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南京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南京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全爱卫[2003]7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2.15

【实施日期】2003.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南京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2003]7号)

江苏省爱卫会:

根据你们的申请,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于2003年8月25日—27日对南京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组认为,近10多年来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