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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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赊销.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否则发货当天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
预收货款方式 发货的当天;工期超过12 发出商品时 个月的,收款或合同约定
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当天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未收到的,发货满180天 的,收到代销清单时
2注020/意12/3:0 已收款未开票或已开票未收款问题
1、收入时间确定方面的问题
销售结算方式 销售货物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函[2008]875号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 同时满足4个条件
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商品所有权转移
先开具发票的,开票当天。
2.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能可靠计量
4.成本能可靠核算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企业涉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 理
引言:税收征管——税收法定
一、依法治国方略下的税收征管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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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国方略下的税收征管 ——税收法定
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克强 (2014年2月11日)
——市场主体 “法无禁止即可为”
——政府 “法无授权不可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
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
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
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
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
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
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格局
二、企业财务层面应注意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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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财务层面应注意的涉税问题
第三部分 营改增政策前瞻及应对
一、营改增进程及政策前瞻
原营业税税目表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生产 、生活)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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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时间确定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收入类别
收入确认的时间
股息、红利
当 利息 期 确 租金收入 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利润分配决定做出日 合同约定的付息日 合同约定的付租日 合同约定的付费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 确
受以他托及劳加从务工事等制建,造安持大、续型装时机配 间械工 超设程 过备1业2、务个船或月舶者的、提飞供机其,纳 或税 者年完度成内的完工工作进量度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分得产品的日期
问题:跨期租金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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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处置资产哪些情形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
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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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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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企业财务层面应注意的涉税问题
一、2015年税收工作十项重点任务
从年初开始就要认认真真抓收入 推进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 推动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立法 营改增、消费税、环保税改革 加大对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优惠 健全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税收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征管改革 提高税务稽查打击准确性和震慑力 健全中国特色国际逃避税防控体系 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
二、“营改增”政策前瞻
——什么时候?
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呢?
——税率?
税率确定的依据?
6%?11%
——影响
1.税负
2.收入,成本,资产,负债, 利润,现金流
3.建筑造价,预算定额,施 工成本单价,合同价格,采购 管理
——应对
三、“营改增”应对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的处理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 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 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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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
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
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
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
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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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财税〔2014〕116 号)
n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
wenku.baidu.com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
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 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 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 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 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 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 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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