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犬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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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养犬管理条例1

xx市养犬管理条例1

XX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等扶助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应当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养犬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养犬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捕捉城市建成区的流浪犬只,管理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犬类治安、刑事案件,捕杀狂犬,捕捉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流浪犬只,查处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电子标识植入,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狂犬病疫情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的防治、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大型犬饲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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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饲养规定大型犬饲养规定每个城市都不同。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大型犬饲养规定,一起来看看。

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居民在廊坊市区养犬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居民养犬必须持有有效的犬只饲养许可证,且每户最多允许养一只犬只。

2. 犬只必须经过免疫和注册登记,确保犬只健康且具备相关的饲养条件。

3. 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公园、游乐场、学校、医院、商场等禁止养殖、放养犬只。

4.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犬只必须牵引犬链,并由成年人亲自携带犬只,禁止犬只与他人及其他动物发生冲突。

5. 犬只必须按时接种疫苗,定期进行体检,保证犬只不患病或传染病。

6. 犬只必须使用犬牌,上面标明犬只的身份信息和饲养者的联系方式。

7. 犬只禁止任何形式的攻击性训练,不得威胁他人和损害公共安全。

8. 犬只的排泄物必须由饲养者清理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造成污染。

9. 如发现犬只存在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以上是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建议居民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物业宠物管理规定在如今的社区生活中,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可能给小区的环境、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小区的和谐、整洁和安全,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一、宠物登记1、所有养宠物的居民应在入住小区后的一周内,携带宠物的相关证明(如疫苗接种证明、宠物健康证明等)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性别、年龄、毛色、体重、主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物业管理人员将为登记的宠物建立档案,以便进行后续的管理和服务。

二、宠物疫苗接种1、居民必须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以预防各类传染病的传播。

疫苗接种时间应按照兽医的建议进行。

2、每次接种疫苗后,居民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供有效的疫苗接种证明。

3、对于未按时接种疫苗的宠物,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主人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规定。

三、宠物出行1、宠物外出时,主人必须使用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以确保宠物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内。

2、大型犬类(体重超过 20 公斤或肩高超过 50 厘米)外出时,主人还应为其佩戴口罩,防止意外伤害他人。

3、居民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如遇其他居民应主动避让,并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惊吓或骚扰。

四、宠物卫生1、宠物在小区内排泄时,主人应立即清理粪便,保持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

2、禁止宠物在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花坛、水池等区域大小便。

3、主人应定期为宠物洗澡、梳理毛发,保持宠物的身体清洁,防止寄生虫和异味的产生。

五、宠物噪音1、居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产生过度的噪音,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夜间(晚上 10 点至次日早上 6 点)应将宠物安置在室内,避免宠物叫声扰民。

3、对于经常产生噪音扰民的宠物,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主人采取整改措施,如佩戴止吠器等。

六、宠物活动区域1、物业管理处将在小区内划定专门的宠物活动区域,居民可以在此区域内让宠物自由活动。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

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小区内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

小区内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

小区内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

宠物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陪伴,但同时也给小区的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特制定以下小区内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希望各位业主能够共同遵守。

一、宠物登记1、凡在本小区内饲养宠物的业主,需携带宠物的相关证件(如免疫证明等)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颜色、体重以及业主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对于新入住的业主,应在入住后的一周内完成宠物登记手续。

二、宠物免疫1、业主需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确保宠物的健康,并预防疾病的传播。

2、每次注射疫苗后,应保留相关的免疫证明,以备检查。

三、宠物出行1、宠物外出时,必须由主人牵引,使用合适的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2、大型犬应佩戴口罩,以防对他人造成惊吓或伤害。

3、宠物不得进入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健身区等公共活动区域。

四、宠物卫生1、业主应随身携带清理宠物粪便的工具,如卫生纸、塑料袋等,及时清理宠物在小区内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2、不得让宠物在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

3、定期为宠物洗澡,保持宠物身体清洁,防止寄生虫和异味的产生。

五、宠物噪音1、应避免宠物在夜间大声吠叫,影响其他业主的休息。

2、如宠物经常吠叫扰民,业主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如训练、佩戴止吠器等。

六、宠物伤人1、如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2、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训练,避免宠物出现攻击行为。

七、禁止饲养的宠物1、本小区禁止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危险宠物,如藏獒、比特犬等。

2、对于违规饲养的宠物,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业主限期处理。

八、宠物寄养1、业主如需外出,应妥善安排宠物的寄养事宜,不得将宠物独自留在家中长时间无人照顾。

2、寄养宠物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寄养机构或委托可靠的邻居照顾。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如下:1. 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登记、养犬证办理等手续,并对犬只实行定期免疫接种、体检等健康管理,确保犬只健康。

