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介绍
汽车运价规则介绍调车费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延滞费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
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道路阻塞停运费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运价核定1.运价核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充分竞争以降低运价并提高服务质量。
2.运价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运输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3.运价核定应采用差别化的方式,区分短途和长途运输,不同地区的运价也应有所区别。
4.运价核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进行核定工作。
三、运价计算1.运输成本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运价还应考虑车辆类型、载客量、路线长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测算。
3.运价计算应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状况,避免价格过高造成不正当垄断。
4.运价计算应融合数字化技术,建立电子运价系统,实现运价计算和调整的自动化。
四、运价公布1.运价公布是指将核定好的运价结果公开发布给车主和乘客,确保信息透明。
2.运价公布应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如报纸、电视、网络等。
3.运价公布应注明运输线路、车辆类型、运价标准、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4.运价公布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更新,及时反映当前市场价格。
五、运价监管1.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运价核定和公布进行严格监管。
2.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确保运价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运价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车主和乘客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4.运价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不合法运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总结: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内的汽车运输市场,保障车主和乘客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该细则包括运价核定、运价计算、运价公布和运价监管等方面内容,旨在通过合理的运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运价公布,推动汽车运输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密切合作,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促进山东省汽车运输市场的发展。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4.15•【字号】鲁交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通知鲁交发〔2023〕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进行了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中级客车,其车辆型号应当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内。
”2.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有关规定时,方可评定等级。
”,将第二项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3.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附件4)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登记号为SDPR-2023-017000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4月15日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2号)各市物价局:新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实施以来,社会反映平稳,政策过渡比较顺利。
但个别地方也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把关不严的问题,如有的未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确定营运里程和道路通行费,导致上限票价的核定不符合实际。
为严格落实好道路班车运价政策,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和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的相关规定。
各市要对照上述文件进行自查,凡与文件相关要求和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纠正。
二、认真审核上限票价,做好衔接工作。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对线路的营运里程、通行费的分摊标准进行测算,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市,要对上限票价进行重新核定。
继续做好各市间对开班线上限票价衔接工作,保持上限票价水平基本一致。
春运前上限票价仍不能衔接的,春运期间一律按较低一方上限票价标准执行。
三、认真落实好备案公示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变动执行票价的,应提前两周备案公示。
公示的项目按备案表所列内容不得缺项和漏项,并要长期保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不同形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三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按附件1执行。
二、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按照《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通行费按实载率55%计算。
四、旅客站务费暂按山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鲁交财[1999]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行包运费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尾数不足1角的四舍五入。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价格公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价格监管;对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2.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略)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客车类型客车等级运价(元/人·千米)座席客车高三级0.33高二级0.29高一级0.27中级0.19普通级0.11卧铺客车高级0.32中级0.24普通级0.18——结束——。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性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12确定。
3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五档。
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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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中未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新的公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线路实际里程确定,市区线路里程难以确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该线路市区平均营运里程确定。
第十四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
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具体划分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标准评定》
(JT/T325)确定。
第十五条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按照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旅客站务费是指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的费用。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代收代交。
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单程通行费用总额÷(核定载客量×实载率)。
核定载客量是指营运座位数。
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
的费用。
第十六条票价单位:
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
票价在10元(含)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八条行包计费: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
购票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残疾旅客并可以免费携带自用非机动残疾专用车1辆。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十九条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货物运价的计价类别和计价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货物运输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里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四章价格制定
第二十四条价格管理权限:
(一)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及行包运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制定或调整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当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运价的监测。
当汽车运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汽车运价基本稳定。
第五章价格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等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点)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类型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在不高于上限票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执行票价,并填写《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省际道路班车执行票价不得高于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较高一方上限票价;高于我省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备案时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确定或调整执行票价,除政策性调价外,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提前两周公布。
第三十五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汽车客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四十条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和行包运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文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不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