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交易以外的非交易性证券转让、托管、质押、解押、赠与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非交易过户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证券转让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转让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证券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准备、审核、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客户身份、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客户的转让申请提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后续的证券转让登记、交割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证券托管业务第十二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保管、交割、清算等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确保客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托管制度,确保客户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等手续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做好账户核对、清算等工作,确保账户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的业务报告和账户结算信息,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证券质押业务第十七条证券质押业务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获得相应融资的业务。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以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强化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2023年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机构。
三、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定义非交易过户是指将证券转让或变更登记的行为,但不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环节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更名、股份增发、权益分配等操作。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要流程1.申请:投资者向相关主体提出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2.审查:相关主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3.办理:将审核通过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结算系统。
4.通知:完成非交易过户业务后,相关主体将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公告。
五、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要求和规范1.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应及时披露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业务流程、办理时间、费用等。
2.风控措施:相关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费用合理:相关主体在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收取的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4.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主体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监管和处罚1.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是指有关非交易过户的具体管理、操作和监管细则。
以下是关于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开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不涉及证券的买卖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参与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投资者申请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向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券账户和身份信息。
第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审核非交易过户申请时,应当确认投资者的身份真实性、账户资金可用性等,确保过户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过户操作第八条投资者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应根据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指引,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或合同。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操作应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投资者无需亲自前往办理。
第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在非交易过户操作完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投资者发送过户凭证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与风控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当确保非交易过户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
二、转让范围和限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得转让:1、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份;2、存在质押且质权人未同意转让的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方式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大宗交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数量,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
四、转让价格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低于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转让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价格。
五、转让程序(一)转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转让双方应当就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在达成初步意向后,转让双方应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
(四)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转让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是指在股权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交易对方的规则和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等文件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办理规则概述:1. 股东协议签订: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首先需要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转让价格、数量以及其他转让条件等。
2. 公司审议决定: 股东协议签订后,转让方需向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董事会将对转让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是否具备转让条件、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等。
3. 公司公告与备案: 上市公司应公告转让方的转让意向及相关信息,以便广泛征集潜在受让方。
同时,上市公司需将转让事项备案到所在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规定支付备案费用。
4. 受让方资格审核: 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将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准入要求,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5.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式、比例、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6. 过户和交割: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需要通过交易所完成股份过户,转让方将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完成股权交割。
7. 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的股权转让报告和信息披露,向市场公开转让事项的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市场和交易所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和要求,因此办理流程和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股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实施细则,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了解和遵循规定,确保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2. 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实施应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合同示范文本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备案管理规定3.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资格要求3.1 转让方资格要求转让方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非流通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受让方资格要求受让方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符合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基本程序与要求4.1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4.2 提交备案材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正本及复印件;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联系明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
4.3 备案审查与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经审核通过后,发出备案通过函给转让方和受让方。
4.4 资金清算与过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完成资金清算和股权过户手续。
资金清算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过户手续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5. 相关责任与义务5.1 登记结算公司责任登记结算公司作为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审查备案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协助完成资金清算和股权过户手续;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非交易过户是指以非交易方式,将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从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转移到另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名下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所有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非交易过户申请条件1. 申请方应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
2. 所要过户的证券账户应为有效账户,没有被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况。
3. 申请方应提交一份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包括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证券账户信息、过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
三、非交易过户申请流程1. 申请方向所在证券交易所提交非交易过户申请书。
2. 申请方应将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方,并通知被申请方查验验证。
3. 被申请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查验验证,并填写确认意见。
4. 被申请方将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发送给所在证券交易所。
5. 所在证券交易所收到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 所在证券交易所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请方和被申请方。
四、非交易过户费用1. 非交易过户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 非交易过户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所在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五、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承担。
六、风险提示1. 非交易过户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应充分了解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 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七、其他条款对于未尽事宜,所在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补充规定,并向公众公布。
八、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于一个月后开始执行。
以上就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把握非流通股的定义与转让方式
把握非流通股的定义与转让方式在股票市场上,有一些不能自由买卖的股票就被成为非流通股,那么非流通股该如何转让出去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如何把握非流通股的定义与转让方式,欢送阅读。
非流通股的定义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
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这样做了,必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生效。
非流通股的转让规定新规出台新规与此前市场预期相去甚远,解决“全流通〞颇具悬念。
一方面,新规未硬性规定非流通股协议转让需要公开询价;另一方面,也未就此前市场盛传的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肯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一事作出明确规定非流通股的转让方式先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那么正式出台,全流通先兆初现非流通股最终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并实现流通了。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那么(下称规那么)正式出台,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非流通股的转让只有通过协议转让或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局部市场人士认为,这实现了非流通股的公开流通,是沪深股市全流通的先兆。
规那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需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交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规那么还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但拟通过公开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托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支配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公开方式转让通过公开方式转让股份的,假如在此期间不再转让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状况予以披露;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公开转让股份的申请。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以非交易方式进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参与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应当合理且透明,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违规费用。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流程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过户和核对五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环节:客户向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申请包括申请表、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受理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受理,并给予客户申请编号。
第十二条审查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客户的身份、资质、证券持仓等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过户环节:经审查合格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过户操作。