2. 犬只的寄养、转让、赠与、出售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犬只交接的合法性和健康情况。

3.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严格管理,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必要控制,避免咬伤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4.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一般禁止养饲大型犬或攻击性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大型犬及攻击性犬只送往指定场所。

5.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养犬应当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必要的控制措施,避免犬只伤人或损坏财物。

6.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于未办理养犬证的,有权要求养犬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履行犬只注射疫苗、接受体检等健康管理义务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犬只攻击他人、伤害他人或公共财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养犬人了解并遵守当地最新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的犬只养殖和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犬只养殖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犬只分为家养犬只和商业繁殖犬只。

第四条家养犬只包括宠物犬和助-blind犬。

第五条宠物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具备饲养犬只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助盲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正式接受盲人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助盲犬饲养证书。

第七条宠物犬的养殖和饲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市场上的成犬或幼犬购买合同约定的犬只饲养和管理;(二)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三)妥善安置宠物犬的生活空间,确保其生活环境卫生;(四)严禁将犬只任意丢弃或者遗弃,禁止虐待、残害犬只。

社区宠物管理规定公告

社区宠物管理规定公告

社区宠物管理规定公告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宠物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陪伴。

然而,宠物的增多也给社区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宠物粪便污染环境、宠物叫声扰民、宠物伤人等。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文明、卫生的社区环境,保障广大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区公共秩序,现将社区宠物管理规定公告如下:一、宠物登记1、凡在本社区饲养宠物的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宠物及相关证明(宠物疫苗接种证明、宠物照片等)到社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性别、年龄、主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未进行登记的宠物,将被视为无证宠物,社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宠物防疫1、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2、宠物出现疾病症状时,应及时带其就医治疗,避免疾病传播。

3、携带宠物外出时,应随身携带宠物疫苗接种证明,以备查验。

三、宠物出行1、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且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以确保宠物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内。

2、大型犬类(体重超过 30 公斤或肩高超过 60 厘米)外出时,除使用牵引绳外,还应佩戴嘴套,防止伤人。

3、宠物主人应及时清理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整洁。

4、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内的公共场所,如儿童游乐区、健身区、超市等。

四、宠物扰民1、宠物叫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2、如宠物叫声扰民,宠物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如对宠物进行训练、安抚等。

3、对于多次扰民且拒不整改的宠物,社区有权要求宠物主人将其带离社区。

五、宠物伤人1、宠物主人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避免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2、如宠物伤人,宠物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3、对于有伤人记录的宠物,社区将建议宠物主人对其进行妥善处理,如送往专业机构进行训练或寄养。

六、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社区宠物管理规定的居民,社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养狗作为宠物。

狗狗给主人带来欢乐和陪伴的同时,也可能给小区的公共环境和其他居民带来一些困扰。

为了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与卫生,保障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小区养狗管理规定。

一、养狗登记1、小区内养狗的居民,需在养狗之日起一周内,携带狗的相关证明(如疫苗接种证明、健康检查报告等)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狗的品种、年龄、性别、颜色、照片,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物业管理处将为登记的狗建立档案,并发放小区养狗许可证。

二、疫苗接种与健康检查1、养狗居民应定期为狗接种狂犬病等必要的疫苗,并保留好相关证明。

2、每年至少带狗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确保狗的健康状况良好。

3、如发现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通知物业管理处和周边居民。

三、遛狗时间与地点1、遛狗时间应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建议在早上 7 点前、晚上 9 点后。

2、小区内设有专门的遛狗区域,居民应在指定区域内遛狗。

3、禁止在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健身区、花园等公共活动区域遛狗。

四、遛狗行为规范1、遛狗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且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2 米。

2、大型犬应佩戴口罩,以防意外伤人。

3、主人应随身携带清理狗粪便的工具,及时清理狗在公共区域内的粪便。

4、禁止放任狗在小区内奔跑、狂叫,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安全责任1、养狗居民应对狗的行为负责,如狗咬伤、抓伤他人,狗主人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责任。

2、如因狗的行为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狗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犬只寄养与转让1、居民因外出等原因需要寄养犬只的,应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处,并提供寄养人的相关信息。

2、犬只转让时,新主人应重新办理养狗登记手续。

七、违规处理1、对于未进行养狗登记、未按时接种疫苗、未遵守遛狗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处将进行警告并督促整改。

2、对于多次违规或拒不整改的居民,物业管理处有权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如没收犬只等。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管理区划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重点管理区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

