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评价要素(大气、水、噪声、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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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

大气导则规定: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敏感区重点调查,评价范围外的敏感区不考虑。

2、地表水

水环境导则规定:建设项目水环境现状的调查范围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地区域。

2)在确定某项具体工程的地面水环境调查范围时,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进入天然水体后可能达到水域功能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来判断。

3)河流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规模(大、中、小)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4)湖泊、水库以及海湾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来确定调查半径或调查面积(以排污口为中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

3、环境噪声

评价范围一般根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1)对于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呈现点声源性质的情况(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的站场等),该项目边界外200m内的评价范围能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相应的二级和三级评价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小。

若建设项目周围较为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则评价范围应适当放

宽到敏感区附近。

2)对于建设项目呈线声源性质的情况(如铁路、公路), 线状声源两侧各200m的评价范围一般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相应的二级和三级评价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小。

若建设项目周围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则评价范围应适当放宽到敏感区附近。

3)对于建设项目是机场的情况,主要飞行航迹下离跑道两端各

15km,侧向2km内的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相应的二级和三级评价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小。

4、环境风险

导则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按其伤害域和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和敏感区位置确定。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km;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km。地面水和海洋评价范围按地面水环境导则规定执行。

5、非污染生态环境

导则规定:对于1,2,3级评价项目,要以重要评价因子受影响的方向为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30 km,2-8 km和1-2 km 。

1)水库水坝建设项目

3级项目以库区为主,兼顾上游集水区域和下游水文变化区域的水体和陆地;1级项目要对库区、集水区域,水文变化区域(甚至含河口和河口附近海域)进行评价。此外,要对施工期的辅助场地进行评价2)跨流域调水

要分别对调出区、调入区和连结区三个部分中,凡是由于水文条件改变而引发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价

3)线路类(公路、铁路等路线、航线、管线)

陆上线路类评价范围按路线中轴线各向外延伸300-500m; 水上线路类中,江河类包括所经江河段的全河段及其沿江陆地; 海上类主航线向两侧延伸500 m 。

4)场站类

机场周际外延5 km,码头区周际外延3-5 km。

5) 矿产开采项目(非污染生态导则)

2, 3级项目以界定矿区及其周边5 km范围及有关水域为主;1级项目要从生态完整性的角度出发,凡是由于矿产开采直接和间接引发生态影响问题的区域均应进行评价。

6) 陆地石油天然气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范围: (陆地石油天然气导则)

区域性开采项目评价范围:

一级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并外扩2~3km(影响区边界涉及敏感区部分外扩3km);

二级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并外扩2km;

三级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并外扩1km。

线状建设项目:

一级评价范围为油气集输管线两侧各500m带状区域;

二、三级评价范围为油气集输管线(油区道路)两侧各200m带状区域。

6)城市轨道交通

按评价要素分别有:见导则吧。

声环境评价范围

振动环境评价范围

水环境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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