第十四条核对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过户完成后,向客户核对过户事项,并及时给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在业务实施中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内部风控,确保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和稳定,防止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清晰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交易所外发生的股份转让、更名、股权登记等证券过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场规则,保证业务的合法、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注重信息披露,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注重客户利益保护,合理确定过户费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相关业务。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主体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合作,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范围包括股份转让、更名、股权登记等。
第十一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经济效益、风险分散和市场公平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办理手续、公告通知等环节。
第十三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确认制度,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开展,不得擅自延期、更改或取消。
第十五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交易信息,严禁泄露。
第十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监管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主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十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客户资格与准入管理第二条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个人客户应具备中国境内身份证件、投资者合格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单位客户应具备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股东代表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个人客户的申请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有固定住所或居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四条单位客户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认真履行持股权益的职责。
第五条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客户应向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准入或者拒绝准入的决定。
拒绝准入的决定应当向客户作出解释,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三章业务申请与办理第七条客户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的指定渠道进行申请。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放相关的证券非交易过户凭证。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章业务实施与管理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在实施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严格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业务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置客户资产,不得违规操作客户股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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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
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第四条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股份转让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受托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加盖公司印章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前,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
第六条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相应股份予以查询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发生的孳息不包括在内),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本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方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1.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申请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经过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非交易过户业务。
四、过户申请和办理流程1. 申请机构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机构和个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进行,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费用和收费标准1. 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过户费、工本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2. 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不得乱收费、乱加价,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信息披露和保密1. 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 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保守客户信息和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七、监督和管理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八、附则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的内容,旨在对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规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
《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一、总则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发行对象限制 1. 受限对象 1.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参预非公开辟行股票; 1.2 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自然人不得参预非公开辟行股票。
2. 优先发行对象 2.1 优先发行对象应为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机构股东和社会公众; 2.2 优先发行对象应符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三、发行价格确定 1. 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1.1 发行价格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公司价值、市场需求、交易成本等因素; 1.2 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参考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以及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商议。
2. 发行价格确定流程 2.1 上市公司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2.2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发行价格,并报经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四、发行程序 1. 发行程序主要包括投资者确认、信息披露、申购、配售和向登记机构报备等环节。
1.1 投资者确认:上市公司应征集投资者意愿,确认优先发行对象; 1.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发行相关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 1.3 申购和配售:上市公司应依据优先发行对象确认结果,进行申购和配售; 1.4 报备:上市公司应将发行结果报备登记机构,完成股分过户。
五、监督与处罚 1. 监督对象 1.1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行为进行监督; 1.2 投资者持有的股分可以由股东大会监督。
2. 违规处罚 2.1 上市公司违反本细则的,可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2 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违反本细则的,可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相关证据属实的,可获得奖励。
六、附件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范本 2. 发行对象资质要求明细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指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投资评估报告,评估发行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司价值的公正性。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其中:(一)对于赠与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所指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一、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基本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权益信息进行操作。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风险可控原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控制,合理确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报和办理程序1.申报条件: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内符合非交易过户条件的证券;经纪人或证券公司业务资格。
3.申报程序:投资者向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提出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缴纳相关费用,并进行账户调整。
4.办理期限:投资者提出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后,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办理手续。
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和收费标准1.费用标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服务费等。
费用标准应当合理,并公示在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网站上。
2.收费方式: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收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收费还是按照交易量进行收费。
3.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用优惠政策,如减免一定比例的费用、延长缴费期限等。
四、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1.风险评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在进行之前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风险提示: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并告知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和损失。
3.风险控制: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限额控制、风险保证金制度等,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管理1.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
第三条业务主体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前,应向托管人发送书面通知,包括过户的证券种类、数量、过户方案等信息。
第五条托管人确认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反馈确认结果。
第六条过户准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过户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资格、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七条过户申请申请方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提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过户审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过户办理符合审查要求的过户申请,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过户结果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确认过户结果,并向托管人发送确认通知。
第十一条过户登记托管人收到确认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并向申请方发送确认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查业务实施情况、查处违规行为等。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本细则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一、目的与原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保障证券交易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1.2 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本细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保障交易各方利益,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2.2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配售、配股、股票转让、股票公开发行、债券发行等。
三、业务流程3.1 申请:申请方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交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3.2 审核: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方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3.3 过户: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将进行相关过户操作,并将过户结果通知申请方。
四、服务费用4.1 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方需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4.2 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申请方公示。
五、费用结算5.1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方发送费用结算通知。
5.2 申请方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六、风险提示6.1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申请方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自行承担。
6.2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对申请方因非交易过户业务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条款7.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所有。
7.2 本细则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后的内容将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并生效。
以上仅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具体执行请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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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业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共同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份持有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份转让申请或者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应当先至结算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持有股份、可转让股份及股份变更记录查询。
查询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已经注销的,应当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注销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下同]。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或者股份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应当在办理股份查询的同时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临时保管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股份临时保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股份临时保管期限届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或者司法机关对股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自动解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份持有人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持有人申请撤回或者终止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证明文件;(三)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解除临时保管通知书,并通知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股份持有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五)涉及国有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
(六)根据《规则》第十三条内容制作的文件;
(七)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