公用经费,对部门专项公用经费商预算处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各部门预算主管处提出的专项支出建议计划,建立项目库;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文本。
收费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计划。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初步审核主管部门专项公用经费支出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含基金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后职责划分和厅内职责分工,按立项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对口协商审核制度。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拟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配合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成立预算审核委员会,由一名副厅长兼任主任,厅机关内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型人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编制有关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对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厅长和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第七条省级收入预算编制要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逐步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要按照收入种类逐项核定。
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按部门核定到项目。
第八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
编制税收收入预算要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分税种测算收入计划。
税收收入计划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基本相适应,防止出现人为压低或虚增收入现象。
第九条非税收入(包括一般预算内非税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政府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测算各种收入建议计划。
省收费局根据有关政策审核部门上报的收入建议计划,确定各项收入计划。
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瞒报。
第十条部门其他收入预算的编制。
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确定部门报送的其他收入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及全省收入计划情况,测算中央补助收入和市级财政上解收入,汇总编制省级总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省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方法。
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
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
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农业、教育、科技等项支出要依法核定。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
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部门个人经费预算的编制。
部门个人经费包括部门人员经费和部门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
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财政不予承认。
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
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部门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相关因素审核编列到部门。
第十五条部门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
正常公用经费要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
对部门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正常公用经费。
对实有人员不满编制的部门,按空编人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
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往年情况、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七条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省级预算部门要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
各部门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省级预算项目库。
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省级预算部门按照全省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支出限额,从省财政预算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的论证编制,要遵循绩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部门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
按照综合预算办法,根据部门其他收入情况及支出预算需要编制。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编制省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上解支出和对市财政的补助支出预算,汇总编制省级总支出预算。
省级预算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十一条功能预算的编制。
省财政厅依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审核汇总编制功能预算草案。
功能预算草案文本要对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和收支结构进行分析,对各类支出按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结构性分析,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按项目列示。
第二十二条部门预算文本的编制。
部门预算文本编制要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按部门编制预算文本,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文本对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分类收支情况、分单位收支情况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各部门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符合当年《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列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随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预算编审中心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11月20日前向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编制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一)布置预算编制阶段省财政厅于3月份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向省级各部门制发编制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通知,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编报部门基础资料、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具体要求。
各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具体向所属单位部署预算编制工作。
(二)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阶段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编制省级年度预算编制纲要,进一步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测算年度财政收支规模,初步确定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类支出限额,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提出要求,用于指导部门预算编制。
省级各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汇总编制部门基础资料,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部门要于8月上旬通过省直预算网络和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期间,省级各部门要商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做好部门预算专项支出中项目的筛选论证工作,编制预算项目建议书,完善补充项目库。
(三)财政审核阶段。
省财政厅内部有关机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纲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统一报送预算编审中心。
预算编审中心审核汇总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根据厅内其他机构提出的意见,商预算处研究确定部门支出限额,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征求意见和编制部门预算文本阶段。
省财政厅于8月底向省级部门下达支出限额,并将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初审意见通知部门。
同时,下达部门预算文本格式。
部门根据支出限额和财政厅意见,调整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编制包含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内的完整的部门预算文本,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于9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阶段。
9月底前,省财政厅审核部门上报的预算文本,汇总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功能预算草案。
10月初,省财政厅将初步确定的部门预算草案发省级各部门征求意见。
10月15日前,省级各部门将部门预算草案意见反馈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部门预算主管处于10月20日前审核提出意见送预算编审中心,预算编审中心商预算处进一步调整确定部门预算草案。
预算处根据部门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功能预算。
11月20日前,功能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批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
其后,正式报送省人代会审改批准。
(六)批复预算阶段。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在30日内批复省级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应按要求及时向省人大有关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按时提交省级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