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摘要
本文旨在为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制定细则,以确保
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然后分别讨论了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验收标准、有效证据和审查方法。
最后,本文概括性地介绍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
关键词:职业病防护;竣工验收;标准;证据
1.引言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工
业发展逐步深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减
少职业病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威胁,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是我国实
施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要求,也是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和
需要。
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实施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要
环节,是确保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背景介绍在建设项目中,工人常常需要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操作,如高处作业、架桥作业、挖掘等,这些工作都会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在建设项目中必须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建立有效的防护设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的相关内容。
目标和意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
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落实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竣工验收标准1.环境检测标准要求在建设项目现场按照相关的标准对环境进行检测,确保建设项目现场的环境安全。
环境检测主要包括噪音、震动、尘埃、有害气体等检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
2.安全设施标准建设项目中要根据不同工种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常见的安全设施有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检查这些设施是否完好,并且是否能够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3.工作程序标准建设项目中,不同的工种需要遵守不同的工作程序,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工作高度等。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检查各个工种的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要检查工作程序的实施情况。
4.防护徽标标准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检查建设项目中的防护徽标是否标准化,是否完好。
所谓防护徽标是指在建设项目现场摆放的符号和提示标识,用于引导工人按照安全标准操作。
要求这些徽标清晰明了,能够被工人容易认知。
竣工验收流程1.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议,明确竣工验收的标准和流程,确定各个负责人。
2.调查建设项目的现场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3.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其完好性和可行性。
4.对各个工种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5.对防护徽标进行检查,了解其标准化和完整性。
6.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安全措施。
竣工验收注意事项1.在建设项目竣工之前,要确保防护设施的建造和管理规范,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职业病防护是保护职工健康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对于职工的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内容和程序。
一、目的二、内容1.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包括设施的布置、功能设置、结构材料等方面,要求设施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2.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包括设施的使用说明、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消毒等方面,要求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符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3.设施的技术指标和效果。
包括设施的通风、排风、除尘、消火等方面的指标和效果,要求设施的技术指标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要求。
4.监测和评估报告。
包括设施的监测和评估报告,要求设施的监测和评估结果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5.健康管理和培训工作。
包括建设项目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三、程序1.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向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验收申请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管理部门对收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察和检测。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和设施的检测,对设施进行功能测试和技术指标测定。
4.验收报告编制和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机构根据现场勘察和检测结果,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核。
5.验收结果公示和听证。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机构将验收结果公示,并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听证。
听证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听证的结果将作为验收的参考依据。
6.验收结论和证明发放。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听证结果,做出相应的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劳安字(1992)1号 1992年1月13日施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专家组验收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认真的原则。
按要求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
第八条验收程序(一)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三)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一、术语解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又称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二、验收范围: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2、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验收程序: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程序如下:1、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2、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3、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4、现场检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对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等进行检查验收。
5、验收评审:专家组综合上述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与建议。
四、验收意见及结论:(一)专家组验收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审查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2.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的说明;3.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4.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的意见;5.建设项目辅助用室的验收意见;6.整改建议;7.专家组建议的“审查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验收要点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建设工程中对职业病防护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仅关乎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是建设项目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 验收的时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要在设施竣工后即刻进行。
特别是对于强制性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
2. 验收的人员和工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应由专业的检验人员组成。
检验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技能。
•熟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调试,以及防护措施。
•具备一定的检验经验。
验收时,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仪器设备,如测量仪器、试验机等,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验收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设施的完备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备性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参数、性能等方面。
在验收时,检验人员要确保设施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合理,参数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2 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主要包括设施的寿命、稳定性、耐久性、可靠性等方面。
检验人员要对设施进行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的检测和试验,保证设施可以在正常工作环境下运行,并为职工提供足够的保护。
3.3 设施的使用、调试和维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调试和维护主要包括设施的操作、调试、维护、检修、保养等方面。
检验人员要对设施的使用和调试进行检测和试验,保证设施的使用、调试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可以有效地发挥保护作用。
3.4 设施的使用效果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效果主要体现在设施对职业病防护的实际影响方面。
在验收中,检验人员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际防护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结果要与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其实用性和经济效益。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式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制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验收方案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验收方案“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
三、本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
四、本验收方案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填写。
五、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验收方案的表格一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单位:XX区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审查——批复。
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原件1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查批复或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验原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委托申请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现场验收要点.
