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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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贷款的利率管理,防止社内利率竞争,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收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其它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贴现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
(一) 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
(二) 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偿还能力,农户贷款的承受能力,信用社(部)自身放益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三) 对同一科目的贷款利率保持一致;
(四) 严禁社内任何形式的利率竞争,包括变相降低利率或以缩短贷款档期,改变贷款用途,调整贷款科目等方式间接上浮利率。
第二章、上浮利率
第四条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户短期贷款(六个月---一年)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和一般农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浮动1.5---1.9倍(具体见XX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利率调整表)。农户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和一般农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
基础上浮动1.5----1.9倍(具体见附表)。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浮动1.5---1.9倍(具体见附表)。五年以上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在同档次利率基准上分别浮动1.5----1.9倍(具体见附表)。
第六条除农户外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分别浮云倍。
第七条贴现贷款。在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点)加点。
第三章、利率下浮
第八条农户贷款利率不得下浮,但经XX市农村信用联社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下列情况的贷款利率可下浮。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时,在利息不欠的前提下,新签订借款合同必须做出偿还计划,每偿还本金10%利率较上限下浮5%。利率下浮下限不超过30%。如新借款合同到期不执行偿还计划的仍执行相应期限新利率。
第四章、差别利率
第十条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时,在利息不欠前提下,新签定借款合同必须做出偿还计划,借款单位(人)并执行偿还计划、可实行差别利率。
第五章、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规定可以下浮利率的,按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审定。
第十二条各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审请下浮利率的,必须逐笔填到“贷款利率下浮审批表”。报各级联社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三条各联社按季(季后15日)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上浮,下浮情况填到“贷款利率上浮明细表”报市社计划信贷科。
第十四条各联社,信用社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给联社或信用社(部)造成损失的,市社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XX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