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养犬人的基本条件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

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饲养禁忌(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长春大型犬饲养规定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我国有关养犬的规章制度

我国有关养犬的规章制度

我国有关养犬的规章制度
我国有关养犬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养犬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养犬人需
要将犬只携带有效的犬只识别标志和健康证明到当地的兽医防疫部门进行登记。

2.犬只数量限制:一些大城市会对居民家庭养犬的数量进行限制,具体限制数量根据各地情况而定。

3.犬只品种限制:部分地区会对一些大型、凶猛的犬种进行限
制或禁止养殖,以确保公共安全。

4.犬只管控:养犬人需要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要牵引和戴犬链,并且不得放任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

5.犬只执法: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执法,包括罚款、收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等措施。

6.狗狗维权:《动物权益法》规定,动物享有优待、保护和治
疗等权益。

如果养犬人虐待或虐待动物,将会受到法律追责。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养犬规章制度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执行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管理犬只,确保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

大狗管理制度

大狗管理制度

大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大狗的管理,提高大狗的教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育大狗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大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有序、文明的原则,依法管理,保障大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第四条大狗的主人应当对其养育的大狗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大狗不危害社会安全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养犬许可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养犬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养犬人应当依法申请和领取养犬许可证,并在养犬地点显著位置公示;2. 有序管理:养犬人应当对其养育的大狗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大狗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3. 守法行为:养犬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养犬。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依法缴纳犬只登记费,参加犬只防疫接种,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对其大狗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其不会咬伤他人或危害社会安全。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确保大狗不在公共场所乱拉乱尿,不影响社会环境卫生,否则将被责令立即处理。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大狗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确保其不会传播疾病。

第三章大狗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大狗的主人应当对其大狗的行为负责,确保其大狗不危害社会安全和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大狗的主人应当对其大狗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教和训练,保证其大狗服从指挥。

第十三条大狗的主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不得放任大狗在公共场所乱吠、攻击他人;2. 不得让大狗自由漫游,应当使用牵引链或笼子进行管理;3. 不得让大狗践踏他人私有资产,如花园、庭院等。

第十四条大狗的主人应当定期带其大狗到指定地点参加大狗考核,确保其大狗的安全和素质。

第四章大狗养护管理第十五条大狗的主人应当对其大狗的饮食、起居、护理等进行细心照料,保障其大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六条大狗的主人应当保持其大狗卫生,不得让其大狗饲养地点脏乱差,影响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大狗的主人应当定期为其大狗洗澡、梳毛,保持其大狗的整洁和健康。

北京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北京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北京禁养大型犬的范围一、背景介绍北京市自2017年开始实施“禁养大型犬”的政策,旨在控制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犬只数量和品种,减少犬只对市民的威胁和影响。

根据政策规定,北京市内禁止饲养肩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二、禁养大型犬的范围1. 城区范围北京市内所有区县城区均属于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这些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等。

2. 限制性住宅小区除了城区以外,一些限制性住宅小区也属于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这些小区通常会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告示牌,提示业主不得饲养肩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如果违反规定,则有可能被物业公司或居委会要求转移宠物。

3. 其他公共场所除了住宅小区以外,一些公共场所也属于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这些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等。

在这些地方,大型犬的饲养往往会被视为违规行为,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要求转移宠物。

三、政策实施的原因1. 城市管理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大型犬作为一种具有较高危险性和攻击性的宠物,容易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威胁,因此需要进行管控。

2. 公共安全考虑大型犬在攻击性和威胁性方面较小型犬更高,容易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禁止饲养大型犬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措施。

3. 保护动物福利尽管政策实施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不便,但是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作是对动物福利的保护。

通过限制饲养大型犬数量和品种,可以减少流浪动物数量、提高宠物生活质量,并且减少因为饲养不当导致的动物伤害和疾病。

四、政策实施的影响1. 对宠物主人的影响政策实施对于拥有大型犬的宠物主人来说,意味着需要面临更多的限制和管理。

他们需要更加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和安全,避免违反规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对城市管理的影响政策实施对于城市管理方面来说,可以有效地控制城市内大型犬数量和品种,减少相关问题和风险。

但是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治安管理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9日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6日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和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诊疗和经营第五章收容和留检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建、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在选择宠物的时候,许多人会考虑养一只大型犬,因为它们看起来强壮、威猛,对于保护家庭和财产有一定的作用。