A
二、规章制度
2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有无以正式文件发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现场检查
主要参见GBZ/T223
B
19
放射场所是否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B
20
配置现场
急救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检查
主要参见
GBZ1表A.4
B
21
配置冲洗
设备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冲洗设备,是否保证适用,是否进行维护和保养。
查阅资料
B
34
有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是否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查阅资料
B
35
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
B
八、教育培训
36
法定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法定职业卫生培训;是否有安监部门核发的培训证书或者提供一年内保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承诺。
查阅文件
A
三、管理机构
3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有无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查阅文件
有关资料
A
4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对建设项目各工种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中进行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检查、诊断和治疗的设施和设备。
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是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之一、竣工验收是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安装和使用的最后一步,是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的重要依据。
竣工验收的目标是确认职业病防护设施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具备预期功能,并对其操作进行合理性评价。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工艺、设备及装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施工质量和存在的问题,服务流程和服务水平等方面。
首先,竣工验收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进行检查。
包括对设施的完整性、材料的运用、设施与工作环境的适应性、设施的功能以及安全性等进行检验。
对于设施的结构和安全性,要进行可靠性评价,了解设施的耐久度、可疑区域以及设施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其次,竣工验收还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了解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使用设施的规范性以及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装备的有效性等方面。
通过对使用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可以判断设施的操作及维护是否掌握,进而了解使用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了解情况。
最后,竣工验收还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进行审查。
检查设施的管理机制、维护情况、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
通过对管理措施的审查,可以了解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管理流程是否合理。
如果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需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进行验收。
总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是一个全面检查、评估和评价的过程。
通过竣工验收,可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达到预期要求,为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同时,竣工验收也为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有助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信息表事项名称(大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子项名称事项编码是否需要前置条件否前置条件是否即办事项否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权限内□权限外是否出证否否证照名称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理条件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的要求申请材料1. 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服务表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办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联系电话5508222常见问题解答质询电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项目名称工程地址项目性质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其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总投资概算职业卫生投资实际总投资职业卫生投资建设单位地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报告编制单位审核机关审核时间审核意见文号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审查机关审查时间审查意见文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总人数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男已体检人数体检合格数女已体检人数体检合格数职业卫生培训受培训负责人培训单位应培训职员数实际培训人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有□ 无□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 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 无□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有□ 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 无□申报材料:□ 1. 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5. 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备注: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经办人(签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受理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 属于职业健康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920113【实施日期】92011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题注】劳安字〔1992〕1号【章名】全文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1 目的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验收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和验收的过程。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3.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卫生部。
3.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卫生部。
3.4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卫生部。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1,公司。
3.6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HSE-01-09,2011,公司。
4 释义4.1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2 建设项目指海洋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在陆地进行后续加工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炼油、精馏、油气的深加工、化肥、液化天然气等。
本件所称中下游建设项目, 是指国内中下游建设项目中由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
非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4.3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1)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4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方共同组建的,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或建设的组织机构。
4.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指南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三、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资料(不包括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六)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项目除外);(八)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办法:准备齐全相关资料,直接提交到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开平市卫生局服务窗口申请登记六、办理程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七、办结时限:(一)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料,材料不全给予补正,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逾期未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二)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以下时间除外:1、专家评审时间不列入许可时间内;2、首次评审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评审时间以原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整改情况实际所需时间计算。
(三)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到我局受理窗口领取相关审批意见。
八、受理部门:开平市卫生局九、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办理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一、办理地点: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平市卫生局服务窗口十二、咨询电话:0750——2208267、2208268十三、投诉电话:0750——2290250十四、查询网站:暂未建立网站。
职业卫生竣工验收办法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2年公告第4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2年第4号《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设计及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规范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1)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1)第二章井下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1)第一节总体要求 (1)第二节井下防尘系统基本设施 (3)第三节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 (3)第四节采煤工作面呼吸性粉尘防治措施 (4)第五节掘进工作面呼吸性粉尘防治措施 (6)第六节锚喷作业呼吸性粉尘防治措施 (7)第七节转载及运输环节呼吸性粉尘防治措施 (7)第三章井下高温防治设施设计 (7)第一节总体要求 (7)第二节非机械降温措施 (8)第三节机械降温措施 (8)第四章井下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10)第一节设计原则 (10)第二节设计要求 (10)第三节噪声监测 (10)第五章井下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设计 (11)第六章地面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11)第七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 (11)第八章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11)第三编井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3)第四编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20)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20)第二章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20)第三章高温防治设施设计 (20)第四章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20)第五章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设计 (21)第六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 (21)第七章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21)第五编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2)第六编洗选煤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24)第一章设计必备条件 (24)第二章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24)第三章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25)第四章有毒有害气体防治设计 (25)第五章防放射源伤害设计 (25)第六章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25)第七编洗选煤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6)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规范第一编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是煤矿(井工煤矿、露天煤矿、洗选煤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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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
(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专家组验收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认真的原则。
按要求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
第八条验收程序
(一)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
(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
(三)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四)现场检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对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等进行检
查验收。
(五)验收评审:专家组综合上述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章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审查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
2.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的说明;
3.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
4.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的意见;
5.建设项目辅助用室的验收意见;
6.整改建议;
7.专家组建议的“审查结论”。
第十条专家组验收结论分为:“建议通过验收”、“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和“建议不通过验收”。
(一)符合以下情况可建议通过验收:
1. 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在试运行期间建立了完善可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实施到位: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单位的负责人及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5)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7)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8)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10)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过试运行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从业人员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或者仅存在物理因素强度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超标率低于20%,并配备了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辅助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它要求;
5. 经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综合评分在900分以上。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建议不通过验收:
1. 未按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导致试运行期间从业人员岗位接触粉尘或化学有毒物质浓度检测结果超标率大于30%;
4.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 存在可能引起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设置有效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
6. 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或在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查体时检出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职业病患者;
7. 职业病防治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能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
8. 经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综合评分低于700分。
(三)除上述(一)、(二)规定情况外,可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专家验收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专家(签名):
验收日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