然而,养大型犬也是需要考虑许多因素的,包括它们的品种、性格、生活环境等。

在一些社区和公寓楼中,也会有禁止养大型犬的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大型犬适合养在家庭中,又有哪些标准来禁止养大型犬呢?下面将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适合养在家庭中的大型犬应该具备一定的性格特点。

大型犬的性格通常比较温顺、忠诚、聪明,对主人和家人有着强烈的保护意识。

例如,德国牧羊犬、拉布拉多寻回犬、金毛寻回犬等品种都是非常适合家庭养的大型犬。

它们通常性情温和,容易与人相处,对家庭成员充满爱心。

而一些性格暴躁、攻击性强的大型犬,如罗威纳、杜宾、斗牛獒等品种则不适合在家庭中饲养,因为它们对陌生人和其他动物具有攻击性,容易造成意外伤害。

其次,禁养大型犬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宠物的品种和体型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身高超过60厘米、体重超过30公斤的犬只都属于大型犬。

这些大型犬通常需要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更多的运动量来保持健康。

因此,在一些居住环境较为狭小的社区和公寓楼中,禁止养大型犬是为了避免宠物因为缺乏活动空间而产生行为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和利益。

此外,一些具有攻击性、易激动的大型犬品种也通常被列入禁养范围,以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总的来说,选择养大型犬需要考虑宠物的性格特点和生活环境,以及社区和公寓楼中的相关规定。

适合家庭养的大型犬通常具备温顺、忠诚、聪明的性格特点,如德国牧羊犬、拉布拉多寻回犬、金毛寻回犬等品种。

而禁养大型犬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品种、体型和攻击性等因素来制定的,旨在保障宠物和居民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在选择养大型犬时,需要慎重考虑,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宠物和社区居民的和谐共处。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宠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养宠物已经成为了许多家庭的一种生活方式。

在选择宠物的时候,很多人喜欢大型犬,因为它们外表威武、性格温顺,可以成为家庭的好伴侣。

然而,养大型犬也需要考虑到一些问题,比如家庭条件、养犬经验等。

因此,为了保障大型犬和家庭成员的安全,有必要对禁养大型犬的标准进行规范。

首先,禁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足够的空间。

大型犬通常体型较大,需要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如果家庭住处狭小,将难以满足大型犬的运动需求,容易引发犬只行为问题。

因此,家庭条件是禁养大型犬的首要考虑因素。

其次,禁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充足的经济支持。

大型犬的饲养成本相对较高,包括食物、医疗、美容等方面的开支都需要考虑到。

如果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将难以给大型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甚至影响到犬只的健康和幸福。

再者,禁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充足的养犬经验。

大型犬通常力量较大,如果家庭成员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经验不足,容易导致犬只行为失控,甚至危害到家庭成员的安全。

因此,家庭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养犬经验和训练能力,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大型犬。

最后,禁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

大型犬通常需要更多的陪伴和关爱,如果家庭成员长时间不在家,将会导致大型犬的孤独和焦虑,容易产生行为问题。

因此,家庭成员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大型犬,才能够让它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总之,禁养大型犬需要家庭具备足够的空间、经济支持、养犬经验以及时间和精力。

只有在家庭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给大型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让它们成为家庭的忠诚伙伴。

希望大家在选择宠物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为宠物和家庭成员的幸福生活着想。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

禁养大型犬标准养犬是一件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尤其是对于大型犬的饲养,更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大型犬因其体型较大、力量较强,对于饲养环境和主人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因此,禁养大型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型犬的饲养环境需要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

大型犬需要更大的活动空间,因此饲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足够的院落或者定期带犬外出活动的条件。

此外,饲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相应的围栏或者牵引设备,以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逃跑造成交通事故等危险情况。

其次,饲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时间精力。

大型犬的饲养成本相对较高,包括食物、医疗、美容等方面的费用都需要考虑到。

同时,大型犬也需要主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训练和照顾,否则可能会出现行为问题或者健康问题。

另外,饲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大型犬的饲养需要有一定的训练和管理技巧,以确保犬只的行为良好和社会化程度。

此外,对于犬只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等方面也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犬只的健康和福祉。

最后,饲养大型犬的家庭需要有一定的责任心和承诺。

养犬是一项长期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大型犬这样的大型动物,需要主人有足够的责任心和承诺来对待。

这包括对犬只的日常照顾、健康管理,以及对社会环境的影响等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责任感。

总的来说,禁养大型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饲养大型犬需要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经济实力和时间精力、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责任心和承诺。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够合理饲养大型犬,并确保犬只和社会环境的安全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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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有哪些_大型犬的管理规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
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

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
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
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
犬种。

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
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
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
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
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
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

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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